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伦
摘 要: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婚姻无论其形态如何都是同部族婚姻。游牧国家除个别民族,如哥特人和乌桓人以外妇女基本是没有财产权的。古代农耕国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妇女基本上没有财产权,例如中国和雅典;另一种是妇女的财产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这样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比如斯巴达和罗马。无论是游牧世界还是农耕世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极其低下,但游牧国家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似乎要比农耕国家妇女高一些。
关键词:游牧国家;农耕国家;妇女;婚姻财产;家庭地位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3-0127-07
Abstract:Marriage in ancient nomadic countries and farming countries is the same tribal marriage regardless of its form. Except few ethnic groups such as Goths and Wuhuan, women in nomadic countries have no property rights. However, in ancient farming countries, the property inheritance rights of women we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one was that women barely had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in China and Athens; the other was that property rights of women experienced such a change: from the stage where women had no access to property, to where the property rights were enjoyed by women, and finally taken away from them, such as in Sparta and Rome.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he family is extremely low, both in the nomadic and the farming countries, with women in nomadic countries seemed to have a higher status in the family than their counterparts in farming countries.
Key words:nomadic country; farming country; women; marital property; family status
引言
亞欧大陆既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又是一个文化概念。在亚欧大陆腹地,由于缺乏充足的水源,以及土壤和气候等自然地理因素的阻止,这里的文明呈现出与亚欧大陆外缘不同的面貌,多种多样的畜牧业成了文明的基本特征,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马的驯化使这一地区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游牧文明,或称游牧世界。而在亚欧大陆的外缘从东向西形成了东亚文明、东南亚文明、印度文明、中东文明和欧洲文明,这些文明都有一个显著的标志,即它们是农业经济基地,可以说,它们是具有相同文化的联合体——农耕文明,或称农耕世界。随着文明的发展,国家在游牧世界和农耕世界形成,它们具有鲜明的特性。然而,无论是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组成家庭,构成国家最基本的单元。
婚姻是一种契约组合。“生活在前现代国家的人们将会认识到,他们的社群在两种性别的人即男性丈夫和女性妻子之间实行一种形式的契约组合,包括两人之间的财产,如嫁妆和彩礼的交换和将一人或两者重新安置到新住所。”[1] 56这样的契约组合具有双重目的:“一是加强夫妻之间作为家属的社会和经济纽带,二是繁衍最终继承夫妻双方共同带给婚姻的财产的后代。”[1] 56但是,没有普遍或标准形式的婚姻,正如没有普遍或标准形式的家庭一样。
