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景立 孔文 程继延 秦加彬 张泽雨 李科
摘要:结合国家工程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及国家产品标准《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2005等的有关规定,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在建筑消防中的应用做了分析,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消防软管卷盘; 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消防; 枝状管网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2.4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同时,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水消规》)第7.4.2条分3款对室内消火栓做了规定:第1款规定应采用DN65(SN65)的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第2款规定了水龙带、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规格;第3款对不同的消防水枪做了规定。
如果脱离《建规》第8.2节,只看第8.2.4条,有观点认为,超过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即可;如果只看《水消规》第7.4.2条,有观点认为,一套室内消火栓箱内,需要同时设置SN65的室内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无论是消防设计(技术)规范,还是建筑给排水设计(技术)规范;无论是运用规范进行工程设计,还是从事施工图审查,一方面,当同一内容分布在多本规范时,需要结合系统设计需要,综合运用相关设计规范;一方面,当同一内容分布在同一规范的不同章、节、条、款时,需要结合系统设计需要,深入分析,合理设计,而非断章取义,机械套用。
1 《建规》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规定
《建规》第8.2.1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且为强制性条文。《建规》第8.2.2条规定了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场所,原文如下:“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该条共规定了5类建筑或场所。同时,《建规》第8.2.4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分析《建规》第8.2节,其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符合第8.2.1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第8.2.1条之外的建筑,或同时符合第8.2.1条和第8.2.2条规定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符合第8.2.4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既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也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如果还有疑义的话,分析《建规》第8.2.4条,试想,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均会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那么,200m2<S≤3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要不要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规》第8.2.4条,指的是在设计室内消火栓的基础上,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于高层住宅,《建规》第8.2.4条提出:“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事实上,住宅火灾,有电气火灾、天然气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或其他火灾,不同的火灾类型,扑救方式各不相同。另外,住宅套内设置轻便消防水龙的可行性究竟如何,也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因此,规范用词为“宜”,并未对本条做严格的要求。
2 《消水规》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规定
如《消水规》第7.4.2条第1款所言:“应采用DN65(SN65)的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该条文的规定还是比较严谨的。规范的用词为“并可与”,根据《建规》第8.2节的规定,不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时,消火栓箱体内按需配置消火栓、水带和水枪即可;当需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时,在消火栓箱体内一并配置消火栓和软管卷盘接口、Φ65的消防水带和Φ19的消防软管,以及各自的消防水枪即可。
3 关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建规》第8.2.4条提到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在规范中没有明确的术语定义。参照《建规》第5.5.19条的条文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車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两相比较,《建规》中提到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尽一致。适逢《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之际,建议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能够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术语章节予以明确,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的规定统一起来。
4 关于消防软管卷盘设计的要求
对于《建规》第8.2.1条之外的建筑,或同时符合《建规》第8.2.1条和第8.2.2条规定的建筑,当需独立设计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时,综合现行GB50974、GB50015和GB 15090等的有关规定,涉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有关条文规定如下: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Φ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轻便消防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Φ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住宅户内宜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预留一个接DN15消防软管或轻便水龙的接口;
《水消规》表3.5.2和表3.6.2给出的数据,h≤24m的丁、戊类厂房或仓库,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火灾延续时间2.0h;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和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从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强制性条文要求)
消防软管卷盘的额定工作压力有0.8MPa、1.0MPa和1.6MPa三种规格。
综合上述有关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条款,结合建筑给水排水及消防设计的有关思路与原则,当建筑内需要设计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时,可按以下思路进行设计:
第一,设计什么样的消防系统,按《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确定设计某种消防系统后,按照与该系统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执行。以丁、戊类厂房为例,如果设计消防软管卷盘,执行消防软管卷盘的相关条款即可;如果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就执行《水消规》“h≤24m的丁、戊类厂房或仓库,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的规定,二者并不矛盾。
第二,既然消防软管卷盘可以接自生活和生产供水管网,且用水量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从这个角度理解,如果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或仓库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时,按照枝状供水管网即可。
第三,关于一支消防软管卷盘水枪的出水量,参照《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2005的有关规定,软管卷盘进口压力为0.40MPa时,其射程≥6.0m,流量≥24L/min(0.4L/s,约为3~4个普通水龙头的出水量)。
第四,当进口压力低于0.4MPa时,缺乏消防软管卷盘射程的数据,可以采用消防软管卷盘的长度(30.0m)作为其保护半径,满足一支水枪的出水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即可。
5 结语
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室内消防设施,人們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理解不尽一致。本文结合现行《建规》和《水消规》的有关规定,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条件作了分析,并就独立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看法。不当之处,敬请业内专家同仁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