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90岁,妻子早年过世,他于1993年购得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单位公有住房一套,并取得房产证。之后,为了让大女儿林小华的孩子在房屋所在学区的学校就读,林先生与林小华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林先生将房屋转让给林小华,转让价格为7万元,其他条款均为空白。很快,林小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事实上,林小华并未向林先生支付协议中所述的7万元,大家心知肚明,房屋过户手续是真,但过户意愿是假。过户之后,林先生依然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林小华的孩子自2010年起,顺利在该房屋所在学区的学校就读。
2012年底,林先生的小女儿林小梅提出,也想让自家孩子在涉案房屋所在学区的学校上学,她征求林先生和林小华的意见后,与林小华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林小华将房屋转让于林小梅,转让价格为35万元,其他条款均为空白。随后,林小梅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实际仍由林先生居住。
2018年,林小梅和丈夫周辉闹离婚,周辉认为,房子在林小梅名下,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这让林先生和林家姐妹都很气愤,房子过户只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签订转让合同时并没有实际支付转让费用。
2019年3月,林先生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林小梅、周辉及第三人林小华确认之前签订的两份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天山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与林小华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林小华与林小梅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依照常理,各方之间应当存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及相应的履行行为。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仅约定了房屋价款,未约定定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交房時间、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条款,且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交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在林小华未向林先生交付房款,林小梅未向林小华交付房款的情况下,均履行了过户义务,此举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符。且林先生、林小华也从未主张过购房款,周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林小华给付了购房款。此外,从涉案房屋过户后的使用情况来看,自始至终由林先生个人居住使用。
近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林先生与第三人林小华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被告林小梅与第三人林小华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法制日报》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