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兴颖 邹云婷 郭珊
【摘要】: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修正于1998年。该部法律最近一次修改距今已有20年,20年时间里沧海桑田,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也发生了改变。《收养法》规定收养制度,调整收养关系,在最近二十年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养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关键词】: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
一、收养制度概述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收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和合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到收养关系主体的身份状况,相关规定有适当的放宽或从严。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程序、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要想使收养合法,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若是只满足实质要件而不满形式要件,则构成“事实收养”。
同时,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分别是: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地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我国孤儿收养的现状
以孤兒的安置和被收养情况来分析,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孤儿46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8.8万人,不到孤儿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社会散居孤儿37.3万人,其中包含被收养的孤儿和没被收养的孤儿。2016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1.9万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6万件,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13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2771件,被供养和收养的孤儿大约有10.7万人,不到孤儿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仔细分析这一组数据能看出我国有关儿童的福利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缺位的问题,涉及到收养相关的问题便是收养制度在当今社会的适用。
三、收养制度适用过程中暴露的缺陷
首先,法律对本国公民的收养条件的规定太过苛刻,而对外国公民的收养条件的规定又太过放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到八条是对收养人的条件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一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收养的门槛。
在实践中,有很多家庭愿意通过正当程序收养一位孤儿,但由于法律制度将收养门槛设得太高而无法实现,这很大程度上造成大部分孤儿无法得到更好的安置的结果。另外,在民间中有收养需求,但又无法通过正当程序收养儿童的家庭,很有可能会实施私自收养的行为,他们也许会将路边捡到的弃婴带回家养,也可能通过收买被拐卖婴儿或者儿童等非法手段来达到收养的目的。前者造成的后果是拾到的弃婴无法落户,若一直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这位弃婴以后的生活;而后者则会刺激拐卖婴儿、儿童这一类犯罪事件的增长,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近年来比较突出的相关案件便是震惊一时的2013年陕西富平“医生贩婴”案。
同时现行的《收养法》侧重保护被收养女童的权益,因此第十条才会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该法条的核心本质在于“异性收养”和“女性被收养人”,而依照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同性收养”和“男性被收养人”同样值得侧重关注。
其次,法律中对非法收养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缺位。2017年8月,南京南站发生了一起猥亵女童案,其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和被猥亵的女童系收养关系。该案件的后续调查中发现,女童与养父之间的关系并非合法的收养关系。该案关于收养的相关问题并没有后续,而在法律中,非法收养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或者说该如何处罚,除了有一条“经济处罚1000元”模糊的规定外,其他也尚未有明确规定。这便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对非法收养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实该行为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警示性不足够。
再次,对事实收养中(此处的事实收养多指既不满足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也不满足程序要件)的违法性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前的事实收养自动认为合法,1992年《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而之后相关的问题却无明确解决办法。例如被非法收养人的安置便无明确规定,若是让被非法收养人继续待在原生家庭中,其身份不合法;若将被非法收养人统一安置到社会福利院,对于被非法收养人来说未必就是一个最佳选择。另外,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非法事实收养的被收养人是多是婴儿,若都将这些婴儿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话,我国福利制度还不够成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这些暴露出的矛盾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不能立刻解决也该起到一定的缓存作用。
最后,行政机关在收养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管力度不足够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缺乏。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孩童中7人不幸丧生。该事故发生以后引起广泛关注,其中的一个热点便是民间福利机构到底合不合法,以及行政机关在该次事故之中的责任。
四、关于完善收养制度的建议
目前收养制度暴露出的缺陷有很多,为了保证保证收养制度能继续有效地实施下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特提出一下建议:
第一,应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对于非法收养的收养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惩戒和处罚的作用;
第三,对于被非法收养人的处理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4、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5、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第四,尽快建立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的管理,促进收养方式的改革,解决福利院的难题。
【参考文献】
【1】李亚宁《论收养制度的完善及实践中的非法行为》
【2】罗丹《事实收养法律问题探析——以事实收养法律效力为视角》
【3】范博见《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4】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
作者简介:姓名:雷兴颖,出生年月:1997.8.28,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当前职务:学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