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黑龙江伊春市有关部门在社交媒体上发布通报称:“今年5月,铁力市居民王某某、蒋某某,伊春市居民侯某某、莫某某先后在众多微信群内肆意发布诋毁伊春市形象的‘打油诗’,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条款治安拘留4人,教育训诫2人。”伊春市有关部门的上述通报引发舆论关注。
如果那些“打油诗”不过是言词激烈甚至出格一些的批评意见,不过是對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及其成果表达不满的讽刺和嘲笑,如何能构成治安法所制裁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呢?如此处罚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