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的体系化治理样态

2019-09-10 07:22任志军
关键词:锦屏习惯法德治

任志军

摘 要:基于法社会学研究视角,考察锦屏文书中呈现的中国乡土社会的体系化治理样态,从中发掘锦屏文书所表达的乡土社会治理实践蕴含的自治规范、法制内容、德治精神等历史遗产及其当代传承。锦屏文书治理样态不是零碎的,而是系统的;不是分割的,而是整体的。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新时代命题下,乡村治理模式构建需着眼于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机制的融合性和协调性。

关键词:三治融合;体系化治理;锦屏文书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9)03-0053-08

Key words:integration of three governance; systemic governance; Jinping documents

一、问题的提出

继徽州文书、敦煌文书后,锦屏文书是又一重要文书系列。锦屏文书是以贵州省锦屏县林业契约为主要内容,反映以锦屏县为中心,黎平、天柱、三穗、剑河、台江、岑巩等周边县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自明清以来的林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侗族、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民族习惯、生态环保、区域经济、民俗文化、社会变迁的原始记载材料,包括各类契约、账册、家谱、碑刻等。[1]1锦屏文书完整地展现了一种乡土社会的治理模式,保存了鲜活的社会治理实践。其既是当地社会关系的原始记载,也是这一地区当时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的缩影,其丰富的研究价值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对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勾画出远景与蓝图,明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本文简称为“三治融合”。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一度被视为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2]20多年前,作家路遥用如同“立交桥”一般的纵横交错,来描述中国充满矛盾的乡村与城市,以及它们之间模糊不清的界限。[3]审慎地回顾历史,是检视当下、探究未来的必由之路。锦屏文书作为携带“三治融合”历史基因的重要文献,有重新发掘、阐释的价值。

本文基于法社会研究视角,考察锦屏文书记录的古代和当代中国乡土社会的治理样态,所讨论的体系化治理,是从锦屏文书中发现的内在治理逻辑,锦屏文书中反映出的乡土社会治理的样态不是零碎的,而是系统的;不是分割的,而是整体的。在当代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新时代命题下,乡村治理模式构建需着眼于各种治理机制的融合性和协调性。

二、融合与协调:古代锦屏文书所体现的体系化治理样态  古代锦屏文书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梳理发现,在繁杂多样的锦屏文书中体现了融合和协调的体系化治理样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治规范中的融合性

1.自治管理

自治管理的重心在于权属的划归,村寨之间的边界划分是乡村之间和睦相处的前提,古代锦屏地区的村寨管理往往通过文书明确村寨的边界,对村寨的土地、山川、河流明确划分,如平秋村边界碑《万古流芳·计开章程》:盖闻雁至南方,先到为主,后到为宾。物者有然,人岂不然哉?窃思我等平秋十八村子寨,分为十三碑,开辟自始鼻祖以来,殷周汉晋以迨唐宋元明,历代帝王,犹各有界限。我祖自入境,辟草莱田而食,鉴井而饮,所以立其庵堂,神灵有所凭依。实其山界,材木不可胜用;奠其河步,鱼鳌不可胜食,是使后世子孙,亘古辘轳循环,轮子轮孙,养生葬死,万古不朽,承授无恨记矣!

兹我三大平,名曰:平秋、平岑、平扣,东西南北四大界限。至东路,圭建、圭皎、乌奴等山,内注“磪”,憑地名四方山、麻栗山以下平扣、清水以河为界,至石礄冲、奋傍溪、亚帽冲、阁殿坳,下圭泪溪口、三坂溪为界,先连黄家坳段,后连章花家(寨)地段;至南界,圭粟溪内有烟户住,圭粟村偏(边)界居焉,至溪上岭墓老虎、石土地坳,出歌厂坪、下唐家,出落泊溪口,以溪为界,界连石引地段;至西路,跟河上三塘河,名节沙塘、塘团塘、芝荣塘至莲花帊坒,翻帊坒出大步河,沿河而下,下三塘河,名王家塘、龙古塘、孟丘塘,出孟朴过南蛇坳,出圭辉溪为界,由溪至乔问,先连柱邑冷水平甲地界,后连魁胆地段,四至疆境载明朗然。

