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祺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较大差异。针对我国特有市场经济环境,分析民商法、经济法概念上的差异,研究民商法、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将产生一定积极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环境;民商法;经济法
引言
民商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当中,随社会的快速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单一性的宏观市场经济调控,更不是仅仅针对个体权益、权利的保护,而是市场调节与个体权益保护的混合式管理。由此可见,民商法、经济法均是这种混合环境下的必然产物,二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极高的差异性与不可替代性,又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一、民商法、经济法概念上的差异
(一)调节目标方面的区别
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落实普遍面对较多差异,民商法所应对的目标具有较强的对等性质,主要是对各个保护对象的基本关联进行描述。例如,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关联性。而在经济法方面,重要性较高的调整目标主要针对社会市场整体运行方面在经济大环境下的关联性质,主要融括国家、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的经济关联,然而此类关联普遍不包括人身关系调整。
(二)调控手段方面的区别
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差异方面,主要区别不仅体现在调节目标上,也呈现在调控手段、方式上。对于经济法而言,在针对具体调控目标进行法律法规落实的过程中,时常展现出较高的整体性和多元化特点,并且也融括相应激励特征和调控特征,并且调控具体流程更加偏向于对各个调控对象关联性的调整,进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中非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的完善和补偿,突出社会个体特征。
(三)具体内容方面的区别
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秩序、竞争氛围、社会平衡、生态发展,以及防止非法垄断、非法侵权等现象。其具体法律表现在于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价格法、产业保护法、价格预算法、财务税收法、金融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以及社会基本保障法等。民商法的内容则较为不同,主要是对民商事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国家物权法、民法通则、债务权利法、公司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等。
(四)价值取向方面的区别
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及全体成员的最根本利益,以社会利益为导向,进行各个利益主体的宏观调控,也就是以法律解决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上的公正、公平,维护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价值共同体的实现。在民商法方面,主要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立足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侧重于调动个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展现个体差异,发挥个人价值,促使个人利益在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化。
(五)社会效力方面的区别
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定位具有一定差异,其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效力自然呈现出较为显著的区别。民商法在社会效力方面主要展现在,其对商品交易公平的维护,并且民商法作为服务社会与我国贡品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社会效力均为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作用范畴具有较高的局限性。在经济法方面,可根据效力的差异性,却别刑事类、民事类事件,并且涵盖整体具有多元化特点,社会职能方向相对于民商法而言更加广泛宽阔。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一)内容方面的相似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民商法、经济法来说,二者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内容方面。由于两种法律均属国家明文法律规定,其价值更是体现出国家对市场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视。普遍而言,经济法的服务价值体现在于从国家的整体层面实施调查,并且实现高质量的经济资源分配,这也是保证经济活动多方面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鉴于此,民商法和经济法差异性凸显,在民商法方面,其主要是针对个体对象进行权益上的保护,进而完成社会整体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然而对于个体权益过于重视和保护,也将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相对民商法而言,经济法则更加重视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但是对于个体权益的保护又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相互补充、相互依托的作用。
(二)二者均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民商法、经济法作为保障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合理、稳定、有序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发展方向均有較高的统一性。从个体的视角审视民商法和经济法,其服务和保护目标基本上没有区别,因为两种法律的或以对象均针对普通中国公民,这也是我国众多法律法规通性的体现,即对弱势群体、受害群体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因此,不管是经济法还是民商法,其最终目的均为对经济环境下,处于弱势地位或受害地位相关个人、群体的有效保护。
(三)二者具有相似度较高的价值观
现阶段,在我国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整体经济环境体现出与资本主义国家较大的差异。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我国更加重视资源的平衡划分、平等划分,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贫富矛盾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更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此种经济环境下,无论是经济的执行,还是民商法的执行,均是建立在社会主体的基础之上,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利益均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鉴于经济法平衡经济运作的功能,可以将其用于社会经济前行方向、进程的宏观调控工具,经济法合理的应用,可大幅改善经济市场在全球一体化快速发展局面下的种种弊端,对社会财产加以合理划分、平衡划分。在民商法方面,主要作用是对民事责任进行规范,对个人合法权益与权利提供有效保障。由此可见,两者的最终目的均是促使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平衡发展,所以从市场环境社会关系调整的角度审视两种法律,具有相似度较高的功能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和民商法存在较强的差异性与关联性。一方面,经济法主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整体的稳定与协调。另一方面,民商法更加注重个体权益和权利的保障。虽然两种法律具体内容、目标、价值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但其最终目的、作用、价值观等方面依然具有较强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