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目前来看,对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商业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和中小型银行带来了经营和发展风险。新形势下,唯有研究该制度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才能更好地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存款保险;商业银行;风险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伴随着经济金融体系改革,在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时期逐步推出的,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设立监管机制
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国务院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建立共享机制。赋予存款保险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能,有利于金融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
(二)实行强制保险
对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强制保险,包括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保证了存款制度实施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实行限额赔付
基于2013年底存款情况的测算,我国采取限额赔付储户存款,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这一金额可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一旦存款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四)设置基准费率
目前我国处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等因素,对于存款保险费率采取基准费率征收,并且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的费率水平,占金融机构成本少,影响较小。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完成,费率结构朝着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采取较高的费率,反之采用较低的费率,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
(一)提高银行信用,促进有利竞争
首先,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以前,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经历了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资本市场的发展等金融市场的大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许多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导致很多银行的存款流失,出现揽存难的一些现象,这对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2015年5月,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引起了更多人对投资安全性的关注,提高了投资者的安全意识。相比其他投资方式,传统的存款类投资风险小,主要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则是覆盖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这对客户来说相当于有了一种无形的保护,让本金更安全,投资风险更小,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来说,除了事后的补偿,也给银行在资金不足时给予一定的缓冲空间,提高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建立的,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完成意味着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增大,利率的波动会损害存款人利益,可能引发存款流失、挤兑等现象。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1986年正式完成。利率市场化促进了美国银行业之间的竞争,银行净利差开始不断缩小,金融市场朝着全能化趋势发展,导致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经营难,出现破产或重组的现象。最终大型银行的兼并和收购加速了行业整顿,商业银行机构总数急剧下降。截至2009年底,美国商业银行机构总数仅剩6840家,较1986年底减少了7000多家,如图1所示。因此,当我国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中,必然也会给金融市场的较大震荡,加大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不仅提高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对中小型企业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提供了一种信用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是对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一视同仁,使得金融机构间能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的退出机制。
(二)加强银行及公众风险意识,提高银行服务水平
过去,我国银行普遍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尤其是一些规模大、分布广的大银行,一旦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市场风险,将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业普遍采取隐性的保护政策。客户在选择银行时,也更多地考虑大银行的规模和市场份额,忽略了其经营风险和服务水平,使中小型银行处于劣势,出现竞争激烈、经营困难等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意味着国有银行“大而不倒”的时代已经结束,所有银行的风险由自主承担,尤其是存款保险制度当中的“限额赔付”,将风险数量化,对银行经营者施加了偿付压力,也提高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利率收窄,银行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大银行更应该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优化负债结构,降低不良贷款的比率,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去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才能避免出现破产危机。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存款人的偿付保障。一直以来存款人和银行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存款人缺乏风险意识,在选择银行时只考虑信用風险而忽略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实际是对我国《银行破产法》的补充,强调了银行的企业性质,和企业一样也有倒闭的可能性,提高了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在本息都有绝对的保障下,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也不再只考虑规模和社会地位,更注重比较收益和服务水平。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高质量、高收益的产品和人性化的服务才是银行制胜的法宝,各银行应不遗余力地调整业务策略,改善服务质量,加快金融产品的服务和创新。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
(一)存款搬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规定最高赔付额度为50万元,意味着50万以内的存款在银行破产倒闭后,赔偿能得到保障。这直接缩小中小商业银行与大银行之间的差距,在保额内的存款,客户更倾向于把存款转移到利率更高的银行以获取更高的利息收益。而对于超过50万元的存款,一旦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从银行清算中予以赔偿,但因为我国对于银行破产制度尚不完善,涉及超额部分的存款很有可能得不到偿付,因此基于风险分散的原则,大客户更愿意把存款进行分割,分别存人不同银行,这将导致银行存款出现大搬家的现象。尤其在我国,大型银行的大额存款居多,而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将分散大型银行的存款,不利于银行的大客户业务的稳定进行。
从表1可以看出,自2016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大银行存款增速较过去有明显的下降的趋势。
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银行经营风险的保护伞,反之,是为了保证利率市场化顺利进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下对存款人的一种保障。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存款人的风险辨别意识也会越加清晰,进而提高存款人风险管理能力。因此,风险意识强的存款客户及大额存款客户会将超过限定赔付金额的资金转移到资本市场或房地产市场,导致银行存款总额下降。
(二)银行成本增加,利润缩水
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较低的存款保险费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1.6‰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目前低费率的时期,假设一开始的平均存款保险费率为1.6‰,同时以一年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3%,那么商业银行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1%。虽然对银行的影响较小,但针对存款规模大的金融机构,需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必然会影响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尤其第一年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用,对金融机构当年的同比利润增长幅度影响较大。另外,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深入,保费费率会逐步提升进而累积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因此,从长期来看,存款保险费用必然构成金融机构的一项固定支出,对未来银行的经营成本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我国目前与美国一样,对存款保险费率实施的是差别费率制度,主要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个部分构成,基准费率由国家决定,对每家银行收取都相同,而差别费率,则是根据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差别费率,中小型银行的风险一般要高于大型银行,所以对于风险较高的银行将要承担更高的保费,这将直接导致银行成本增加。与此同时,这种差别费率的模式会对中小型银行带来激励效应,必然要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利润来抵补差别保费带来的长期影响。但在利率市场化的机制下,只有通过下调贷款利率,上浮存款利率才能更好与大型银行竞争,因此市场上很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直接上浮到顶,存贷利差普遍低于大型商业银行,这也间接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缩小。
四、结语
通过分析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存在的,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和业务不及大型商业银行,但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优化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了银行业间的公平竞争,也能更好地激励这些银行业服务社会。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给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大格局下,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商业银行的发展迫在眉睫。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引起了商业银行对经营风险的重视,也影响了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认识,虽然会引起商业银行存款搬家,经营成本增加,甚至会导致经营不善的银行破产倒闭,但站在长远角度,对于优化金融市场结构,提高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效率是有积极作用的。
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讲,要应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对于已经产生风险或者具有潜在风险问题的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补偿对策,才能增强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其次,提高业务创新,存款保险制度让商业银行的成本增加,导致很多商业银行通过缩小存贷利差来吸引存款人,或经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业务来弥补成本增加的影响,这可能加大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应利用业务的多样化来改善经营利润,例如:通过大额存单、可转让存单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多样化的手段提高业务水平,不仅提高金融创新,也提高了竞争优势。
最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在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我国保费实施差别费率,而对于差别费率的收取标准不够全面,仅仅通过信用评级和经营状况是不够的,加强风险识别的评估办法,对于有一些表面经营良好,但实质存在潜在风险的银行应及时引起关注,以保证存款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第二,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存款保险制度是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补充,但对于问题银行的风险处置主体尚不具体以及对问题银行退市时集合风险价值量化的方法尚不成熟,要完善退出机制,我国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法律法規上,仍需继续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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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石汀,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武汉。
①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项目编号(16G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