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研究与实现

2019-09-11 11:51杨紫钧周满杨露罗涵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杨紫钧 周满 杨露 罗涵

摘 要:人工智能是新一代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大数据”时代之下极具颠覆性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比较成熟的应用体现在语音智能识别、大数据自动化学习、文段文字识别释义等,表现在司法领域的有证据识别效验、协助认定案件事实、类案推送、作量刑建议等方面。笔者研究发现,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具有不适应性,无论是智能技术还是使用的人员,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阻碍。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阻碍的研究,为未来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实务更好的融合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证据收集;类案推送;量刑建议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41-04

作者简介:杨紫钧(1999-),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主要研究人工智能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一、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2017年7月,国家领导人就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的批示,明确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务院也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①提出要建立“智慧法庭”,即“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发展人工智能不仅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更是为了响应时代的号召,是人类在社会生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需求。同时,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的运用和发展已经在悄然进行。一方面,当前司法实务界开发的各种办案平台、软件等,已经局部实现法律的信息化、信息的流程化、流程的自动化,如语音智能识别功能,现在使用时的准确率已高达百分之九十,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运用于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适应,如在美国,人工智能被运用于犯罪风险评估时无法避免种族歧视,数据的不相关、不准确就会导致偏见的形成。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先进可取的一面,又存在着技术难题和人伦情理上的匮乏,人工智能在胜任刑事司法活动的某些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环境和人为模式下的办案理念,但运用于现有系统的人工智能功能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功能都体现在表面的优越感,真正的实用性不强,因此,笔者将基于人工智能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了深刻剖析,为今后的实践做一个理论参考。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应用现状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面对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技术对现代生活产生的巨大变化,司法机关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在司法领域进行技术创新、程序优化。随着高新技术的引进结合和拓展,国内少数法院正在建设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为目的,全面调动并提高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办案的积极性,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的“全方位”、“全天候”、“全留痕”的一站式智慧法院。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的技术应用给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的复杂、收集完后的不达标等问题中给予了一定的缓冲空间,在审判阶段的技术应用将法官和书记员从繁重的卷宗阅览、庭审笔录、书写法律文书中解脱出来,大大提高了刑事司法办案人员的效率并赋予了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克服其他疑难复杂性案件。

现在各项先进技术与司法系统相结合的几项典型功能如下:

(一)证据收集

一直以来,证据被视为刑事诉讼的灵魂所在。证据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基础,案件是否被秉公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能否依照其应有的罪名得到公正的审判,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明了。

纵观中国近十年来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证据,尤为突出的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人工智能在众多与大数据有关传统犯罪的侦查方面,已经逐渐应用到侦查机关中,就如“天网工程”②在利用监控、人脸识别、搜集视频证据等方面的优势很大程度优化了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公安侦查机关不用再对人脸逐个识别、监控范围扩大,能利用图像信息完成更加精确的布控。

人工智能自身最大的优势是信息搜集和整理,很符合大数据时代的现状,人工智能运用到侦查技术上造福了现代的侦查机关,长达28年悬而未决的白银杀人案在2016年告破,告破的背后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帮助,在该案证据收集的过程之中,就是对海量数据的整理与排查,如文字数据、语音数据、图像数据,以往都是人为地去分析,但是人工智能的出现能够快速并准确地进行分析和排查,证据收集的高效率让办案人员更专注于案件本身。

(二)证据对比

“上海刑事案件办案系统”为我国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智能司法体制改革开创了先河,系统构建了一个统一的既合法又规范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基本上可以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引导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并全面的办理刑事案件。该系统现在已具备单个证据合法性校验功能,证据与证据间互相印证的功能,以及证据之间逻辑判断的功能,通过这样的证据对比,系统便能准确排除掉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另外,如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所说,“‘上海刑事案件辦案系统'是第一次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数据化刑事办案系统中去,并且连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平台,这将极大地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执行统一的证据标准,同时倒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1]由此可知,人工智能通过证据对比的功能对前期证据收集也起到了监督和规范的作用,而且统一了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据标准,为后续认定案件事实扫除证据缺漏、证据瑕疵等盲点,具有全面性的人工智能很好地解决了证据不充分、案件事实不清楚的难题,规避了法官错误判决的风险。

(三)类案推送

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判决来看,仍然有很多同案不同判或者类案不类判的现象,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也会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导致裁判不统一现象越发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类案推送的机理在于通过被动或者主动的方式,为办案法官正在处理的案件提供类似或者相同的案件处理方案,启发、拓展法官办案的思路,缩减裁判偏离度,以达到裁判准确、司法公正之目的。就整体来看,类案推送不仅为法官办理疑难案件时提供办案思路,还能够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现在已经有不少法院与技术开发商合作开发类案推送系统,如苏州市中院的“案件裁判智能研判系统[2]”、贵州省高院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3]”,北京市高院的“睿法官系统[4]”等,类案推送的精细化程度足以影响到审判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认定、量刑辅助等其他智能运行机制,同时也为法官减轻裁判压力,提高办案效率。

