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浅析

2019-09-10 09:18吴凯文杨松
青年生活 2019年28期
关键词:侵权知识产权

吴凯文 杨松

摘要: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和有型载体相结合,并同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现如今,大量盗版此起彼伏的年,结合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展开分析和讨论,以及如何减少和杜绝侵权现象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  保护自身利益

知识产權的侵权现象近年来在各国都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其产生的危害程度已经严重损害了脑力劳动者们的利益。我国本着依法治国,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态度,使公民生活在一个有序、和谐的环境当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坚持依法办事特别是遵守依法执政的原则。就目前我国实际来看,在我国,知识成果受到侵害的事例比比皆是,本文就以14年发生的数起侵权案件为例来分析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并探讨如何保护知识成果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密切联系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从字面上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又有着密切而复杂的联系。

用此种立法例。

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结合前面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所生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介绍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与法律规定

1、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教科书看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侵权行为法其实就是损害赔偿法(或称侵权责任法),其构成要件就是我们熟悉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四要件”说。

2、主观过错。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含一般侵权行为、侵害行为、妨害之虞行为、侵占行为等多种性质的行为,主张针对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学者主张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对策

1、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四、解决侵权现象的对策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根据前文所述,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责任形式则在违法性的前提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下面分别做简要分析。

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五、结论

故笔者认为,窃取他人的脑力劳动成果这种行为不论是从法律而言还是对于道德来说都是不理智不正确的行为,对脑力劳动者来说这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对于社会来说产生了不良影响,造成了脑力劳动者经济上的损失。

而现有立法似存在两点不足:第一,著作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在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上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无疑问。第二,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均有类似规定。请注意其中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等于权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并不等同,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归于权利人,这完全是一种与赔偿损失不同的责任形式。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最起码要做到保护别人的劳动成果,假使我们不使用仿造产品,那么大量的仿造产品就会造成滞销,譬如现在仿造各大名牌的厂家,不但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以次充好,丧失道德准线。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人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鲍尔特赫:《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专利法》,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周藏:《罗马法言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47页

3张磊:《浅谈知识产权侵权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刘春天:《著作权的主体归属》,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5刘瀚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沈仁干:《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讲习》,中国国际广波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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