婚姻类型分多配偶和单配偶两种,表现为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和一夫一妻制。“一些社会允许一个丈夫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妻子即一夫多妻制。同时,一些社会也允许一个妻子可以同时拥有多个丈夫即一妻多夫制。即便如此,一夫一妻制经常被描述为一种理想的婚姻,对妇女尤为如此。”[2]280-291同时,“大多数社会允许一种形式的多配偶制,允许或鼓励丈夫和妻子由于离婚或配偶死亡与从前的配偶分开后娶嫁新伴侣。”[1] 56多数婚姻是妻嫁夫家与夫家共同生活,也有少数是夫住妻家与妻家共同生活即入赘婚姻。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婚姻,大都属于同部族婚姻。
男女两性虽然通过婚姻组成家庭,但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古代社会是父权制社会或家长制社会,男权或父权在家中占据主导地位,财产权掌握在男子手里,因此,无论是在游牧国家还是在农耕国家,除了个别特殊情况以外,妇女大都没有财产权。从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都是女卑男尊,妇女在家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妇女的公共权力被压缩和限制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主要职责是生儿育女、相夫教子、从事家务和其它一些辅助性的劳动。[3]37-73
本文将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里妇女的婚姻、财产和地位作比较,选择欧亚大陆的塞种人、匈奴人、哥特人、突厥人和蒙古人等主要游牧国家,以及中国、印度、希腊-罗马、西欧诸国等主要农耕国家作为考察对象,对她们的婚姻、财产和家庭地位进行比较。
一、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同部族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无论是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婚姻形态既有多样性,又有传承性,还有演变发展的历程。婚姻类型在实践中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游牧国家婚姻类型比较多,如塞种人的群婚和血族通婚,[4]40哥特人的同族通婚,[4]115匈奴、突厥和蒙古民族的族外婚,[4]82匈奴、乌桓、鲜卑、柔然、突厥、羌、契丹、蒙古、女真等诸游牧民族,长期盛行收继婚,分蒸母和报嫂两种。[4]278此外,还有匈奴的姊妹婚,[5]159蒙古的义务婚[4]281和遇客婚[4]282等等。
游牧国家的这些婚姻类型,在农耕国家大多数都存在。但其中一些婚姻,如义务婚和遇客婚,特别是收继婚中的蒸母,在农耕国家则较罕见。农耕国家的收继婚主要是报嫂婚即兄死妻寡嫂,蒸母婚即父死妻后母却很罕见,因为按照农耕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婚姻传统和习俗,后母虽是假母却也是母,娶后母为妻是违背伦理道德的。但在一些受游牧国家风俗影响的农耕国家和朝代,如隋唐王朝时期皇家宫廷里也出现过娶后母为妻的情况。
无论婚姻类型和表现形式如何,基本上可分为多配偶和单配偶两种,表现为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和一夫一妻制。
在游牧民族中,很多都是一夫多妻的,如塞种人中的巴克特里亚人和帕勒人,以及匈奴人、突厥人、蒙古人都是一夫多妻制度。一夫多妻在农耕国家,如中国、印度、古希腊-罗马都是常见现象。一妻多夫现象在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都存在过。“在游牧的西突厥汗国内可能还存在着兄弟共妻的现象。” [4]180“在农耕国家如闪米特人、印度和西藏也存在过一妻多夫制。” [6]56-57此外,“在古希腊的斯巴达也存在一妻多夫现象,因为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妻子。”[6]59“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做保证。”[6]57
