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后追偿的法律思考

2019-09-11 11:51范大平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摘 要:海事行政行为的不当而引发的赔偿问题该如何做出损失的追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很大的缺失。所以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将赔偿追偿的责任主体都要进一步的细化。

关键词:海事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追偿;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5;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27-01

作者简介:范大平,高级律师(二级),全国律协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主任、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第40条、海事行政案件。第41条、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将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改为“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84.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实质还是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由于海事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便可请求国家赔償。但海事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赔偿之后怎么办?要不要追偿,由谁追偿,向谁追偿,由谁监督追偿,在什么范围内追偿,怎么追偿?这些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09号也只是对严重违法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禁止其执法的禁令,并未规定对海事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赔偿引发国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偿作出规定。由于海事行政行为引发赔偿后追偿程序缺失,往往赔偿后就再无人过问,国家财政成了赔偿的“冤大头”。

笔者认为,海事行政赔偿后的追偿程序应当参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细化,至少要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1.关于由谁追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似乎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但是问题来了,海事追偿机关和被追偿人往往同属于一个机关或部门,平时交往甚密,从情感上来讲,海事行政机关经常不愿意向自己内部的职员甚至领导要求赔偿,在追偿过程中难免出现人情大于法理或胡乱追偿的现象,以致于海事行政机关用国家的钱去赔偿后几乎都不去责令自己内部有过错的公务人员分担。笔者认为应当改内部追偿为外部追偿,可考虑由财政机关行使追偿权。这样做就不致于出现海事行政追偿款去向不明的现象。

2.关于向谁追偿。海事行政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海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海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当然,可以对被追偿人设定一些救济措施,即被追偿人享有抗辨、申诉的权利和途径,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但并不能不予追偿。不予追偿会造成以下后果:一是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二是削弱了海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海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心;三是容易让海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受海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滑向渎职犯罪。

3.关于由谁监督追偿。监督的主体,从广义上讲,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等都可以监督。但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来监督追偿较为合适。因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海事行政行为引发赔偿的追偿理所当然要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主要由检察机关来监督追偿。

4.关于在什么范围内追偿的问题。对于海事行政追偿的范围应当确定在国家已经支出的赔偿款范围内,还要考虑海事行政追偿应与海事执法人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对于故意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其追偿全部或大部国家赔偿费用,对于重大过失的执法员的海事行政追偿则应相应地减少。笔者认为,海事行政追偿的标准,应在全国统一的国家赔偿标准上确定,如:故意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执法人员应承担60%-100%的行政赔偿费用,有重大过失的执法员则应承担20%—60%的行政赔偿费用。但除犯罪分子外,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5.关于追偿的时效问题。赔偿义务的海事机关应当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将相关证据保留好,不得随意销毁相关证据,并将相关证据移送这有关部门。追偿机关在赔偿费用支付后一定期限内正式做出追偿决定,追偿时效应当不超过三年。

总之,海事行政追偿是一个长期被忽略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的增多和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进一步推进,海事行政追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的问题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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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振华,丁启学.三位一体:中国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界定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29(1):9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