又云,注记四大公山:圭建、……嗣我等平秋一十八村子寨,子子孙孙麟趾振振,螽斯蛰犹如须(涌)泉滚滚长流而不息,恍若木本悠悠产生以无穷。固惟刊碑有(石)永远遗意,流芳万古千秋不朽矣。是为序。

团首:刘朝宗、龙启相、王启德、吴志达、龙朝锦、龙朝贵、刘玉生、刘昌才、龙寄乔、龙乔祥

嘉庆陆年(1801)八月十八日 公立[1]65在上述文书中,“先到为主,后到为宾”确立的秩序原则,可以避免村寨之间的纷争。我们不难发现,“开辟自始鼻祖以来”的历史回顾和“是使后世子孙,亘古辘轳循环”的后世关怀,以及渗透“养生葬死,万古不朽”的价值追求,彰显了锦屏文书中慎终追远的价值理念,在历经“历代帝王”后的自治规范中,凸显了和睦相处的文化价值和自治管理的规范目标。

2.治安管理

明清以前的锦屏地区为苗疆边区,由于中央政权对边疆地区的管控较弱,在内陆地区实行的保甲制度很难在这里推行,所以治安管理有赖于组织和发动当地群众和比邻村寨。分配给村寨和群众以共同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责任,如《姜仕朝等立同心字》文书: 立同心字人文斗上、下二寨姜仕朝、姜仕模、姜廷魁、姜大相、下寨姜周杰、姜柳晓、姜朝琦、姜宗德等,为因近日盗贼甚多,人心各异,若不同心,难以安靖。所以寨头相约,地方虽分黎、镇,莫若同心同意,实有益于地方,今自同盟以后,勿论上寨、下寨,拿获小人着,务宜报众,倘私和受贿,众人查出,纸上有名人等同心不得推诿。恐其出事,寨头承当。口说无凭,分此同心合约各执一纸为据。

合同一样[半书]

姜廷望 筆

嘉庆二年七月十七日 立

《姜仕朝等立同心字》是锦屏县文斗寨为了应对嘉庆年间盗贼等犯罪活动猖獗,为了各村寨的共同利益,有必要联合起来防范犯罪,打压罪犯的嚣张气焰,此时就需要众人合力同心,需要村寨之间的互助和信息共享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盗贼活动。

(二)法制内容中的协调性

明以前,国家对贵州实行“以夷制夷”的羁縻管理,清水江下游地区属于思州、思南宣慰司置地,随着明清王朝的开发经营,贵州才渐次进入国家的版图视野。[5]锦屏县僻处苗疆腹地,政令难以触及,这就使得历朝历代的政府治理无法在这一地区得到充分实现,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国家治理无法触及的区域,通过民间习惯法实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体现了较高的治理水平。

1.“改土归流”的区域治理

黔东南拥有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遗产,即在日常生活、礼仪行为和口述传说中留存了世世代代在本地生活劳作的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固有文化传统的细节,研究者又可透过地方文献、民间文书的记载和上述各种细节看到王朝典章制度和国家意识形态在地区社会的表达。

边疆的稳定是政治疆域大国的重要关切。明清时期,清政府在平定三藩之乱后,为强化对贵州的统治,锦屏县内多地通过向官府输粮而接受王朝治理从而实现朝廷“改土归流”的区域治理。[7]在黔东南,田野调查时会有“礼失求诸野”的感触,但更重要的是,对黔东南地区社会与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黔东南这个具有极大差异的地方社会,如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在“国家”与“地方”的长期互动中得以形成和发生变化的,并进一步理解黔东南地区何以能够长期拥有共同的“文化”及其百姓关于“中国”的正统观念。

此外,习惯法帮助锦屏地区形成了严密的防伪体系从而确保边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保证了林业的正常生产,在国家政策触及不到的偏远山区,作为明晰边界的习惯法稳定了生产,促进了农林共生,多元经营,有效的化解了纠纷,印证了习惯法对稳定林权边界的重大意义,锦屏契约文书成为习惯法价值和意义的客观物证。

