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全 刘秀
[内容提要] 回应“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哲学立场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回答“犹太人问题”的过程中,在区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意义上,马克思确立了从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到资本逻辑的批判路径,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鲍威尔认为犹太人获得平等地位的关键在于放弃宗教信仰,提出了超越民族的、宗教的狭隘性的平等来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准则。但是鲍威尔的平等意识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自我意识”,即使国家从宗教中解放,但现实的人仍然处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中,政治解放所实现的作为公民的权利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马克思在批判继承鲍威尔的基础上,认为犹太人的解放在于超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在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下以“人类社会”为内容,达到作为真正的人的事实平等。
[关键词] 平等;犹太人问题;市民社会;政治解放
[作者简介] 罗克全,哲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刘秀,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青年黑格尔派对马克思早期的思想转变过程具有重要影响。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没有专门将平等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马克思的平等思想可以从其对人类解放的论述中析出,经由对马克思完成其哲学转向的过程的考察,可以发现其平等思想的逻辑演进。在西方,古代社会缺乏平等观念,中世纪的基督教推动了平等观念的生成。但中世纪的平等却混合着基督徒对犹太人的压制和不平等。“犹太人问题”进入青年黑格尔派的视野后旋即陷入了思辨的神学批判。马克思则对“批判”作出批判,在解答“犹太人问题”的同时阐发了他的平等思想。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鲍威尔的过程中,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对政治权利的形式平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扬弃,提出人类平等的真实内涵。“犹太人问题”归根结底是犹太人要求平等权利的问题,是追问人类存在状态的问题。以“犹太人问题”作为研究马克思的平等思想的重要理论节点,可以发现马克思如何超越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哲學,从而使“犹太人问题”成为阐发其实践哲学的一个环节,进而可以明白马克思如何超越历史上各种形式的虚假平等并在人类解放的意义上提出一种事实平等。
一、 “犹太人问题”的历史背景
“犹太人问题”涉及犹太教和基督教千百年来的历史争端,在漫长的中世纪,犹太人一直遭到基督教国家的排挤和驱逐。基督教原是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根据《圣经》(旧约)记载,上帝和犹太人的祖先亚伯拉罕立约,他的后裔只要敬畏他们的神耶和华,神就会赐福给他们。但根据《圣经》(新约)记载,历史上的犹太人违背耶和华的教义,作恶多端,罪恶深重,于是耶和华派他的使者耶稣来到犹太人间布道,以解救罪恶深重的犹太人。由于犹大的出卖,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依据对《圣经》及其教义的不同解释,耶稣的门徒宣布犹太人信奉的《圣经》为《旧约》,创立基督教并使其从犹太教中分离出去。基督徒在情感上对于犹太人的敌视,在国家政治层面演变为一种普遍的反犹情绪。罗马帝国攻入巴勒斯坦地区,占领耶路撒冷,对犹太反对派进行血腥镇压;公元4世纪,基督教被罗马统治者宣布为国教,至此基督教对犹太人的反对具备了国家层面的合法性。罗马对犹太人推行高压政策,禁止犹太教徒举行割礼、阅读犹太律法,并把他们赶出圣城耶路撒冷。整个中世纪时期,犹太教徒一直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和驱逐,但同时也找到了暂时的容身之所,“隔都”的出现使得犹太人能够保留自己的文化和信仰。“犹太隔都”强制区分犹太民族和非犹太民族,对犹太人施加种种限制,这尽管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冲突,但却避免了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英法等国兴起,“犹太人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基督教反对犹太教这样一个宗教问题了。“犹太人逐渐走出隔都和犹太区,重新进入周围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来,并且要求与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完全平等的公民权,这时候人们意识到犹太人的存在是一个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了。”[1]19