无论婚姻类形和表现形式如何,在古代社会里,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婚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同部族婚姻。现代学者认为,“就婚姻通过投资财产和生育子女以提高和延续社会类别而言,婚姻组合都是同部族婚姻。这种同部族婚姻不是就亲属而言,而是就类属,例如社会经济等级、公民身份或政治身份或宗教忠诚而言的”。[1]56“阶级、等级和家世的不同,给婚姻设下了种种限制。特别是在封建国家里,更有良贱不婚的规定。士庶之间、名门望族和寒门卑姓之间,一般也是不相通婚的。”[7]34即使在统治集团内部,婚姻问题上也有很深的门阀之见。此外,婚姻论财,“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7]34
游牧国家的同部族婚姻在匈奴、突厥和蒙古等国家的王室婚姻中有最突出的体现。如“匈奴单于王庭常与几个非常有权势高门第的大氏族或强大的中原王朝通婚。根据匈奴单于一族的例子,它们各有自己的姻族世代通婚。但是也从其他氏族娶妻,甚至也从汉朝皇室迎娶公主。” [5]38例如,“匈奴有几个大氏族,如呼衍氏、兰氏、须卜氏和丘林氏,《后汉书·南匈奴传》说他们常与单于互通婚姻。”[4]82“匈奴单于甚至也从汉朝皇室迎娶公主。匈奴呼韩邪迎娶王昭君。”[8]321单于公女出嫁也是一样。“呼韩邪单于和汉公主王昭君所生的两个女儿,长女嫁与须卜氏;小女嫁与当于氏。这说明与单于的姻族之间也有交换的嫁娶。”[5]38-39此外,“匈奴呼韩邪单于曾并娶呼衍王二女为阏氏。”[5]159
突厥也是如此。6世纪中期,突厥酋长土门第一次是向其宗主柔然可汗求婚,要求娶柔然公主为妻,遭到了拒绝。第二次求婚是向西魏王朝。西魏于551年(西魏大统十六年)将长安公主嫁给他。[4]178突厥人建立汗国后,“突厥可汗以与中原王朝联姻为荣,向中原诸王朝求婚的现象很普遍。如隋王朝义成公主先为突厥启民可汗之妻;启民死后,她嫁給了启民之子始毕可汗;始毕死后,她又嫁给始毕之弟处罗可汗;以后又嫁给处罗之弟颉利可汗。”[4]179突厥沙钵罗咥利失可汗于635年向唐王朝上表请婚,献马500匹,朝廷唯厚加抚慰,未许其婚。646年,西突厥乙毗射匮可汗向唐朝请婚,“太宗许之,诏令割龟兹、于阗、疏勒、朱俱波、葱岭等五国为聘礼”。[4]179此外,《旧唐书·回鹘传》也记述了回鹘崇德可汗迎娶唐朝的太和公主的情况。[4]181
同部族婚姻在蒙古上层贵族中也有体现。在古代蒙古社会的族外婚中,两个建立起姻亲关系的氏族成员,互称为“忽答”(亲家)。翁吉剌惕氏族的德薛禅就称铁木真之父也速该为“亲家”。蒙古部与弘吉剌部相互聘嫁的事例就很突出:“自成吉思汗以来,正位中宫者,大率翁(弘)吉剌氏居多”,“经元三世,孛思忽儿翁(弘)吉剌氏女为正宫皇后者十有一人,称皇后及追尊皇后者九人,男尚公主者六人,尚公主而且封壬爵者,十有三人。”[4]274
同部族婚姻在蒙古下层社会中也有体现。由于财产多寡、地位高低成为婚姻的先决条件,处于蒙古社会底层的奴隶在婚姻上更处于受歧视的地位,“蒙古……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倒不许聘妻良家。”“奴隶也成为婚姻的一种交换手段,成为蒙古贵族妆奁的一部分。蒙古贵族在嫁本氏族女子时,当作嫁奁送出去的人,他们进入此女子的丈夫的氏族中,成为从属于该丈夫的人,其地位如同奴隶。”成吉思汗10世祖孛端察儿娶亲时,其妻带来一个从嫁妇人,成吉思汗娶亦巴合时,有200人从嫁。[4]277由于出现了贫富悬殊、等级差别的现象,“蒙古游牧民中,出现了伯颜(富翁)、哈剌出(平民)和孛斡勒(奴隶)等阶级。兀答赤氏族由于是普通奴隶,从来不把姑娘嫁给外人,也不娶外人。”[4]274
农耕国家的婚姻也多为同部族婚姻。如古代印度的婚姻为同部族婚姻。“印度吠陀时期(公元前1700-前500年)的婚姻是基于社会职业身份(种姓或瓦尔纳)的同部族结婚。[1]57基于种姓的同部族婚姻,强调社会身份的优越性,主张避免和较低社会地位出身的瓦尔纳发生身体接触如性交。随着职业数量的增多,种姓(阶级或社会群体,又称迦提)或瓦尔纳的亚类的数量也增多了,每个种姓同样都是同部族结婚。”[1]57
古代中国处于支配性的婚姻实践,有时候呈现出交错从表婚的形式,更主要地是通过以地位为基础的同部族结婚呈现出来。“没有通过媒人在长辈(通常是新郞和新娘双方的父母亲)之间进行一系列讨论的婚姻亲戚和社会都要有意回避。通过禁止青年男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追求爱情,这样的习俗确保配偶选择池被限定在相同经济等级、社会地位或者一组多代互相通婚的宗族范围内。”[1]63例如唐代配偶选择以社会身份和市民身份为中心。“在初唐时期,一些显赫大家族形成唐代政治中的强大社会集团和政治集团,这些显赫大家族之间实行排外性质的互相通婚。因而,配偶通常是表兄弟姐妹。”[1]65
在古典希腊时期(公元前490-前323年)的各个民主城邦,“虽然将两个不同城邦的男性和女性公民组合起来的婚姻也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对于每一个城邦的市民阶层的成员来说,婚姻还是趋向于同部族结婚。”[1]58马其顿征服和罗马征服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希腊城邦的婚姻或继承实践。“希腊化的皇室家族(公元前323-前30年)形成了一个亲近的同部族婚姻统治阶层:塞流西王朝的国王们迎娶安提柯王朝和托勒密王朝的公主们为妻,安提柯王朝的国王们迎娶塞流西王朝和托勒密王朝的公主们为妻,而托勒密王朝的君主们则喜欢遵循古埃及王法老的先例娶他们自己的同胞姐妹为妻。”[9]165-186
