摘 要: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某见义勇为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一经报道,引起媒体及社会舆论高度关注,随后在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之前做出的处理予以纠正,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然赵某最终对此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笔者将从此案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见义勇为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58-01
作者简介:王奕涵(1993-),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硕士,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法第20条曾一度被视为沉睡的法条,因为实务中存在着只看结论来认定事实的唯结果论,这也导致一些案件在处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就正当防卫案件而言,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考虑到了现实案件中存在客观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实务中,我们往往不能恰到好处的对正当防卫加以界定和运用。在两阶层犯罪体系中,客观行为存在违法性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我们不能认为一个行为只要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应该受到谴责,应当还要全面的分析客观违法违法阻却事由以及在主观责任阶层的可谴责性,所以一个完整的定罪过程,违法性和有责性是缺一不可的。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某与邹某酒后在邹某的暂住处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便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的门,强行进入房间后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赵某在家中听到了有人在呼喊求救,立即出去查看情况,见李某正在将邹某按在墙上,殴打其头部。见此状况,赵某从背后拉拽李某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某又要殴打赵某且用言语威胁,赵某将李某推倒,朝李某的腹部踩了一脚。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赵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之前做出的处理予以纠正,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检察院的纠正处理,意味着对之前处理方式的否定,此前检察院之所以对赵某的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实际上是在防卫限度的判断问题上有所偏差,那么在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上,如何才能更谨慎严谨的对其定性,笔者认为关键点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
(一)防卫性质的认定问题
怎样的情况之下应认定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損害,但造成这种重大损害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基于正当防卫的需要,那么该情况就符合防卫性质的认定标准。在两阶层犯罪体系中,判断行为人在客观违法阶层是否构成犯罪,第一步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如果满足,第二步要对其行为进行违法性的判断。在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对李某造成了重伤结果,但是在客观违法阻却事由这里将赵某的犯罪行为切断。如果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在本案中,检察院审理案件时考虑到了赵某的行为是具有防卫认识的,但是在法律适用中,以防卫过当对此案定性,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所以才有了后来检察院对防卫过当的定性予以纠正,更改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限度的判断问题
在判断了该行为的性质之后,接着要进行审查的是防卫限度,即使符合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对此行为人要对其过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其触犯的罪名来承担。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正当防卫性,所以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这是一个量刑的环节。
立法者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上加以制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的过激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以暴制暴或者其他极端的防卫手段。因为我们不仅要保护防卫人,也要保护不法侵害人,这样一来,法律才更有意义。但是就本案来看,从一般人角度看,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赵某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去考虑他的行为能否对李某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而只是单纯地在阻止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笔者认同赵某的行为没有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我们不能因为其行为导致李某重伤就判断其防卫过当,这种判断方式显然有失公平,是过于苛刻的。
(三)正当防卫的适时性
本案中,赵某对之前发生的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在听到打斗声音后,下楼查看时,看到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才上前去制止李某。对于赵某的举动而言,他的行为是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的,而且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所以赵某之所以介入本案,是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结束标准,应当看法益面临的危险是否已经彻底解除。一般人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会认为不法侵害还没有解除,赵某的防卫有适时性。
从赵某案到昆山的砍人案,司法实践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同时虽有疏忽,但也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同时也给社会大方向带来积极导向,检察院对赵某案的处理做出纠正,体现出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展现了司法担当,弘扬社会正义,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让我们每个人都感受到法治社会,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N].检察日报,2019.3.
[2]徐金海.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见证法治担当[N].北京日报,2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