“犹太人问题”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而生成。它不是基督教和犹太教之间的宗教问题,而是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相伴随的政治问题。在中世纪,犹太人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遭到排斥,法律不允许他们担任任何公职,犹太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也通常不被采纳,经商的犹太人要向国家缴纳特别税,结婚的犹太人还要缴纳婚姻税。18世纪启蒙运动宣扬的自由、平等精神在欧洲生根发芽,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犹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遭受的限制作出调整。英国1735年颁布法令允许犹太人不领受圣餐就可完成入籍的程序,肯定犹太教徒和清教徒有同样平等的权利。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的法国大革命凭借拿破仑的军事扩张,把平等变成犹太人的普遍诉求。在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提出“人生来即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91年宪法宣布授予犹太人公民权,犹太人获得和其他公民同样的法律平等权。拿破仑捣毁各地的“隔都”,废除对犹太人种种限制,给他们平等和自由的法律权利。相反,在德意志地区,普鲁士贵族不愿意解放犹太人,反犹情绪尤为强烈。一方面,普鲁士颁布的“五四禁令”使犹太人被排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但另一方面,犹太人在商贸领域的地位使得国家财政尤为依赖犹太人。这种在个人权利和经济地位上的不对等,使得犹太人热切希望享有和基督徒平等的权利。德国人“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而不是当代的历史的同时代人”[2]9。虽然德国存在关于封建基督教君主制与君主立宪制之间的政治争论,但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思想却已经在其境内广泛传播。1840年即位的新国王于1841年12月13日颁布内阁敕令,为避免犹太人的本质渗透到基督教国家的生活中而设立犹太人同业公会,把犹太人排斥在外,这成为激化“犹太人问题”的导火索。这条敕令引发了德国关于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地位的大讨论。1843年,布鲁诺·鲍威尔发表《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迅速抢占了舆论场的中心位置。1844年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论犹太人问题》,回应了鲍威尔的这两篇文章。
二、 源于宗教解放的价值平等
德国是基督教国家,基督徒享有犹太人所没有的特权。按照基督教国家的本质,德国不可能赋予犹太人平等的权利。鲍威尔认为必须在完全改变基督教国家本质的前提下,犹太人才可能获得平等的地位。不过对鲍威尔而言,基督教国家本质的改变在于彻底消灭基督教。但另一方面,犹太人不可能按照犹太教的本质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其平等的实现无非是另一种形式的特权。因此鲍威尔认为必须同时对基督徒和犹太人的本质进行批判。犹太人若要取得平等的公民权利,不仅要颠覆基督徒的特权,还要放弃自己作为犹太人的特权。犹太人的不平等不仅在于遭到基督徒特权的压制,还在于自身犹太特权的压制。“犹太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犹太人要求反对基督教特权,实际上——正如基督徒出于自己的信仰不可能承认犹太人的平等地位,犹太人由于自己的宗教信仰也不可能承认基督徒的平等地位——是由于宗教对人性的压制导致犹太人和基督徒不可能把对方看作和自己一样平等的存在。作为一名青年黑格尔主义者、一名坚定的神学批判家,鲍威尔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上升为一种对阻碍自由实现的一切限制进行批判的“纯粹批判”哲学。他以“自我意识”取代《圣经》的天启真理,认为个人能够在自己有限的精神中获得“普遍的自我意识”——实现自由,而宗教意识作为异化的自我意识,只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一个阶段,自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扬弃宗教的异化。因此鲍威尔坚持在批判宗教的意义上提出犹太人的解放,在他看来,宗教对人性的压制造成了基督徒与犹太人的相互仇视,引发了“犹太人问题”。鲍威尔坚持认为,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宗教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意识形成的最后障碍。由于宗教信仰阻碍着自我意识的发展,实现人的平等就必须否定宗教的排他性本质。因此鲍威尔把犹太人的解放问题上升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它不仅仅是犹太人要求享有与基督徒平等的权利,而且是关乎作为人的平等。
“人的本质不是割礼,也不是洗礼,而是自由”[3]15,鲍威尔认为宗教造成人的本质的异化,对于处在基督教特权压制下的犹太人而言,“表面上压迫僵化了他们的本质,实际是他们自己把自己的本质僵化了”[4]。让犹太人和基督徒放弃他们各自的宗教信仰,目的是摆脱一直以来人的类本质被压抑的状态,否则就基督徒和犹太人的宗教本质而言,他们都不可能接受对方和自己一样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存在。在鲍威尔看来,犹太民族是一个排他性的民族,犹太人认为他们是上帝的选民;犹太人的本质囿于粗陋的感性需要,只关注人的自然需要,并且把他的宗教活动、洒扫、宗教选举和日常餐饮变成人唯一的义务;犹太人无法超出他们的“良知”和戒律,其犹太人的本质总是战胜他作为人的义务和政治的义务,因而不可能达到真正的、自由的人性之高度。基督教教义中不缺乏关于“自由”“平等”的诫命,在爱上帝的意义上,一切人不论在性别、种族、阶层、职业等方面有何不同,都是平等的。当基督教说上帝是一切时,它也会说人是一切,尽管是以宗教幻象的形式,基督教仍然包含着人的本质的内容。基督教虽然提出了人的本质,但仍然是狭隘的本质。以颠倒的宗教方式把握到的精神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是以虚假的自由反对真实的自由,是把不自由发展到包围一切,是把不平等变成了神圣的、不可动摇的内容。没有自由的基督主义博爱只能是施舍和怜悯,不能实现自由和博爱的平等只能是虚幻的平等。“只是靠别人施舍,而不是努力争取到的平等和自由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因为它没有在劳动和真实的斗争中消灭特权和奴役,而是听任他们继续存在。”[3]21就获得自由的能力来看,犹太人低于基督徒。基督徒只需要剥离开笼罩在人性上的宗教形式,而犹太人则需要先后获得摒弃他的犹太人本质和同自身发展相异的宗教本质。犹太人不仅需要获得关于自由、平等的意识,而且需要打破笼罩其上的宗教形式。鲍威尔突破局限在阶级、民族、群体范围内的对平等的狭隘认知,试图把平等确立为一种普遍的原则。打碎宗教形式,宣告不是德国人的意识,也不是犹太人的意识,而是真正的“自我意识”将战胜一切专制、特权和不自由、不平等。