(四)量刑建议

以往的司法办案人员都是“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定式,以致于在量刑上没有规范化,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量刑模式,各地法院法官是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来做出量刑,量刑失衡的现象很严重,导致上诉、抗诉率和发回重审改判率一直居高不下,但我国在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引领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地方上,以省为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出台了自己辖区的量刑实施细则。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得全国各地的量刑规范化活动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有地方法院从实证调研发现:“自2014年天津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特别是今年7月1日将量刑规范化罪名从15个扩展到23个并将罚金、缓刑纳入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基层法院92.38%的刑事案件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范围,全市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上诉、抗诉率从5.6%下降到1.9%,发回重审改判率从9.5%下降到4.8%,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裁判结果更加认同和接受,案件质效显著提升。”[5]现在研发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很符合改革工作的理念,它能够智能识别提取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自动推送关联法条和类案,可以吸纳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里的内容与历史量刑数据推荐量刑,让法官在办理量刑规范化案件时可以节省时间,同时也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助力司法改革成效明显。

三、人工智能在实务应用中的“绊脚石”

(一)认定案件事实中的瓶颈

根据证据裁判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通过一系列调查后确定该案件的重要犯罪事实,人工智能无法取代法官在这方面的审查裁判能力,确定最终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由人来主导。

根据“上海刑事案件办案系统”的证据收集功能来看,人工智能预设证据功能收集到的证据只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资料,换而言之,如果把这些真实合法的证据一一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也会根据它们的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来提取自己想要的证据;系统自身可以对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进行分类、组合、构建关系和形成知识图谱,对整个证据链可以做全面详细的分析,但到最后,仍然是由法官来判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差误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类案件:

其一,在一般标准化较强的案件中,如交通事故、医疗过失致人死亡等,首先是系统对当事人在该类法律领域的事实认定方面进行选项设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系统界面给出的选项设计进行选择,以配合系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随后,系统再根据内部已设定的法律规则认定事实,得出相应的结论。[6]但是控辩双方都没有在法庭庭审阶段交换证据、进行质证,还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言辞证据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情形,人工智能系统认定事实得出的结论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证据标准化较强的案件中,不能仅仅凭借人工智能系统来判断案件事实。

其二,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我们也不能仅根据系统里面的预设证据来看案件事实,例如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对证据的把控要求多角度、多方面来认定犯罪事实。如认定集资诈骗罪首先要确定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我们不仅要收集融资项目真实性的证据,包括未用于合法经营或者名义上是合法经营但实际上抽逃转移资金,还要收集被告人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归还资金的能力,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并努力归还资金,就有可能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证据在确定本罪与彼罪之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时,我们在基本证据的基础上要提供相关补充证据才能够确保刑罚的适当性以及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但是人工智能在这类案件达不到上述效果,因此,在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中也不能仅仅凭借人工智能系统来判断案件事实。

(二)掣肘类案推送的因素

在类案推送方面,即使现阶段出现了类案推送智能系统,但类案推送在应用阶段仍然处在初级水平,类案推送使用率较低。

其一,类案推送技术是相同类似案件的集中化归类。人工智能在匹配案件时是通过对案件案情进行分析,包括对语义的理解、关键词的提取,然后在自身存储的数据库中搜寻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但这并不能精准匹配到具体案件案情,导致法官仍然要通过人工审查的方式对案件集与承办案件进行精细对比,极大地延长了办案进度,消耗非必要的人力物力。

其二,法官对类案推送的需求不高。对于一些新型刑事案件,具有首案首例的性质,类似案由在整个数据库中就很难查找到,类案推送功能就会被闲置。对于疑难复杂性的案件主要是看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即使是类似案由和相似情节的案件,在提取和解决争议焦点的问题上也不尽相同,于法官个人来讲,法官更倾向于看到直接的争议焦点以及解决路径,而现在的类案推送功能只能推送案件供法官选择。

其三,案件匹配的精准度不高。现在人工智能自动检索功能中又加入了主动检索的功能,法官自己通过输入关键词或者选择相应的标签来进行快速地查找,问题在于类案推送功能里面有该标签便能匹配上,如若不然,类案推送就达不到的应有精准度。

(三)量刑裁量中的阻滞因素

现在最为普遍的人工智能做出量刑建议的机理在于大概率抓取相关法条和类似案件的相关判决,便可以得出相对较为妥帖的定罪量刑结果,但人工智能能否准确抓取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类案判决,便成为了新的争议点,人工智能做量刑建议无法融入人为量刑的其他因素,缺乏主观上的逻辑思维和情感活动,而是运用像数字公式一样的算法,加上法律规定的简单公式去刻板地绝对地解决证据判断问题,再做出量刑建议,往往会忽视了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人文关怀,这是与法律本身以及实际操作的灵活性相悖的。

在庭审阶段的控诉两方的辩论信息、证据交换的异议都没有被信息化录入到人工智能智能量刑系统中,以通过人工智能开发的量刑软件为例,量刑软件能够很快速地根据人为输入的信息得出量刑结论,但得出结论的过程仍然是不为人知的,得出量刑结论的依据和理由才是审理案件的根本,缺乏根本性条件就意味着不合理和不公正。案件当事人对人工智能得出的量刑建議缺乏信任感,人工智能量刑缺乏透明度和说理部分,冰冷的器械化量刑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所以,法官的主体性不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人工智能只能是法官量刑的辅助工具。

