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冰 闫凡坤
摘要:经济法与商法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学科,两者所调整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与国家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各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与妥协,其绝大部分属于公法,其本质是政府干预指导经济之法,其目标是达到社会、国家、个人三者利益的协调,而商法属于私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因素,但其中充斥着意思自治原则,它的作用是用来维护商事主体之间的私权的,是用来关注与协调各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通过讨论经济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两者既有诸多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只有经济法和商法共同充分发挥起各自不同的调整作用,才能共同维护和促进着经济的健康与稳固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商法;联系与区别;共同作用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本来是公法,但在发展中公法和私法不断妥协和渗透,而本是私法性质的现代商法逐渐具有了公法性质,两者之间更是有着诸多相通之处,例如商事贸易管制、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既能归属于经济法律制度,也可以归属于商事的法律制度。
1、经济法的调整是以商法的先行调整为条件
经济法与商法在功能上具有互补的关系。经济法和商法两者的共同的功能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市场失灵所产生弊端的应对与解决,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和局限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但通过调整的具体案例和一些实践来看,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的的二次调整,它一般是以商法的一次调整作为先行条件的,商法的调整可以看作一只先行的并且柔和的手,经济法可以看做一只后備的并且强有力的手。正如某些学者认为的,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划分,经济法可以认为是基本法,而商法则可认为是是辅助法,也是不无道理的。
2、经济法的调整服务于商法的调整
商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是国家层面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但究其最后目的是对商主体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所以,经济法要为商法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
经济法与商法在调整对象上都可以概括为具有经济性之特征,两者的调整范围也是共同涉及到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经济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两者也是具有诸多重叠部分的。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商法产生原因不同
当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下产生垄断的弊端,于是政府采纳“凯恩斯主义”,直接介入干预经济,所以最早出现的经济法就是以而且必须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国家不直接介入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产生的,只能是对经济关系的一般调整。
2.经济法与商法的法律本质不同
商法本质上是属于的私法范畴,随着现代商法不断的发展,使其具有了公法化因素,使其成为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主要表现在其渗透了诸多国家意志; 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其本质上属于公法范畴,是公法与私法的渗透与妥协,既带有公法性质,又不乏私法的属性。
3. 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的营利性主体之间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着眼于微观经济和横向经济领域。经济法则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整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着眼于宏观经济和纵向经济领域。在两者的调整对象上可以看出,商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平等的特点,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不一定平等的。
4、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商法对商事关系的调整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它所遵循的是经营自主与意思自治原则,手段上是平等、等价、互利的,其调整手段可以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制定的一般交易规则。经济法以强直性规范为主,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所遵循的是调控原则,主要采取权力性的方法,手段上有直接干预、指令和指导性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国家主导的色彩浓烈。
5. 经济法与商的法价值目标不同
商法的价值目标是确认和保护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的地位和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作为价值定位,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与整合。从价值目标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商法着眼于微观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经济法是着眼于宏观角度的价值目标维护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共同作用
通过以上对经济法与商法联系和区别的研讨,可以总结出:在相互关系上,经济法是以商法的调整作为先行条件的,经济法的调整是服务于商法的调整的,经济法与商法之间具有重叠部分。而因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目标等诸多方面的区别,经济法和商法两者之间具有不可替代性,经济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主要法律部门,只有充分发挥它们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好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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