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

2019-09-11 11:51范俪琼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历史沿革民商法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商法立法模式正在吸引更多的人。民商法是社会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商法立法模式。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民商组合、民商分离这两种。不一样的立法模式反映了不一样的民商关系,公司法的发展改革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本文分析了公司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简要介绍了公司法的主要含义,从公司法的角度探讨了我国民商法的法律模式。希望对公司法和民商法的研究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历史沿革;民商法;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26-01

作者简介:范俪琼(1972-),女,满族,江苏连云港人,工商管理学硕士,任职于新疆窗景文化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务会计)。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其经济行为和活动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公司法诞生了。创立公司法是为了明确公司在经济市场中的职责和权威,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健康、更稳定的市场。公司法的引入为企业的内在利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一些不合理经济行为。所以,公司法既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又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

二、公司法发展历程

(一)《公司条例》的出台

我国公司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清末。但第一部正式发布的公司法律却是中华民国时期,当时颁布的“公司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单一商业法律。然而,“公司条例”的内容是基于清末的商法草案,由于晚清商业活动迫切需要公司法进行约束规范,所以在起草过程和制定过程中相对比较草率,而且很多的内容并未进过研究实践就直接推行,完全没有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公司条例”的出现只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商业发展出现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公司条例”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它的出现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开创先河。

(二)中华民国《公司法》的制定

曾经国民时期通过的“公司条例”在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我国在新时期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与“公司条例”截然不同。“公司条例”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商法的一部分,但是“公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却是存在于特殊的民法中,它反映了民商法将社会和商业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公司法”的发展受瑞士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强烈影响,并且是基于瑞士民法典的成功经验而得出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公司法》发展成熟阶段

公司法在发展完成后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并逐步得到改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措施,以恢复经济发展。同一时期,民法和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进行了重组,其中民法被认为是主要公法。公司法改革公告后,出版了许多有关经济的法律规定,例如《外企企业法》。1993年是我国发展公司法的重要一年,1993年,我国完全恢复了企业制度,同时采用了苏联管理市场经济的公司法模式。现在,我国的立法模式要求民商一体,因为个人和商业一体化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企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从而推动了民商法的完善。

三、从公司法发展沿革探索民商法立法模式

(一)民法占据主导地位

民法和商法相结合构成了民商法。但是,在民商法中,“民法典”和“商法典”并不完全相同,民法仍占主导地位。在实施民商法时,始终遵守民法为主和商法为辅的原则。因为商法立法的原则是追求盈利,所进行的商业行为也是为了得到经济利益。当然,这种盈利原则现在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的立法原则是平等公正,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也反映了商业行为的必然要求。人们通过使用公民法来检验和平衡商法中只寻求利润的行为。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基本关系全都反映在了一体化或两法分离的立法模式中。

(二)填补原则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填补原则对法律体系的定义和权威并没有实际贡献。然而,填补原则在实际需要方面的应用却适应了立法发展的需要,其影响优于简单的追责。法律的目的是确定当事方的责任,在这之间当事人的意图和损害程度都是判刑依据的一部分。但是,在每种情况下都有独特的个例,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能解释所有相关问题。因此,在实施民商法时,需要认真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找到案件所需的法律规定。如果所找的所有相关法都不适合这种情况,则需要通过补充原则来扩展法律体系。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对法律的理解逐渐增多。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公司法的发展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清末,经过了几个发展阶段,最后成型。例如,公司法草案,“公司条例”和“公司法”,这些都充分的反映了国内民商法的立法模式。但是,无论民法与商法相结合还是民法与商法分離,民商法基本上都遵循民法为主的原则,因此公司法发展是民商法相互碰撞的结果。

[ 参 考 文 献 ]

[1]张圆圆.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J].经贸实践,2018(13):304.

[2]朱大明.从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探索我国民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54(03):52-59+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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