四、应对对策

(一)紧跟时代潮流,推动智能司法变革

人工智能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之下的时代动力,为我国司法领域开疆拓土。在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类案推送、量刑建议等引入人工智能是目前所处的时代阶段所决定的。一方面,现有法院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不够成熟,出现了较多问题。我们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时必须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和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完美融合现代信息化技术和司法人员,处理好各方的不适应和不兼容,制定一套既符合法理又融通情理的人工智能司法系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已经有了很多突破,我们应当立足于过往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面对现有技术的疑难问题,摆脱原有传统办案的思维模式,促进信息化技术办案的灵活性。

(二)强化庭审信息采集,丰富可参考要素

加強信息采集功能,对庭审上的诉讼参与人所表达的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并合理分类,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环节,然后在从每个大的步骤中划分为一个个小的模板,如法庭调查中可分为检方询问证人、辩方询问证人、审判方询问证人等,结合现有的语音智能识别功能将这些言词加以记录,再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对比、逻辑推理,分析得出采集的信息与已有证据可信度的强弱,然后作出权重对比图,拉进证据与事实的距离。庭审过程外的信息采集也要完善,如庭前会议的内部纪要、争议要点的提取,还有判决后的卷宗整理中出现的各类非庭审信息,确保人工智能提供参考性数据时有完善的信息结构支撑,保证法官个人能够据此来合理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三)改进类案推送算法,提高案件推送的精细度

明确以法官为主导的智能推送功能。通过分析法官的各项信息特征和办案习惯,让人工智能熟悉法官个人的操作方式,构建出用户模型,以满足法官的个性化需求,同时通过反馈过程确保信息检索的有效以及准确,法官输入检索要素,类案推送功能给出反馈,让法官做出评价,类案推送功能根据法官给出的信息对重要信息再做出调整,结合以往信息重新排列信息,择优性地为法官提供所需要的案件信息。

融入更多的标签要素,扩大搜索的信息来源。扩大信息来源不应局限于裁判文书、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可以考虑将庭审卷宗里面的内容,如各项证据、起诉书、辩护词,另外还可以将银行、税务、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数据作为类案检索的信息来源,同时也要保证信息来源的规范化和结构化,利用好新旧数据是信息来源规范化的保障,对于陈旧数据的处理必须和新数据相结合,考虑到数据存储空间和数据的利用率,可以对陈旧数据进行筛查,择选出被替换的数据另行存储,保证司法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提高量刑建议对法官裁量案件的可参照性

一方面,人工智能出色的计算能力和利用大数据的分析能力,提高了“智慧法院”实现的可能性。如此一来,量刑更精准,基础更坚实,效率也就更高了。使用人工智能来处理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与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比对,在数量庞杂的卷宗中搜集利于案件的信息,排除仅靠人工劳动力可能造成的遗漏,特别是在非结构化数据信息的提取能力,利用人工智能对综合的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比对,法官的量刑裁量的平台就能提高一个档次。

另一方面,设法使人工智能具有通过大量数据自动产生决策的功能,法官就能依据智能参照做出更加准确的裁决。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贡献主要就是辅助法官在短时间内分析复杂案件事实并做出合理决策。法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基于信息分析、算法及宏观概括做出的最优化指引,在面对难以裁决的刑事案件时尽快作出相对客观的量刑结果,或为法官最终裁量提供参照标准。

五、结论

本文就人工智能在法院智能化建设方面比较突出的核心技术展开了论证,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的相结合确实打破了原有传统司法运作的模式,给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提高带来了机遇和希望,但需要强调的是,在技术革新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问题,不仅要符合法官个人的办案理念和标准,还要建立完备的数据库系统,在这些的基础上,数据进入人工智能才有保障性,人工智能还原刑事案件事实的可信度便会提高,减少冤假错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我国在解决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问题时,应当全面围绕法官审判案件展开,既要考察法官智能办案的实操性,又要不断吸纳综合性人才,还要结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遇到的难题,不断提高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活动的相适应性,实现智能化办案。

[ 注 释 ]

①《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由国务院于2017年7月8日印发并实施,规划明确指出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并在技术创新、智能社会、智能经济、智能军事等方面提出重要批示.

②天网工程是指为满足城市治安防控和城市管理需要,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控制软件等设备组成,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

[ 参 考 文 献 ]

[1]严剑漪,梁宗.全国首次!“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辅助庭审[J].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2019-01-23.

[2]徐清宇.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实践探索[N].人民法院报,2017-09-13.

[3]左卫民.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J].中国法律评论,2018(02).

[4]李希.北京法院探索建设“智慧法院”“睿法官”系统正式上线[EB/OL].http: // www. bj148. org/ zzgjj/ zzdt/ 201612/ t20161214 _ 1277407.html.

[5]倪震.量刑改革中机械化量刑之纠正——兼论人工智能运用的边界及前景[J].江西社会科学,2018(02).

[6]吴旭阳.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J].东方法学,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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