反过来,罗马将罗马法律和婚姻实践限制在罗马公民的身上,拒绝将被征服的自由人,例如非奴隶融入罗马帝国,要求他们保持当地关于婚姻和继承的传统,直到他们获得罗马公民权为止。“在公元前4世纪,随着罗马从一个城邦扩张成为一个地区政权,婚姻联盟就世系而言则是异族通婚,但就社会政治地位而言则是同部族通婚。贵族与其它的贵族相互通婚,骑马者与骑马者相互通婚,平民与平民相互通婚,婚姻作为巩固社会阶层的集体财富和特权的过程的一部分,模糊了亲属的界限。”[1]58-59
公元5-7世纪期间罗马政治秩序的瓦解同样破坏了业已形成的标准化的罗马婚姻实践和婚姻习俗。“在公元7世纪期间,在已经融入伊斯兰哈里发国家的各个行省中,由宗教界定的多元同部族婚姻成为婚姻准则。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法律定义的婚姻法律和婚姻习俗,穆斯林与穆斯林通婚,正如基督教徒与基督教徒通婚一样。”[1]61-62
随着阿拔斯王朝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稳定,“越来越多的基督教徒以及生活在曾经的萨珊波斯帝国国境内的琐罗亚斯德教教徒皈依伊斯兰教,成为与穆斯林征服者通婚的同部族结婚者,以便为已经完全融入辽阔的伊斯兰教世界网络中的他们自己及其子孙后代获取利益。”[1]61
作为巩固这种新兴的拥有土地的精英的措施的一部分,“由征服后的罗马人实行的种族同部族婚姻到公元7世纪为止在大多数地区已被抛弃,从前的罗马精英通婚进入征服者,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哥特人、伦巴第人的家系和种族身分。意大利和高卢南部的城市精英仍然是值得注意的两个例外,按照罗马法律和婚姻实践以及他们与拜占庭帝国的经济联系一道,保持着罗马身份和同部族婚姻习俗。”[10]23-24
二、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妇女的财产权
古代社会,无论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妇女基本上没有财产权。这是生产发展和家庭内部分工决定的。正如恩格斯所说:“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在家庭中便发生了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6]157“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它的消费,但在财產中没有她们的份儿。”[6]158 既便是当婚姻的组合目的组合在一起和繁殖目的仍然存在的时候,“国家的形成、帝国的创建和跨地区交换网络的扩大,超越了以亲属为基础的、强调地方的、在国家和城市形成之前的状况,扩大了社群的经济和社会纽带的数量和程度,改变了同部族结婚的定义和实践。的确,在日益扩大的跨地区经济和国际竞争环境中,婚姻具有保持和加强当地社会经济网络的功效。”[1]56但是,这种社会经济网络是以男权或父权为主的,妇女没有财产权。
游牧国家除个别民族,如哥特人和乌桓人以外妇女基本是没有财产权的。如“塞西安人和萨尔马提亚人早期,家庭中父权高于一切,家族的世系完全按父亲的系统排列。作为一家之长,全家的生命和财产几乎完全归他控制。”[4]P39但是,个别游牧国家的妇女有财产权,这可以从妇女对亡父或亡夫财产的继承权上反映出来。例如,哥特妇女可以继承亡父的财产。按照哥特人的习惯,由本人的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只有在没有子女继承财产的情况下,本人的其它亲属,如兄弟叔伯诸舅才可以继承财产。 [4]117游牧民族乌桓人的妇女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乌桓人认为,女子成年结婚,外嫁他族,脱离原来氏族,不再是原氏族的成员,而是夫族成员了,如果其丈夫亡故,她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条件是她必须同已故丈夫的同族人结婚,以免财产流出丈夫的氏族而归它族所有。[8]321
古代农耕国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妇女基本没有财产权,譬如中国和雅典。另一种是妇女的财产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这样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比如斯巴达和罗马。