2.官府权威与地方民众的互动

探讨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秩序要先理解多元视野下的村寨社会与秩序,村寨社会的政治权威和结构是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家权力和绅权通过对文字信息资源的垄断,直接影响了契约的定力和契约规范的作用效力,政府的治理方式是作为传统政治权威官府与当地寨老、议榔、鼓社、宗族、家族组织等本地政治权威之间的相互交织互动。 [9]保甲和团练制度提供了另外的制度实践。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历史背景中,农村基层社会主要依靠宗族自治,保甲和团练制度回应的是急剧动荡的社会局势,保障的是当地的稳定和秩序。

实现官督与民治的平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实践中,锦屏地区在历史上很难维持长治久安的状态,作为政治治理边陲的蛮夷之地,清朝曾在这一地区努力的开发和经营,使得锦屏地区在当时成为了黔东南经济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王勤美提出在从“侗蛮之地”到“内地边缘”的历史变迁中,官府通过“设置府卫、犬牙相制”的形式推进这一地区的开发,将国家力量渐次渗透该区域,使得“教化不可施之地,风俗不可移之乡”的苗疆推行汉化教育,为国家的疆域开拓提供了可能,同时为锦屏文书的形成提供了文化基础。另外,在卫所和土司的双重权力格局下,“军”“民”“苗”等不同人群之间复杂互动及其关系演化过程,最为关键的是将这一区域内不同人群间的相互关系置于特定的时间序列和空间形式中加以考虑。这个区域内不同人员关系的叠加和变化的历史过程,体现在多元的民间信仰和神庙系统内,反应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民俗活动中。

3.国家政权力量的必要干预

以锦屏县对魁胆村禁赌告示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权作为外部力量在赌博盛行时采取的干预措施。

锦屏县政府禁赌告示

锦屏县长邓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士农工商各有恒业,不得自甘暴弃,流荡忘归。访闻县属魁胆寨有等不肖棍徒,竟以聚赌抽头为营生之计,或斗叶而弹钱,或郑骰而雀战,俾昼作夜,输赢多金。或因赌博兴讼,扶隙行凶,彼此仇视,酿成巨案,荡产倾家,即由兹起。此种恶习实堪痛恨,亟应严行禁革,以清本源,而昌正业。为此示,仰该处诸色人等一体遵照。嗣后务洗心涤虑,早出迷途。切勿仍蹈前非,自干咎戾,倘敢故违,一经察觉,定即从严惩办,决不轻饶。

懔遵,慎之毋违。特示。

从告示中我们不难看出,当有村民以“聚赌抽头为营生之计”并产生了滋生恶习,导致行凶仇视的后果,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力量的介入就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政府在以法治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中发挥的作用。

(三)德治精神中的通融性

作为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的综合反映,锦屏文书中包含的德治精神也存在于体系化治理的实践中,德治精神体现在以乡土法杰为依托,把法律之治以巧妙方式渗透在风俗之治中,完成了社会生活的善治。

1.乡土法杰主导下的调解

锦屏文书中记载的中人一般是作为契约的参与者,在交易频繁的地区,中人制度的出现保证了交易的平稳安全。在乡村地区,中人往往由契约签订双方熟悉的亲邻来担任,这些亲邻友好在发生纠纷冲突时发挥着调解纠纷的作用。中人承担着契约签订双方的信任,发挥着类似于现代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作为乡土法杰的中人维系着乡村民事契约关系的运转秩序,保障了乡村生活中的交易安全。王宗勋在对清水江纠纷解决中的诉讼问题研究中认为清水江两岸并存有两种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种是法律手段,第二种是民间传统习惯,第一种方式主要包括清水江南岸的茅坪、王寨、卦治“三江”以及文斗、瑶光、加池等村寨,契约作为自治的方式,纠纷解决以契约文书为依据,由官府处理诉讼,从而形成“好讼”之风。第二种方式主要在清水江北岸的九寨地区,用民间传统习惯的地区呈现了“无讼”或“淡讼”之风,通过习惯法作用解决纠纷并成为“无讼之乡”的原因是由于当地的艰苦环境以及经济文化落后的无奈所致。[12]综合看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习惯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乡土法杰的主导下减少了诉讼,更重要的是节省了诉讼成本,同时维系了乡土社会的文化秩序。

