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摘 要: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问题依然存在,反映出该问题的现象有,乱监督、不监督、少监督。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很多,主要有行政监督的理念相对落后、行政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行政监督立法相对滞后、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从行政监督的理念入手,加快理念的创新,建立一支科学高效的监督队伍,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行政监督人员;其次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确保行政监督主体真正具有独立的地位;再次要完善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规章,保障行政监督法制建设有序进行;最后要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理顺各个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增强协调性。
关键词:行政监督;独立性;协调性;监督体系
1.引言
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1]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行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了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经过建国以来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形成了一套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但其仍然存在各种问题,反映出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乏力问题,给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所以探讨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成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可以说使十分紧迫的。
2.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现状
2.1乱监督
乱监督主要是指在行政监督工作中,行政监督主体监督程序混乱、监督随意性大,及监督主体之间的权责交叉混乱现象。一方面,由于缺乏一个各地统一的监督标准和详细可行的实施细則,行政监督在实践中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监督主体有时很难及时准确地判断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违法,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误判情况。另一方面,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相对较低,致使行政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不足,工作随意性和弹性过大。如《行政监督程序法》的缺失,导致行政监督机关在进行行政监督工作时,没有一套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监督程序可以遵守,各监督机构依据各自的部门规章行事,监督活动缺乏法律的权威性,随意性过大,容易因人为因素的干预而改变既定程序,监督效力低下。
2.2不监督
不监督主要是指监督主体在监督工作中由于观念陈旧、专业素质缺乏或监督客体的干预导致的行政监督不作为现象。从行政监督主体来说,一部分行政监督主体思想陈旧,观念落后,不能正确认识党政方针,没有很好的理解行政监督不可或缺的意义,缺少监督专业知识,没有一个好的行政监督方式方法,导致其不会监督。例如对高效科研的监督,就需要监督人员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领域,非专业的监督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还有部分监督主体抱有很强的利己思想,看重自身私人利益,担心对公权力的监督会使自身遭到打击报复,导致其不敢监督。甚至部分监督主体将监督权作为谋取私利的筹码,对满足其利益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农村,村民为了几十元的所谓“补贴”而出卖其选举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部分监督客体“官本位”思想严重,部分任职时间较长、取得一些政绩的监督客体觉得行政监督是不信任的表现,抵制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主体,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正常进行。[7]
2.3少监督
少监督主要是指由于主客观等因素,监督主体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监督效力,导致的监督乏力、监督缺失等现象。首先,行政监督主体的权力在实际监督工作中遭到了较大的削弱。在实践中人大监督的实际地位要远低于其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的人大所享有的监督权有相当一部分还停留在书面形式,人大至今尚未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偏重事后性的监督方式也常让人大监督陷于被动,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也缺乏基础的专业监督知识和方法。从“三聚氰胺”事件到温州动车事故,行政机关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不令人民群众满意,然而却很少见人大发出声音。党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等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监督的效果被相当大的削弱。其次,监督部门没有一个独立有序的监督环境。当前我国监督机构的人事权和财权主要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机关负责,党政机关拥有干预监督机构工作的条件,监督机构不够独立,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监督效果。最后,公民的监督权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名头,威胁打压报复公民的情况时有发生。
3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乏力的成因
3.1行政监督的理念相对落后
行政监督理念表现在行政监督主体和客体对行政监督的观念和态度上。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注重“政府本位”理念,不重视“公众本位”理念,民意不能得到较好的体现。而且,公民没有有效的渠道参与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又具有相当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监督效果不佳。部分行政监督主体思想陈旧,观念落后,不能正确认识党政方针,没有很好的理解行政监督不可或缺的意义,没有一个好的行政监督的方式方法,还有部分行政监督客体官本位思想严重,对监督持消极态度,客观上制约了行政监督理念的创新。
