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化名)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的房屋在其死亡后由其妹妹陈婷(化名)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归陈婷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陈雅在遗嘱人处签名、捺手印。陈婷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陈雅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雅自书遗嘱的效力,因该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陈雅打印遗嘱的效力,法院指出,因陈婷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雅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不属于陈雅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因该遗嘱上仅有陈雅的签字,故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據此,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陈婷的诉求,由其继承陈雅名下的房产。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