中国是农耕国家中最典型的代表,妇女没有财产权。“家庭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操于家长之手。礼制和法典是维护夫权统治的,已婚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在夫妻相犯时,夫犯妻依法减刑,妻犯夫依法加刑。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已婚妇女必须服从家长丈夫的意志。妇女在丧偶、离异后改嫁时,随嫁妆奁财产等物须听凭前夫之家作主。”[7]34据学者研究统计,“从公元前1200年到公元900年的整个时期,没有礼制或法典赋予妇女要求继承的权利。妇女嫁到夫家时可以带一些个人财产跟着去,但直到唐代以后嫁妆才作为常规做法出现。此外,彩礼通常是用象征性的礼物而不是用实价的货币财富来支付”。 [1]64
雅典的婚姻和继承实践是希腊城邦中的典型。“雅典妇女没有财产继承权,对于男性公民来说,婚姻是进入完全成年时期的标志,然而,女性公民还保持着一个孩子的法律地位,通过一个男性监护人,无论是其丈夫还是其父亲,来维护她的利益,例如在财产争议中。”[1]58在雅典,“当只有男性才能拥有、遗赠和继承土地和相应的行使公职权利的时候,男人和女人都享受和肩负着公民身份为了婚姻和性繁殖目的的义务。”[1]58“如果父亲去世时仅仅留下一个女儿作为其继承人(埃皮克勒洛斯),在这种情况下,她最亲密的男性父系亲属从法律上不得不娶她为妻,以防止财产流出已亡故的父亲的家族。如果已经结婚的话,埃皮克勒洛斯和她的男性亲属都必须与他们当前的、关系更远的配偶离婚。”[1]58然而,“斯巴达已被证明是一个特别的例外,原因在于它允许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拥有、遗赠和继承财产。因为斯巴达男子处于经常性的战争状态,特别是镇压国民奴隶美塞尼亚希洛人的战争状态之中,他们经常身处斯巴达国境之外。允许女人彻底地拥有财产因而承认和刺激妻子在家务以外参与财产管理的必要性。”[1]58-59但是,在公元前369年,斯巴达失去了美塞尼亚,“就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来说,斯巴达变成了一个城邦,斯巴达的(男性)政府显然调整了它的婚姻和继承实践,剥夺了妇女拥有财产的权利和责任,将她们的地位变得与其它城邦女性公民的地位完全一致。” [11]131-160
罗马妇女最初无财产继承权。在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之间,随着罗马扩张成为一个像地中海那样辽阔的帝国,两个发展出现在婚姻实践中。首先,“随着这个扩张性的帝国为罗马公民开辟出商业和公务新机遇,富裕的骑马者家庭和平民家庭的数量增加了,罗马公民范畴内的跨阶层婚姻变得更加普遍。其次,家庭里的男主人对妻子的权力大幅度地降低了。”[1]59-60最初,“标准式的罗马婚姻将妇女从其父亲的父权之下转移到其丈夫的夫权之下。在这种夫权婚姻当中,丈夫对妻子的财产和行为享有家长导向手的绝对权威。”[1]59-60可是,跨地区的宗教网络、经济网络和政治网络为男人和女人提供了创造财富、施行权力、建立社会关系和明确表达自我意识的新机会的方式。[1]73 随着罗马的疆域和商业网络不断扩大,无夫权婚姻(没有家长导向手)成为准则。 [1]59-60“从理论上讲,妻子仍然处于其父亲的父权掌控之下,但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她享受着婚姻范围内的高度自治权,独立地控制着她的财产,一旦丈夫去世,就会变成绝对的控制,或者,如果丈夫从法律上使她得到解放,那么她会更早地绝对控制自己的财产。这就将罗马公民增加经济机会的能力最大化,这种经济机会是他们正在扩张的帝国为他们提供的,允许丈夫和妻子都能扮演自主投资者和财富管理者的角色。”[1]60
然而,罗马公民权最初是继承来的,它也可以通过政府行为授予个人或群体。“在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在实际上将罗马公民权扩大到帝国所有非奴隶的居民。就婚姻、财产和继承而言,这次扩大罗马公民权,扫除了曾经从经济利益的角度阻止或者至少限制公民和非公民间互相通婚的最后障碍。”[1]60-61它也意味着帝国所有自由居民形成一个合法的同部族通婚的实体,集体界定和繁殖一个世界性的国家。“在公元4—5世纪,婚姻立法方面的好几个变革也连同基督教化一道被引入。限制单身成年者(从未结婚之人)继承权的法律被废除了,其效果是增加了可为独身主义者基督教神职人员包括修道士和修女使用的经济资源。”[1]60-61
按照罗马成文法,氏族财产的继承次序首推子女,其次才是男系亲属,最后才是同族其它人,目的是保证财产不流出氏族之外。 [6]116-117但罗马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很快丧失。在西部各行省,基督教继续存在并传播到古罗马国家边境之外,并没有强制推行婚姻的统一性。在公元5世纪期间,随着通用的罗马法律体系在西部的崩溃,大量的婚姻习俗和实践出现在各个日耳曼王国和凯尔特王国,尽管他们也信奉基督教。然而,在曾经是罗马帝国行省的诸多地区,在后罗马时期可以观察到两种趋势。“首先,优秀的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宣称他们的文化具有独特性(即使这些特性是捏造出来的),并通过高度的种族同部族婚姻保持这些独特性。其次,无夫权婚姻随西欧贸易和制造业的衰落一道消失。由于财富集中于地方化的土地拥有而不是集中于商业投资和地理上的支付性投资,丈夫恢复了对妻子的财产和家庭经济贡献的控制权。”[1]60-61