鲍威尔用批判的、纯粹的“自我意识”取代“宗教意识”,通过变“批判”本身为某种超经验的力量的办法使自我意识自身得以确立。“自我意识”宣告自己是历史的唯一创造原则,并瓦解一切确定的和现实的内容。“批判”正凭借无限的自我意识,使自己凌驾于各民族之上,使两种对立的东西成为一个整体,而批判本身则是整体存在的前提。以这种超验性和抽象性为特征,“批判”不会对现实世界作出任何判断和干预,至多获得止步于抽象形式的实践。“如果埃德加尔先生把法国的平等和德国的‘自我意识’稍微比较一下,他就会发现,后一个原则按德国的方式即用抽象思维所表达的东西,就是前一个原则按法国的方式即用政治语言和具象思维的语言所说的东西。自我意识是人在纯粹思维中同他自身的平等。”[2]263-264鲍威尔虽然把平等上升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准则,但是“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來对待”[2]264。我们在意识中把自己和别人都看作平等的个体,但这只是表明平等成为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回到感性、现实的生活就会发现其内容的虚假。平等作为确定的前提,作为在纯粹思维中才能实现的东西,是一个抽象的原则,这个原则包含着对立和矛盾。正如蒲鲁东所发现的,平等原则作为财产的基础,结果造成对平等的否定——私有财产。这里并不是要赞同蒲鲁东要求的对财产的“平等占有”,而是仅仅指出他察觉到了这一原则所包含的矛盾。鲍威尔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特权是由宗教特权思想引起的,随着宗教特权思想的消除,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特权、经济特权也就随之消失。鲍威尔指出了人的自由本质受压抑的事实,但是却以颠倒的方式来实现平等。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德国“理论派”时所指出的:“它以为,不消灭哲学,就能使哲学成为现实。”[2]10工人不会认为单靠“纯粹思维”就能摆脱自己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因为他们能够切实地感觉到私有财产、资本等不能在思想中被消除,而必须通过革命的实践被消除。宗教的确是异化的自我意识的表达,而反宗教的斗争将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 [2]3。马克思认为,对宗教的批判已经结束,对宗教的批判需要转向对尘世的批判,“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已被揭穿,哲学以及历史的任务是揭穿“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鲍威尔把“犹太人问题”看作一个纯粹的宗教问题,而马克思则认为“犹太人问题”是一个社会历史问题。
三、 超越政治解放的权利平等
鲍威尔认为,在德国,犹太人需要的是公民的解放,是在把国家从基督教中解放出来的同时把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在法国,鲍威尔反对通过法律宣布犹太人和基督徒平等的策略。他认为,由于宗教特权的控制,法律上的平等无法保证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例如,法国法律规定星期日是休息日,星期日是基督徒的礼拜日,而犹太人的安息日则是在星期六,因而法律不过是与基督教特权相一致而与犹太人的平等权利相悖。在鲍威尔看来,真正的解放是不让犹太人的戒律和习惯阻碍他们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宣告安息日不再作为犹太人的戒律,那犹太人就消灭了他们的宗教本质,不再是犹太教徒了。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问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宗教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因而鲍威尔的宗教解放也是政治解放,实质是把宗教在政治领域的废除当作宗教的完全废除。这里似乎有一个矛盾:鲍威尔主张德国的政治解放却反对法国的政治解放。国家从封建专制、宗教特权中解放出来的政治解放,恰好对应着法国的现实。既然鲍威尔反对法国的政治解放,那么我们是否还应该认为他主张政治解放?事实上,在法国的实际生活中,犹太人并没有受到基督教特权的压制。恰恰是特权思想的取消,允许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普遍地实现,鲍威尔只是拒绝承认政治国家的平等权利已经扩大到犹太人。鲍威尔批判的内容只是现代国家同特权国家的一种矛盾,是关于立宪主义的问题。鲍威尔不过是要求“从局部的政治解放上升到完全的政治解放,从立宪制国家上升到了民主代议制国家”[2]315。他将这一矛盾当作普遍的矛盾予以批判,以为“批判”远远高于政治本质达到了人的本质。事实上,“批判”只能触及政治本质的内容,触及发达的现代国家。
