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原因,结合我國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绿色信贷立法实践,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完善绿色信贷法律机制。
关键词:绿色信贷;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12-01
作者简介:林建群(1987-),女,汉族,广东茂名人,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国际商法。
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参与主体,支持绿色金融的主要手段,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的执行活动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商业银行在践行绿色信贷道路上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导致大部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效率低。特别是在法律制度层面,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法律,迫切需要对有关绿色信贷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研究如何通过制度构建来促进商业银行推进绿色信贷活动。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法律主体作为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对我国绿色信贷政策都表现出配合和响应,但在践行绿色信贷活动过程中却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主要因为,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并没有给与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活动中承担何种义务和责任的清晰界定,影响了绿色信贷的执行效率。
(二)缺少银行间统一的法律评价标准
赤道原则是我国绿色信贷的重要理论基础,但赤道原则主要表现为一些原则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绿色信贷制定统一明确评价标准,大部分商业银行是根据相应的行政命令和政策制定自身的信贷审核标准,导致标准不一的局面,绿色信贷随意性严重,不能很好地实现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激励和责任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有关监督措施不具有强制性,所谓的监督方式主要以绿色信贷指导意见为主,而对于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法律激励机制和责任制度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严重阻碍了绿色信贷的开展,导致绿色信贷在我国成效并不显著。
(一)美国
美国是绿色信贷的发源地,从绿色信贷法律法规建设、奖惩机制和责任机制方面贯彻落实绿色信贷。美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提出的“潜在责任人”制度,按照其规定,银行在审查贷款企业的环境信息方面要做到尽职调查,明确银行环境责任,违反者将受到严苛的经济处罚。1996年《资产维持、贷款人责任和存款保险保护法》规定,银行必须对贷款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二)英国
英国在通过立法制定了规范化的环境标准,形成系统和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系统,为绿色信贷提供技术支持。英国的巴克莱银行还制定了包含所有融资条款和50个行业并划分了环境风险等级的信贷指引,还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向全球170多个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指引。
(三)日本
日本主要是通过利用优惠政策来鼓励绿色信贷的发展,包括对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税收减免以及援助等,从多个方面支持和鼓励绿色项目及企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日本政策性银行开发了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瑞穗实业银行响应使用可再生能源政策,为此项业务提供专项贷款。
(一)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制度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且,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经将银行环境责任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银行环境责任是大势所趋。因此,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银行积极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二)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评价标准
借鉴赤道原则有关标准,科学研究不同行业环境指标的选取,根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的指导,充分考虑相关要素,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督机构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评价标准,构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银行执行绿色信贷的指引。
(三)对实施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建立激励机制
加强财政扶持政策,对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按增量、增幅进行贷款增量奖励,对绿色信贷项目按一定比例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制定具体的、可参考的贴息标准,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大财税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主动参与绿色信贷推进工作,加大对推行绿色信贷效果好,执行率高的商业银行的资金奖励,激励商业银行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为绿色信贷发展助力远航。
[ 参 考 文 献 ]
[1]管斌,万超.中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法治回应[J].经济法论丛,2018⑵:112-179.
[2]易晓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问题研究——以兴业银行为例[J].商业经济,2018⑼:159-162.
[3]喻张鹏.绿色信贷政策下环境法律责任的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8⑻:100-102+105.
[4]韩立岩,王臻.绿色信贷发展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2014⑵:9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