三、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父权制开始确立起来。无论是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极其低下。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6]52正如现代学者研究指出:“传统地讲,古代世界中的国家、帝国和跨地区交换网络的形成和保持,与家务和家庭经济的女性世界比起来,主要地是被视为男性的事业。在政治上处于自治地位的、围绕简单的农业经济以及/或者畜牧经济组织起来的小规模社区里,妇女从属于男性的权威这个事实已经存在。”[1]73
游牧国家是男尊女卑的。如“塞西安人和萨尔马提亚人的社会处于部落联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游牧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畜产品,财产逐渐集中到氏族部落首领手中。大约从公元7世纪开始,畜群也逐渐由部落或氏族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家长的财产,贸易也以个人交换为主要形式。塞西安战士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战斗,也以个人为单位分配战利品。与此同时,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这时,驯养和照管畜群是男子的事,妇女只从事家务劳动。原来在母权制社会中,妇女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在新的生产力条件下,男子取代妇女成了家庭中的主人,进人父权社会。氏族的限制也减弱了很多”。[4]32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降低了。这种家庭公社的最好例子是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公社处于一个家长(domain)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 [6]54
家庭的贫富、人的贵贱,这种阶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亦在古代蒙古人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关系上表现出来,男尊女卑的观念也渗透到家庭生活中,在古代蒙古汗、那颜的眼里,妻子是玩偶、附庸,仰丈夫的鼻息行事。正如奎一帖木儿的妻子说的那样:“既然男子强有力又是君主,妻子不过是他的附庸,她就应当千方百计地使丈夫满意,作到不使丈夫不满,顺从丈夫的心愿,按照他的意志操持家务。”[4]275
同样,在农耕世界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极低的。这里仅以中国和古希腊的雅典为例。“中国古代是宗法制度国家,为了维护一切以男性统治者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礼法十分重视男女和夫妇之别,把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7]34 汉王朝时期,宗法制度和族长制结构得到加强,这在《礼记》中有明显表现。在汉王朝统治时期,《礼记》虽然不是法典,但却为指导管理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的统治提供了指南。它所谓的“七出三不去”妇女离婚准则,最终成为东亚第一部法典—《唐律疏议》的一部分,完整地保存在唐朝及以后中国所有王朝的法典中。从《礼记》规定的七个休妻理由可以看出妇女地位的低下。《礼议》规定:“有七个理由可以休弃妻子:1.不顺公婆,因为这有違道德;2.无子,因为这中断了家族的延续;3.淫,因为这造成家族血统混乱;4.妒,因为这造成家庭混乱;5.恶疾,因为这使她不能参加祭祀祖先;6.多言,因为这造成家庭不和睦;7.窃盗(为她自己所用),因为这不符合应遵守的(家庭财产)的规矩。”[1]64更重要的是妇女没有动议离婚的权利。妻子动议离婚无救助对象,双方协议离婚是可能的。此外,妻子如果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丈夫不能休弃妻子:“1.有所取无所归,即如果妻子无家可归;2.