2.法律之治与风俗之治的融合

乡村治理中移风易俗的问题是村规民约的一个主要导向。陈寒非在《风俗之变:村规民约促进移风易俗研究——以黔东南地区瑶白、华寨、黄门三村为例》文中考察村规民约的风俗导向时,提出了“风俗之治”和“法律之治”两个模式,“风俗之治”主要指乡土法杰对当地风俗的维护和引导,作为“法律之治”的补充而发挥着积极作用。

可以想象,“法律之治”下的移风易俗如不能转变为以乡土法杰为主导的“风俗之治”会造成巨大的运行成本。如在河口乡文斗村《千秋不朽》碑,嘉庆十一年(1806)所立,其中就有涉及婚俗改革的内容:

尝思守正理者,则必受天麻;行邪道者,则必遵王法。是故子曰:“必也正名乎有”。子曰:“君子务本”,圣贤已先训之矣。况我等地方,久沐王化,习读诗书,而岂有不明返本归源之道乎!兹引以前嫁娶种种陋弊,请示已先禁革,若夫爱亲结亲,固已遵从。而定亲礼及过门礼,明则顺之,暗则勒索,与夫干犯伦常等等,屡生滋扰,大非所宜,为此,众等齐集重勒,以杜后患,以静地方云尔,是为序。

具列勒条于下:

一勒:凡接亲礼只许五钱;定亲酒礼,小则一两五钱,大则四两。如多,罚冲公。

一勒:凡拆毁、拐带、强夺、有妻子弃妻子再娶者,罚钱三十两冲公,照礼劝息。若不听罚,送官治罪。

在这个有关德治的村规民约中,对接亲礼和定亲礼予以明确,并在数额上做了限制,是为了“重勒”和醒示后人。此外,这里还明确规定具有道德性质的内容,比如对“拆毁、拐带、强夺、有妻子弃妻子再娶者”要惩罚,甚至对有禁不止者要“送官治罪”,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三十两不是一个数额较小的罚款,如此规定显示出了古老的治理智慧,在德化的作用下树立起新的婚姻风俗,革除陋习,彰显了风俗之治的养成和必要。

(四)体系化治理的融合性特征

如錦屏县启蒙镇边沙村的婚俗改革碑《因时致宜碑》,此碑文是清道光十一年(1885)所立,如下文:

第婚姻六礼之例,创自先人,而姑表分财之规,不无陋弊。或藉此而赖婚枉利,或因此而悬搁终身,以至内怨外旷。覆宗绝嗣,因以构讼经官,倾家荡产,呜呼哀哉,祸甚烈也!吾侪生当晚近,未免目击心伤,愧乏济世之才,常存改革之志。于是,一带乡邻,合同计议。财礼女家全受,一切从简无华。事故合众齐商,莫不秉公循理。将见俗兴化美,盖己利人。讵非共仰永(能),同登太古者乎?爰卜良辰,齐盟帝阁,凡居款内,慎毋犯楚违规。设为拒抗不从,定要传公受罚。即我同人,务欲前呼后应。假使推辞不理,难逃神天诛。谨将规例,特勒贞珉。

一议行家之亲,财礼六两,女家全受。舅父只收酒肉,水礼、财礼不妄受分毫;

一议送亲礼物,只需糍粑一槽,其酒肉多寡听其自便;

一议送陪亲婆礼,只许酒肉,不得又送糍粑;

一议嫁女之家,妆奁多寡,随便其有,手中概行禁止;

一议纳彩之后,禁止节礼。日后行亲节礼,只许馈送一年;

一议喜爱礼物,禁送卷联祭轴;

一议姑表结亲,不得混赖,必要庚书媒贴为凭,其财礼仍照六两;

一议生男育女,只许嫡亲送礼,不许搭配。

以上诸条,凡合款之家,共计七百余户。若有故犯,俱在各甲长指名报众。倘或隐瞒,公罚甲长儆众。

从碑文中我们不难发现,文中开头处以“尝谓周公制礼,孔子定理,岂容更易?”是以德服人的说理方式,渗透着德化因素,村民的自治规范中以“周公制礼”和“孔子定理”铺陈开来,这就说明了自治规范既有对国家法治的服膺,又有“然礼盛则繁,礼奢宁俭”的德化认同。碑文中接下来又讨论了“礼”的现状和改进的建议,在设立规则时经过村民公议,用“公议”的方式作出决定,生动的反映出对村民自治自主的尊重,并且在自治自主的过程中,启迪民智,让村民接受“法”和 “礼”的教育。

