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印发了《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赣江新区、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考核)。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20%、防灾减灾救灾占20%、森林防灭火占20%分值。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3的设区市、排位前10的省直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对县(市、区)政府考核情况向考核办推荐优秀单位,推荐名额按所辖县(市、区)数量的20%(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设区市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1起非生产经营性重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设区市辖区内发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4.一类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5.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6.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7.未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安全方面:
1.设区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类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发生3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4.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5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實的;
6.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3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赣江新区、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省应急厅。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省政府负责,县(市、区,含省直管县)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的考核,由各设区市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实施。
第五条 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20%、防灾减灾救灾占20%、森林防灭火占20%分值。
第九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3的设区市、排位前10的省直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对县(市、区)政府考核情况向考核办推荐优秀单位,推荐名额按所辖县(市、区)数量的20%(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确定。
第十二条 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设区市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1起非生产经营性重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设区市辖区内发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4.一类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5.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6.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7.未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安全方面:
1.设区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类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发生3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4.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5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县(市、区)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 ”的,被否决的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江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10月14日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