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功能探究

2019-09-10 15:43周淑伟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3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社会功能

周淑伟

摘 要:《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并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根本,因此,其在体现社会法属性以及功能方面有较大意义。以《劳动合同法》为视角探析社会法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利益平衡、防治社会危机的社会功能,及充分开发劳动力资源的经济功能,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法法律规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我国劳动关系等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社会功能;经济功能

近年来,我国经济如火如荼地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升,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未完全同步,特别是有关社会人口服务,劳动者权利维护等方面。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1]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规范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法起步较晚,再加上“后天营养不足”,[2]所以社会法在功能的发挥上遇到较多障碍。《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以其为视角,探析社会法的功能,能够有效发挥社会法的调整及规范作用,早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原中国新华航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郭岳炳,2008年1月向其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未同意其请求。后郭某向相关的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105万元。该航空公司进行反驳,要求郭某支付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共计750万元。2008年4月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了新华航空公司赔偿请求。因不服裁决,双方向法院提起了訴讼。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郭岳炳“零赔付”解约,航空公司支付郭岳炳相关损失7000余元。后郭某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令新华航空公司赔偿违约金130万元。但二审法院在最后维持了原判决。

此是首例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亦聚焦了对《劳动合同法》能否有效发挥功能、作用的探讨。从“黑砖窑”事件,到层出不穷的“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不平衡的劳资关系案件越来越多,引发了全国上下对劳工权益问题的极大关注。《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思潮下的重要法律现象,[3]具有社会法的属性,探析《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的功能作用,明确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对目前我国平稳、安全度过转轨时期,有着较为重大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地位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的重要内容,在探究其基本地位时,应首先厘清社会法的涵义。社会法可分为四个层次[4],即狭义、中义、广义与范义说,即社会法应是将社会利益作为根本,并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前提,保障社会权为功能之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以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为目标,表明其将社会利益作为本位——《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进而保护这一阶层的整体利益,这种利益受到普遍利益的规范和制约,整合为社会公共利益。这亦是社会法的重要表现和内容,由此表明《劳动合同法》是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的。

《劳动合同法》秉承实质公平观,在承认劳动关系中双方信息上、实力上实质不平等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一方予以法律上的特殊保护,突出体现在立法上的倾斜保护、司法上的特别对待。《劳动合同法》的价值追求,完全契合社会法的价值的精神和内涵,或说《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念,是社会法法理念的映照和表现,是社会法思潮的重要产物。当下我国学者已达成基本共识,将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法功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另一方面,社会法功能的发挥,对于完善《劳动合同法》理论体系、指导立法和司法体系有着较大的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及经济功能

(一)《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功能

1、 促进利益平衡

⑴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合同的短期化这一问题,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第14条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劳动者稳定就业,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外有利于企业增加对劳动者的投入,加大对劳动者的重视,从而更利于劳动者效率的提高。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和“终身制”,只要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总的来说,这一规定,最终是有利于企业的,符合其根本利益;亦是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自由及其权利的。《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对劳务派遣进行了限制,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倾斜程度,不仅规定了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约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同时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工资不被克扣等权利,充分保证劳动者灵活择业的权益,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0—11条中明确了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合同内容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不仅有利于双方积极履行义务,也便于解决争议。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以及加大对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具有积极意义。

⑵ 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但是并不完善。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生产技术占据重要地位,若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侵犯,势必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竞业限制的有关内容。竞业限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减少或预防由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有关技术泄密的情形。同时,为了实现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和企业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平衡,《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明确了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期限的条款内容。由此看出,其一方面有效保障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自觉性,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在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了利益平衡功能。

2、 保护弱势群体

目前我国的保障机制并不健全,为了同社会主义保障机制相衔接,在《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专章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条款,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劳动者获取最低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第42条规定了劳动者不能随意破坏劳动关系的条款,增强了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机制,以及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劳动者的保护等,增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力度。另外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在该法第4—6条明确了工会的功能和作用,以期能建立健全组织的保障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权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该法的第46—48条中予以了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形的补偿范围。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制度上倾斜保护特殊群体,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作出了不同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向劳动者方进行倾斜,也是为了改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境遇,旨在发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功能。

3、防治社会危机

⑴ 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相关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严苛的要求和沉重的负担,一般情形下只有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时候才会要求当事人承担,并且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责任牵连性及利害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92条以及94条分别对连带责

任作出了规定:一是劳动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便和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是给原用人单位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时新的用人单位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下,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减少及预防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逃避承担责任的情形,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与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三是在个人承包经营情形下,为便于对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和救济,若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包方便需要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其受到侵犯时获得及时的救济和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取向,发挥减少及预防社会危机的功能。

⑵ 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所谓生存权,就是人为了像人那样生活的权利。所谓像人那样生活,就是说区别于奴隶和牲畜那样无意识、无价值地生活,而是保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体面、尊严地生活。为此,劳动是保证生存权的重要权利,应首先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作为劳动的价值体现,在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方面有着较大意义。就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来看,拖欠劳动工资、克扣工资等现象很普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违约成本,限制了用人单位逃避违约责任的情形,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劳动合同,加大对弱势劳动者的救济力度和方式,以便于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反之,如若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则必然会出现劳资关系、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并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规定惩罚措施,有力地缓解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利于防止社会危机功能的发挥。

(二)《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劳动法的经济功能,指的是在充分发挥劳动者主观能动性,实现劳动者个人价值的基础上,助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勞动力在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资源,也是企业获取相关经济利益、物质基础的源泉,随着其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渐增加。《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主要有几方面的规定:1、如前所述,就其立法目的和任务来看,其是加大对弱势劳动者的关注,保障对劳动者的及时救济,以充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2、《劳动合同法》既从直接上、亦从间接上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如强化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可直接作用于劳动者,有效开发劳动力资源,提升劳动力素质;公平竞争就业制度的规定,为劳动者就业营造和谐的劳动氛围,增强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的积极性,以及强化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归属感和责任感。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说明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需要如实说明有关的劳动报酬、卫生条件、生产状况等内容,以加大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便于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者公平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高效配置。

参考文献:

[1]汤黎虹:《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温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2页.

[2]隋彭生、王广彬:《社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9-10页.

[3]唐鑛,刘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重塑与制度创新——基于劳动关系多元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96—97页.

[4] 竺效:《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 吗?》,《法律科学》2005 年第 2 期,第 12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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