安定有序的公共秩序是乡村生产生活的基础,锦屏文书中,反映对公共生活秩序维护的文书也是较为常见的,如《道光拾年七月十四日刘姓宗族立议勒禁捆单字》规定:

一议偷盗族内等项一体同心,若有失牛出乡,倘若不遵勒禁,众人罚银叁两;

二议偷盗外人所犯等事,自犯自当,不许众人何切相干;

三议族内倘有一人内勾外引,房内良人众人送官惩示;

四议二公田产山业先派各管,倘有一人强争占业,理论不通,众人罚银叁两;

五议寨中偷盗族内山柴、杉木、茶油、包谷、粟米、田粮、货物等项,不俱族内,只要一人见知,不许瞒身眜体。日后访出,众人罚银叁两伍钱。[11]62

“朝廷有律”和“乡党有条”是两个层次分明的表达。一方面在引入自治规范的开端就首先提出奉法朝廷律法,使得“朝廷有律”在表达出对朝廷律法尊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引出“乡党有条”者为自治提供了可供效法的朝廷律法,也强化了自治规范的权威性。文书中对“人人只要无私无曲”的公共生活约束是一种德化的说服,引导村民要对“不遵法之徒”和“行邪非义不仁之事”,由村民作为“众人”的集体,为维护公共秩序“一体同心”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三、传承与优化:当代锦屏文书体现的体系化治理样态  考察锦屏文书在当代乡土社会体系化的治理样态,分析锦屏文书中所呈现的特征,最主要的是对古代锦屏文书固有特点的传承与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乡规民约为主的自我管理

中国疆域广大、社会情况复杂,其之所以能几千年延续而没有根本变化,除了国家制定法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宗教习惯法、村落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类,是起了很大作用的。[14]锦屏文书中村规民约集中展示了在乡村生活中人们自发生成的,对全体村民产生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村规民约成为传承固有习惯法的主要方式,固有习惯法主要通过村规民约得以传承和弘扬。我们应当重视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弘扬良善习惯法、延续固有法统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15]锦屏文书记载了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一种是依靠法律手段,另一种是依靠民间传统习惯。这两种手段综合作用下,锦屏文书记录的治理呈现出了一个依法办事的“礼法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今村委会通过规约对村民的日常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这是对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规范化表达。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在汇集民意的基础上制定自治规约体现了自我管理的秩序需求和制度供给。

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体现了固有习惯法的传承,魁胆村在议定、修改村规民约时,从尊重选择的原则出发,传承良善固有习惯法,延续法统。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广泛传承了固有习惯法的观念和规范,具体包括民主机制、族長地位、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严禁造谣惑众、禁止内勾外引、吃款处理、喊寨处罚、调解收费等。由于形成了遵守习惯法的传统,村规民约又传承了固有的法统,魁胆村民普遍具有守法遵规意识,严格依约办事,自觉按规行为,魁胆村形成了遵纪守法、遵规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15]

(二)以乡土法杰为主的德化传承

乡土法杰在乡土社会中享有威信,为乡人推崇,在习惯法的传承与弘扬、国家法律的实施、固有文化的接续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 [16]如今在锦屏地区,乡土法杰是风俗治理的主体,移风易俗委员会是风俗治理的机构,类似的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相继在各地组建,家庭和谐、邻里和睦、孝老爱亲、男女平等、诚实守信,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婚丧事不大操大办,封建迷信、黄赌毒之风基本杜绝作为文明新风被推进,其中所采用的便是以乡土法杰为依托的风俗治理实践,我们可以看到,锦屏文书的德治内容作为历史遗产在当下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如魁胆村《酒席操办公约》中,第一条就规定了允许操办酒席的范围,规定中明确:“允许办的酒席包括:一、婚嫁(初婚嫁);二、老人丧事;三、竖(迁)新居(上梁或乔迁只许办一项或两项合办、在外地购买新房者须凭房产证明);四、小孩三朝或周岁酒(只许办一次)。除此之外,再婚和再嫁、老人高寿、打制寿材、迁坟安碑、配屋厦、开大门、安楼梯、发新火、新屋奠基、商店开业、新购车辆以及参军、升学、考取公职、干部职工退休等一律不允许办酒席和收受礼金礼物。”[11]150-151 条文中,婚丧嫁娶等村民生活的大事小事被规制和引导,即设定了允许的范围,又设定了不允许的范围,条文中对风俗习惯进行重构,其中既有对传统公序良俗的肯定和确认,也有对新风俗的规制,如 “考取公职、干部职工退休办酒席和收受礼金礼物”没有被认可和允许,这其中有对党风、政风的期许,也有对作为干部身份的公职人员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党员干部在退休后返乡后,会成为乡村法杰的组成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也就分担了乡村德化治理的责任。