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国家,宗教仍然存在,因而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政治国家本身是可以撇开宗教的,因为它以世俗的人的形式实现宗教的人的基础。正如过去通过基督这个中介承认人,现在人们则是通过国家这个中介承认自己是自由的,即仅仅在政治生活领域承认自己是自由的,但日常生活领域仍然受到宗教的束缚,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在完成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宗教被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2]32。宗教像私有財产一般成了市民社会的要素,成了国家存在的前提。鲍威尔以为通过政治解放就能实现人的自由本质,殊不知这仅仅是德国人的解放,而不是犹太人作为人的解放。“犹太人问题”反映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一种普遍矛盾,信奉宗教是由于把共同体生活作为普遍本质同作为现实的特殊存在之间的矛盾,因而只有对市民社会和政治生活相分离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
鲍威尔继承黑格尔的观点,把国家看作最高理性存在,认为国家需要从犹太教、基督教乃至一般宗教中解放出来。政治解放使市民生活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宣告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作为国家的前提存在于市民社会中。民主制国家取消了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但财产在市民社会得到普遍承认。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国家废除了部分人对特权的垄断,自由贸易和自由工业产生了挣脱特权束缚的、自由发展的个人。人们在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裂中过着双重的生活,一方面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另一方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人们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是类存在物,而在市民社会中,则作为个人进行活动。在政治国家中,人们是平等的、相互依赖的共同体成员,在市民社会中,则是相互排斥的异己的个人。
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是同一个过程。政治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共同的权利,而鲍威尔认为这种公民权不是普遍的人权。就现代国家人权的真实形式而言,一部分是人们参加政治共同体而获得的公民权利,一部分是不同于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 的人权(droits de lhomme)。“鲍威尔先生不容分说地把犹太人为了使他们的自由的人性得到承认所作的努力当成是他们为获得普遍人权所作的努力”[2]312。鲍威尔认为为了获得普遍的人权,必须放弃“信仰的特权”,马克思则认为信仰自由被明确承认为人权,“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宗教,而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2]312。事实上,鲍威尔对“自由人性”的承认无非是对市民社会个体的承认,而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也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
以法国1793年《人和公民权利》为例,该文献在四个方面阐述了“人权”的内容:自由、财产、平等、安全。自由在于设想人类处于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个状态是对所有人都同样有效的平等状态。一个人的自由以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为界限,自由不是以人与人的结合为基础,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隔的基础上。根据启蒙运动的精神,平等是每个人对自己天然的自由享有平等的权利,自由优先于平等,平等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自由这一人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私有财产权,自由体现为人可以自由地处理他的财产。安全是指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2]42在理论上,政治生活本来是人权的保证,公民身份服务于利己的人,作为市民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在实践上,抽象的公民才是真正的人,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政治解放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把国家变成一个不依赖于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存在,与此相应,私人生活只具有个体意义。“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2]46作为抽象的公民无法实现其现实的利己主义需求,而作为现实的人是自然人,其利己主义的需求是和类本质相异化的内容。国家消灭了财产、出身、等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差别,但无法避免和消除其在市民生活中所造成的各种各样的实际差别。在市民和公民相分离的基础上,自由是作为单子的自由,平等也无非是每个人被看作平等的单子,而市民社会中却不断生产着现实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以市民社会及市民社会的成员为基础,现代国家凸显了奴隶制社会的特征——人是奴隶,“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隶”[2]313。马克思认为必须首先使现实的人扬弃其“抽象的公民身份”,并且能够作为现实的个人在自己的类生活中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内容,“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2]46。
