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防宣传月的来临,五花八门的消防宣传活动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其实很久以前我国人民就已经十分重视火灾带来的危害。早在商周时期,就出现了较为成熟的防火理论,《周易·既济》记载“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认为对付火灾必须“防患于未然”。到了东汉时期,防火理论进一步成熟,荀悦在《申鉴·杂言》中称:“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
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提出了以防为主的防火思想。
有了成熟的防火理论需要付诸于实践行动。为了防火、灭火,在宋朝时期,我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专职消防队伍。从预防、扑救到问责都有详尽且极具实践性的规定,消防体系初具规模。
严格用火管理减少火灾率
宋代人口兴旺,鼎盛时期人口数量达12600万人。城市居住稠密,原来井然有序的坊市制度被打破,京城内屋宇接栋连檐,街巷间距小。随之带来火烛之患甚多,火灾频发。《宋史·五行志》记载:“建隆元年,宿州火,燔民舍万余区。二年三月,内酒坊火,燔舍百八十区,酒工死者三十余。三年正月,滑州甲仗库火。燔仪门及军资库一百九十区,兵器、钱帛并尽。开封府通许镇民家火。燔庐舍三百四十余区。二月,安州牙吏施延业家火。燔民舍并显义军营六百余区。五月,京师相国寺火,燔舍数百区。海州火,燔数百家,死者十八人。”几乎每次火灾,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且在空间分布上,宋朝火灾主要发生在京城及各州县城镇中。
因此,与前代相比,宋代统治者更加注重城市消防管理,并设立了专门的防火管理法令。宋仁宗时期,《东轩笔录》记载:“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说的就是东京汴梁(现开封)防火制度十分严格,半夜之前必须熄灭蜡烛。若有违背者,必将受到严惩,就连朝廷官员也不例外。
“故士庶家凡有醮祭者,必先白厢使,以其焚楮币在中夕之后也。至和、嘉祐之间,狄武襄为枢密使,一夕夜醮,而勾当人偶失告报厢使,中夕骤有火光,探子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比厢主、判府到宅,则火灭久矣。翌日,都下盛传狄枢密家夜有光怪烛天者,时刘敞为知制诰,闻之,语权开封府王素曰:‘昔朱全忠居午溝,夜有光怪出屋,邻里谓失火而往救,则无之,今日之异得无类此乎?’此语传于缙绅间,狄不自安,遽乞陈州,遂薨于镇,而夜醮之事,竟无人为辨之者。”北宋名将狄青因半夜烧纸祭祀而触犯火禁制度,被贬谪至陈州,且无人为他辩解,最终抑郁而终。这也看出宋代严格的火禁制度。
除了制度的严密,宋代还设置了机构进行保障。在京厢军中,挑选精干军士,组成队伍,即防火机构,这个机构在北宋称为“军巡铺”,在南宋称为“防火司”。这也是世界最早的专职消防队伍。日本、法国和美国的第一支专职消防队分别于1629年、1699年和1853年出现,都比我国晚了数百年。
“每街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入夜后,军巡铺铺兵三五人进行夜间巡视,其目的在于防盗也在于防火。作为火药的发祥地,每逢节日、祭祀时,我国有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的风俗,这使得失火现象更为常见。因此铺兵走街串巷检查火禁的执行情况并负责一些小火灾的扑灭。如需夜间祭奠死亡者,则在子夜以后进行,且须事先报告军巡铺,使铺兵记录在案。此外,对于仓库、寺庙、军队等重点部门的火灾易发区也实行重点管理。
上文提到,宋代屋宇接栋连檐,且房屋大多是土木结构,耐火等级低。为了防止火灾侵害引起火烧连营的情况,多名统治者都颁布诏令,要求建筑材料将茅草更换为瓦片,“累令撤席屋作瓦屋,不奉行,比重罪当加重”“官司舍屋旧用茅草搭盖者,限十日改造瓦屋”。由此可以窥见,宋代对于建筑材料的耐火性能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
宋代统治者通过多项举措,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防火管理体系,采取了各种防火措施、用火限制,从根源上减少了火灾的发生频率。
健全救火体制降低火灾损失
防火措施再周密,也无法完全杜绝火灾的发生。因此,火灾发生后,应由谁第一时间报警、各消防组织如何协调救火、救火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及有哪些限制?
