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洋洋 王玲 张树平 黄元 丁长玲 田月洁
关键词 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管理,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学门诊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 医疗机构从事药学门诊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五条 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团队协作制度等。
(一)日常工作制度:设置有固定的出诊时间表,药师出诊时间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须遵循本医疗机构门诊停诊换诊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出诊不得迟到、早退。门诊实行叫号就诊,鼓励预约就诊,做到一室一患。出诊药师应仪表整洁,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出诊药师应专心提供药学服务,停止一切可能影响诊疗的活动,手机应调成静音状态,必须接、打电话时,应向患者说明。出诊药师应做到礼貌、热情、大方,说话和气文明,耐心解决患者的问题,展示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首诊负责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应设立首诊药师负责制度。出诊药师对首次就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和用药史,建立完整的药物治疗管理档案。
(三)团队协作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成立药学门诊多学科合作团队。药学门诊多学科合作团队以本专业药师为主,其他专业药师协助,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提高药学门诊工作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组织、支持出诊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沟通技巧、行业法规等,并做好记录。鼓励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一培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与药学门诊工作相适应的服务场所。
(一)药师独立门诊:包含专科门诊和综合门诊,应设置固定的药学门诊诊室,诊室环境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二)药师参与门诊:包括医师-药师联合门诊和多学科合作门诊,可与团队共用诊室或独立诊室,保证患者就诊便利和保护患者隐私。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学门诊工作相适应的软硬件设备。
(一)药学门诊应配备专业参考书、专业文献数据库、用药教育材料、教具、相关法规及制度汇编等药学工具。
(二)诊室电脑安装有医院信息系统(HIS)等诊疗支持系统,可以查询患者门诊及住院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资料。
(三)鼓励构建信息化药师工作站,将药学门诊相关工作文档电子化。应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章 服务过程
第九条 药学门诊服务于任何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重点包括如下患者:
(一)患有1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多专科同时治疗的患者,如慢性肾脏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脑卒中等疾病的患者;
(二)同时服用5种及以上药物的患者;
(三)正在服用特殊药物的患者:包括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时间药物等;
(四)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
(五)怀疑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
(六)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报告的患者。
第十条 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收集患者信息、药物治疗评价、用药方案调整、制定药物治疗相关行动计划、患者教育和随访六个环节。
(一)收集患者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个人史、生活习惯、患者关切的问题、特殊需求、病史、既往和当前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用药依从性、免疫接种史、辅助检查结果等。
(二)药物治疗评价:出诊药师应具备一定的临床思维能力,可从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用药分析时基于循证证据但不局限于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结合患者个体情况、所患疾病、所用药物提出个体化建议。
(三)用药方案调整:药师可通过协议处方权、与相关医师沟通等方式进行治疗方案的调整。
(四)制定药物治疗相关行动计划:包括用药建议、生活方式调整、转诊等范畴。
(五)患者教育:对药品的适应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及生活方式调整等进行指导,核实患者对药师建议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六)随访:根据患者情况制定随访计划,随访内容包括药物治疗目标评价、是否出现新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是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用药依从性是否良好、跟踪检查结果等。
第十一条 药学门诊应为每位患者建立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包括患者相关信息、患者用药清单、药物治疗评价、药物治疗相关行动计划等。非首次就诊患者应调出档案,进行更新。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保存时限同门急诊病历保存要求。鼓励各专业药学门诊构建统一的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注意沟通技巧,如开放式提问、主动倾听、同理心、动机性面谈等。应注意特殊人群的沟通技巧,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未成年人等。药师应启发患者提出有关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的相关问题,与患者一起制定个体化的行动计划。
第三章 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学门诊工作進行考核检查。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方面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并有定期考核内容、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总结药学门诊经验,不断持续改进。出诊药师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工作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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