(三)融合内生外发的乡土法治

通过对锦屏地区的田野考察,对当代锦屏地区的依法治理和村规民约有系统性的研究,比如在对《河口乡文斗村二零零六年消防安全责任书》进行分析时,认为文书中“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章, 落实县乡2006年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加快我村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提高全村抗御火灾能力, 为全村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的表达表明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是将《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实施的体现, 反映了国家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力。而《黄门村计生例会会议制度》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密切相关。锦屏文书体现出内生自治与国家法律的贯彻和落实紧密结合,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家长期治理实践中,法治治理方式的推进有赖于村民的认可,国家法律作为外发的法治意识,如果没有得到乡土社会内生的认同,则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当代锦屏文书所体现的乡村治理方式,很好的平衡了内生和外发的法治目标,既对国家法治秩序有认可,又对村民的利益诉求有尊重,只有在互动中实现内生和外发的统一,才有可能实现善治。

(四)融合共治为特点的体系化治理样态  2018年12月28日,《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施行,规定“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规定明确了党对当代乡村治理的核心领导地位,三治融合的融合共治局面在党的领导下深入推进,以锦屏县魁胆村2014年1月26日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例,党的领导就体现在文书起草的过程中,如下文:

第一条 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侮辱妇女或施行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抗交国家各种税款和集体集资款(通过全民同意的工程建设集资)、打击报复村组干部,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等,罚款50-100元。

第二条 盗窃他人财物或木材,除退还原物外,处罚100-500元。

第三条 以盈利为目的的惯赌、豪赌,罚款100-500元(老人打牌娱乐除外)

第四条 未到婚龄、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结婚,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老人,无证生育、逃避计划生育、不接受妇检,遗弃孩子和不愿意承担义务抚养自己老人者,罚款50-100元。

第五条 对荒芜耕地、侵占公共场所、破坏水利、供电设施和人畜饮水、电视设施、公路、校园,放浪牛毁坏庄稼、树苗等,罚款30-50元。

第六条 对用火不慎、 不讲究卫生,无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措施,发生火警的,罚款50-100元(野外火警罚50元,村寨火警罚100元)。

第七条 对不是出纳员而保管现金,发票不经村领导签字同意,会计、出成其他人任意挪用公款、以权谋私、不接受群众监督的,罚款50-100元。

第八条 村内组与村、组与组、户与组、户与户所发生的纠纷,由村委调解,调解不下的上交镇司法机关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处理。但无故任意闹出纠纷的肇事者,应罚款20-50元。[11]152

“我村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党的领导在村民规约中的生动体现,一方面说明村民规约是有组织的实施村民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说明党的领导强化村民规约的权威性,是实现“社会治安长期稳定,促进我村两个文明建设,推动我村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的一个现实保障。其中第四条“未到婚龄、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结婚,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老人,无证生育、逃避计划生育、不接受妇检,遗弃孩子和不愿意承担义务抚养自己老人者”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全体村民开展的德化引导。在第八条中规定“村内组与村、组与组、户与组、户与户所发生的纠纷,由村委调解,调解不下的上交镇司法机关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处理。但无故任意闹出纠纷的肇事者,应罚款20-50元。”村委调解作为矛盾解决的第一线,分担了国家治理的责任,把矛盾解决在了村里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为良好的乡风创造了条件,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官司”是最后的选择,为乡土法杰为主导的德化教育提供了实施空间,也使得最终形成一个以党的领导为核心,融合共治的乡村治理样态。