《东京梦华录》记载:“于高处砖砌望火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即城中设有巡查火情的“望火楼”,在北宋举世闻名的現实主义风俗画卷《清明上河图》,也描绘了这座建于高处、观察火情的阁楼。
“望火楼”就是宋代的119电话,起到火灾报警的作用,也是宋朝城市消防的重要一部分。其结构设计很简单,就是在立柱上搭个楼阁,可以供士兵四处瞭望,古时候房子都很矮,因此站在上面居高临下,全城火情一览无余。士兵需要日夜值守,监控城市,一旦有火情发生,白天用旗帜发出扑救信号,朝天门内挥指三次旗,朝天门外挥指两次旗,城外挥指一次旗。夜间则用灯光发出扑救信号。
收到信号后,宋朝的潜火队火速赶往火灾现场,与现在消防车救援相似,潜火队不受交通规则约束,遇到官员也不用避让。当时的救火装备有水囊、水袋、火镰、火钩等,还有类似于简易消防泵的唧筒。更为先进的是,那时已经有了消防云梯,上面架一个梯子,底下有推车,梯子是斜着的,可以打开,士兵可以直接爬上去。古代的楼房都不高,因此简易云梯就可扑救高层火灾。
到了南宋,灭火救援又增加了专职消防组织——“隅”。这是当时世界上最完善的城市消防组织。临安城(现杭州)被分成了十几个消防区域,每个区域称为一火隅,每一隅内设望火楼一座,并配备潜火兵一百至数百人不等,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扑救。有关资料记载:临安“官府坊巷,近二百步,置一军巡铺”。城市主要街道均设置“防隅官房”,驻扎消防队伍,当时称“防隅巡警”或“防隅军”。临安全城的“防隅巡警”超过2300人,望火楼20多处。
奖惩分明提高公众积极性
消防奖惩是宋代消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场火灾之后,朝廷不仅会依法严厉处罚火灾肇事者和趁火打劫者,还会奖励救火有功者、抓捕火灾肇事者等,由此从百姓到官员,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被大大提高。
淳熙二年(1175年)十一月四日诏:“今月三日皇城内火,三衙、皇城司、修内司等处救火官兵,并令左藏南库等支散犒设。既而统制官每员支钱三百贯,统领官一百五十贯。将官七十贯,应救火人兵每名一十贯。内诸处受伤将官,每员本身犒赏外更支医药钱二百贯,轻伤将官一百五十贯。重伤人兵本身外各更支医药钱七十贯,轻伤人兵四十贯。应有残患不能治疗者各与转一官资,令本处不落名籍,依旧支破本身请给,左军营养老,免趋诸般差役。因伤至亡者,令本处开具奏文。”从士兵到官员,从轻伤到残患,所有救火人员都有与之对应的奖赏,奖赏的规格也很高。
除了奖励,问责同样有详细规定。官员没有觉察失火、扑救不力,或未能捕捉肇事者时,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负责官员因没有觉察失火而受到惩罚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节度使张建丰就因为一起“甲仗军资”仓库失火事件而丢掉乌纱帽。
官员救火不力也会受到处罚。制订于南宋的法律条文汇编《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说的就是州城失火,都监是直接责任人,应及时救火,由通判监督,违反者,各杖八十。都监、通判虽已尽力,仍焚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者,都监、通判则被杖六十,并上报朝廷听候处置。如烧三百间以上,那么知州也得受到同样的处罚。如果不能将放火者捕获,官员也会被治罪。县城的火灾问责依照州法,问责顺序为县丞、县尉、知县。对官吏的惩罚是为了促使他们从中得到教训,积极组织和监督救火,以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宋代的城市消防在继承和发扬原有经验的基础上,改善和发明了新的消防设备,组建了专职消防队伍,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在中国消防管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也为当时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卓越贡献和宝贵经验。
(文/昌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