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经人介绍到一家金属制品廠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盛夏七月的一天下午,宋某在车间作业时出现头晕后,站立不稳、意识不清、昏迷倒地。工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宋某亲属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程序,终于在一年后拿到生效的《工伤认定书》,但金属制品厂除了补偿两万元以外,拒绝再支付工伤赔偿款,宋某亲属于是将金属制品厂起诉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亲属有权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金属制品厂未为宋某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该厂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经核算,法院判令该企业赔偿死者亲属共计70余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在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本案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意识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应当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