四、总结与思考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意味着乡村治理不能单独依靠某一方面的治理资源。具体言之,自治意味着乡村治理最终要实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一目标,法治和德治都要以自治为基础践行落实;法治意味着乡村治理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自治、德治都要在法治框架之下进行;德治则意味着乡村治理要以道德规范、习惯规约等良善的社会规范来维风导俗,以德治教化和道德约束支撑自治、法治。回顾锦屏文书的体系化治理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或直接或间接的触及了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古代的治理经验和当地传承依然和当下的乡村生活有着层层关联,我们回顾历史就是为了能够对当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在处理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理解延续至今的治理逻辑和治理方式都有更加全面深刻的体察。以下是笔者对于锦屏文书中乡土社会体系化治理价值的一些总结和反思。

(一)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维度

第一,作为乡村治理首要任务的自治。锦屏文书反映出乡村自治中村民通过村规民约对关系切身利益问题的理性考量和有效率的分配,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17]锦屏地区是乡村治理的典范,从锦屏文书的古代和当代实践看,国家行政管理很难实现对基层的全面控制,即便能够做到也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以城市包围农村的方式全面主导和治理乡村可能会对村民造成压制性的控制,国家提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方式把自治放在了首位,尊重了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意愿,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差异,由于村規民约具有自治特点,涉及乡村治理的多个维度,制定和实施都有其自身特定的程序和方法。虽然锦屏文书体现出的自治优点是一时一地的特点,在国情不断发生变化,各地差异依然存在的现实中,建设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应作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二,作为乡村治理重要基石的法治。乡村治理中的“统”需要法治作为重要基石,“统”是国家法律在乡村地区的刚性运行。乡村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是最基层的社会末梢神经,相对于城市,乡村的法治建设明显滞后。从锦屏地区的历史经验看,“皇权不下县”的古代实践并不是皇权不下县,“团练”“保甲”等制度反映了国家对于法治秩序的维护,国家权力不是不下县,是不乱就不下县,在维护一个地区的法治秩序时,国家权力对乡村地区安全的有效保障,通过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来维持乡村秩序。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前提,为重新调整乡村利益格局,规范乡村基层组织权力运行提供保障,能有效遏制和防范农村宗族恶势力扩张形成的“村霸”、黑恶势力,从而实现国家法治在乡村的刚性实施,真正让村民人身权、财产权得到保障,村民从而形成对国家法律权威的认同感。

第三,作为乡村治理必要补充的德治。乡村治理中的“化”需要德治的必要补充。“化”是要充分运用法律文化的有利因素。法学研究离不开中国社会土壤,并奠基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条件。[18]锦屏文书反映出充分考虑乡村实际,综合当地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等各方面因素,把人情、道德、风俗利用引导形成的德治传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锦屏文书中产生的“无讼”文化就是依靠乡土法杰维护日常的礼仪秩序。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传承好传统德治中的有益经验,重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风尚,塑造乡村公序良俗,尊重为乡土法杰为代表的德治权威在维护乡村秩序的重要地位,对形成新的社会道德标准,整合乡村社会意识形态,维风导俗,形成良好的乡村法治基础。

(二)锦屏文书对当代乡村治理价值的思考  通过对锦屏文书的历史资源和当代传承的梳理,我们对锦屏文书体系化治理的样态有清晰的认知,对当代乡村治理的价值和启发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乡规民约价值。乡规民约是一种民间习惯法,不管是从锦屏文书的古代实践还是当代传承来看,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现了国家法和习惯法的有效沟通。与此同时,乡规民约也是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让村民有效率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村民意愿调处纠纷,解决现实问题。

第二,注重自治、法治、德治的互动衔接。锦屏地区的乡村治理实践,当代锦屏文书的体系化治理样态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妥善处理了自治、德治、法治的关系,而且在治理中以自治为主的锦屏文书渗透着对国家法治的尊重和德化的因素,体现了体系化的治理样态,巧妙调和了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张力,有效整合了自治、法治、德治,呈现出治理的融合性。

第三,注重政治、法治、文化多位一体的体系化治理。乡村治理作为“行动中的法”是一项多位一体的社会实践和多元共治的治理实践,在实践中应该综合运用多个治理资源,拓展和丰富乡村治理的实践理论,既要注重传统法治文化的吸收借鉴,又要能够服务于提升当代乡村治理的体系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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