与更三年丧,即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3.前贫贱后富贵,即如果娶妻时夫家贫困后来富裕了。”[1]64尽管这三条看似对妇女的保护,但未从根本上改变男尊女卑的地位。 古希腊-罗马世界妇女地位极其低下。“雅典姑娘们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6]60此外,“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6]53 虽然如此,但是有资料表明,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里,游牧国家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似乎要比农耕国家妇女高一些。这有史实可以佐证。
文字资料表明在塞克-马萨革特游牧人中,妇女占有较高的地位。例如,“希罗多德描述了托米丽斯女王在对抗居鲁士的战斗中担任首领。”[12]8
西汉立国之初,高祖刘邦在汉匈战争期间,率军冒进,陷入匈奴包围,被匈奴主力围困于平城白登山,情况万分危急,高祖采臣下之计,“乃使间厚遗阏氏,阏氏乃谓冒顿曰:‘两主不相困。今得汉地,而单于终非能居也。且汉王亦有神,单于其察之。’冒顿……取阏氏言,乃解围之一角。”妇人一语,竟能使勇武之冒顿顺从,实非偶然,这反映出北方民族质朴的本质,妇女地位较之中原农业民族要高。[8]322-323 在突厥的刑法中,奸人妻者是死刑。“性的犯罪者去势并腰斩。奸人女者,重责以银后,其女须嫁与他,伤人者依轻重而赔偿。”[5]58这也反映出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重要性。
游牧国家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重要性,是由其游牧生活实践所决定的,因为她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参予,举凡军国大事、家庭饮食,无不渗透着妇女的辛勤劳作,使得婦女地位得到重视”。[8]322-323如游牧民族乌桓、鲜卑的妇女结婚后,“生活家计,万事皆依靠女人,仅有战斗一事由男人主持”。[5]73又如,契丹人“后妃往往参政射柳。军旅田猎,未尝不从。”[8]322-323又如匈奴“妇女行则在军中主营落、辎重、畜牧,不妒而甘服勤劳。”[8]322-323
《柏朗嘉宾蒙古行记》记载蒙古妇女在家庭中承担各种各样的工作:“年轻姑娘和女人也骑马,像男人一样以疾步飞驰。我们甚至看到女人们携弓箭赶路。男人和女人都惯于长途乘马。(中略)鞑靼人(蒙古人)的女人们什么都会制做:皮衣,上衫,靴鞋,护腿,一切革制的用具。她们还驾车并且修理车,给骆驼装上驮货,一切都干得出色而充满活力。女人们全穿裤子,像男人一样引弓射箭。”[5]151
结语
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妇女的婚姻财产和家庭地位之比较研究,是史学界从未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本文选择欧亚大陆的塞种人、匈奴人、哥特人、突厥人和蒙古人等主要游牧国家,以及中国、印度、希腊-罗马、西欧诸国等主要农耕国家作为考察对象,对妇女的婚姻、财产和家庭地位进行比较。首先,在两性婚姻方面,古代游牧国家和农耕国家的婚姻无论其形态如何都是同部族婚姻。其次,在财产继承方面,游牧国家除个别民族如哥特人和乌桓人以外妇女基本上是没有财产权的;农耕国家妇女的财产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妇女基本上没有财产权,中国和雅典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另一种是妇女的财产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一个变化发展过程,斯巴达和罗马是其中的典型例子。最后,无论是游牧国家还是农耕国家,男子在家庭中都是处于绝对优势和居于统治地位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极其低下,处于被支配和被主宰的命运和地位。这是古代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和剥削制度在家庭生活中的反映。然而,笔者通过仔细研究发现,游牧民族的游牧生活实践决定游牧国家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游牧国家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似乎要比农耕国家妇女高一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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