3.2行政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但在我国,首先,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外部行政监督体系。相对来说,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强制力。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相当大的监督权力,但各级人大并未设立完善的行政监督部门,因此人大的监督权力很难在实际工作中转化为监督效果。而且由于实施程序不完善,实施规章不细致,监督方法不科学,导致人大的行政监督仍然停留在事后汇报、开会质询等方式上,人大的行政监督相当乏力,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其次,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所采用的双重领导体制严重阻碍了行政监督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党的监督外,绝大多数监督部门作为政府内部监督部门,同时受到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监督部门的管理和领导,内部监督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受到来自监督客体的种种制约。受这种监督环境所限,监督部门往往要顾及行政机关的利益,导致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乏力。
3.3行政监督立法相对滞后
行政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首先要有一套完善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作为法律基础和保障。当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较为落后,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无法可依。一是一些关键性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二是法律规范不够细致,没有清晰的监督范围和完善的监督程序,造成行政监督工作在进行中无章可循。三是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监督权的行使有时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甚至是打擊,这表明急需建立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监督主体监督权的正常行使。
3.4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我国有着相当多的行政监督主体和部门,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自为战,没有去建立一个分工合理、协同高效的有机整体,造成整体性功能不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由于没有一个总揽全局的核心监督机构,各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往往以自身为中心,不会主动与其它监督机构的沟通和配合,监督体系呈一盘散沙,监督效果不好。第二,监督机构之间未进行明确的分工,权责划分不明晰,导致监督机构之间容易发生工作上的冲突以及责任上的推诿。第三,监督工作的开展过于分散化,各监督主体各行其是,步调不一,无法形成合力,监督效果不好,无法发挥监督体系应有的效力。
4.解决行政监督乏力问题的对策
4.1加强行政监督意识
加强行政监督意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成效。行政领导者所掌握的权力是随着职位的提升而扩大的,领导者的权力若未得到正确的使用,则负面影响会更加严重。因此对行政领导者的监督的标准要更高,同时内外部监督机构和公民要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加强监督意识是行政监督能够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对监督主体来说,要正确认识党政方针,准确把握法律规章,理解行政监督不可或缺的意义,做到会监督、敢监督。对监督客体来说,要摒弃“官本位”等腐朽思想,做到在思想上乐于接受监督、在行动上主动配合监督。
4.2加强行政监督人员的队伍建设
首先,改革人才选拔程序,提高人才选拔标准,选拔拥有较高道德素质和政治素养的优秀人才进入队伍。其次,对行政监督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使行政监督人员学习专业的监督知识,掌握科学的监督方法,提高其监督能力。最后,行政监督人员可以通过学习加强自身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行政监督人员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提升自身综合能力。
4.3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确保行政监督主体真正具有独立的地位
要让监督客体受制于监督主体,而不能让监督客体干预监督工作,确保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要建立一套独立的外部行政监督体系。首先,依据人大的监督权力设置相应的监督机构,提高人大代表的行政监督水平,扩大人大的行政监督范围,变革人大的行政监督方式,让人大发挥出其应有的行政监督作用。其次,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健全信访举报制度,完善申诉控告体系,建立起切实可行高效的群众监督渠道,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最后,加强网络监督,让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国家政务,发表观点意见,进行民主监督的渠道。
4.4完善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规章,保障行政监督法制建设有序进行
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工作,需要完善的行政监督立法作保障。完善的行政监督立法,可以为行政监督提供具体的行政监督程序、统一的行政监督标准、科学的行政监督方法,依法监督,减少无序性和随意性。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监督工作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得监督效果下降,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使行政监督从实施到追责都有切实可行的程序和方法。针对随着社会发展和监督工作的深入所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健全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是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督工作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刘堂灯,《理解行政监督》[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5期
[2] 张文敏,《结合行政问责制度浅谈中国行政监督机制》[J],《学理论》2011年08期
[3] 石书伟,《行政监督原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7页
[4] 陈文权、杨妍玮,《近年国内法治政府建设理论观点综述》[J],《重庆论坛(公共论坛)》2014年06期
[5] 丁春毅,《构建法制社会中的司法审查》[J],《法制与社会》2008年34期
[6] 白雪,《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1年01期
[7] 王凯伟、毛星芝,《行政监督实效提升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