四、 达到人类解放的事实平等
马克思说,我们不应当仅仅考察安息日中的犹太人,而应该考察日常生活中的犹太人。不应当到犹太人的宗教里去寻找犹太人的秘密,而应当到现实的犹太人里去寻找他的宗教秘密。犹太教不仅仅作为宗教信仰和基督教对抗,还在基督教推动市民社会和国家完全分离的前提下达到自己的顶点。“犹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成员,只是市民社会的犹太精神的特殊表现。”[2]51犹太人要求承认自由的人性源于他作为自由的市民社会的必然成员,是“实际需要、自私自利”。“消除犹太本质的任务实际上就是消除市民社会中的犹太精神的任务,就是消除现代生活实践中的非人性的任务,这种非人性的最高表现就是货币制度。”[2]308马克思认为犹太精神产生于市民社会的货币和金钱关系,在货币制度中最终完成。犹太精神是现实世界发展的一环,犹太人的解放不是在废除宗教特权思想的意义上,而是在现实地变革市民社会的货币制度的意义上,被理解为现代世界的普遍任务。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不断地产生出犹太精神,
对这种自私自利的异己精神的揭露必须转向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和金钱,才能彻底消除市民社会的私人性质,才能改变人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中对立的生活状态。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着重分析了私有财产这一市民社会的基础。在资产阶级法权关系下,是被掩盖着的利益分配关系:把私有财产看作天然正当的前提,将按照资本、土地和劳动分配利润、地租和工资表现为绝对的平等。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的前提进行批判,发现资本家越来越富有而工人越来越贫穷。劳动是异己的对象性活动,不断生产着同劳动产品、同自己的类本质以及同他人相异化的内容。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又进一步以资本的形态稳定地成为劳动异化的前提。至此,马克思已经说明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正是以对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分析进一步阐明现代人权不过是市民社会中资本剥削劳动力的特权。以商
品生产和交换为内容,资本主义价值、货币等一系列范畴在形式上确定了主体间“绝对”的平等地位。一方面,交换本身具有一种天然的平等关系,若双方地位不平等则无法实现交换。另一方面,以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物与物的关系取代人与人的关系,形成抽象且平等的独立人格。资本主义生产在形式上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平等交换,一方面是自由地一无所有的工人,一方面是能买到工人劳动的资本。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资本家和工人是自由而平等的买卖关系。马克思从这种抽象的平等关系中发现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仅仅是凭借资本和劳动的分离,即劳动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分离,就可以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以私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把这种占有财富的能力变成奴役人的权力。财富和贫困的对立、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无不宣告着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神话破灭。虽然法律取消了有关选举的资格限制,但是参与选举的往往仍是有钱有教养的人。因而在资产阶级社会,“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5]。
马克思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502。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批判市民社会的同时阐明了“人”的本质内涵,实现了其历史唯物主义转向。“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2]540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绝非启蒙运动的人权表述中的所谓“单子”,而是处于一定生产过程中的“现实的人”。“现实的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2]525。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的成员以孤立的单子存在,并不是批判脱离现实物质生产的社会,而是说联合仅仅以利益、自然需要为基础,直接造成个人同共同体、同自身、同他人相分离。在私有制和分工的条件下,个人每日生产着某种异己的力量,生產着孤立的个人所无法控制的联系。作为“现实的人”,联合应当把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共同的物质条件的控制,产生的将是一个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做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2]574。“人类社会”是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社会化的人类”超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裂,超越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分裂,超越个人与类本质的异化,在每个人作为个人交往的意义上阐释了人类平等的现实内涵。不同于启蒙运动的人权表述所主张的自由优先于平等,马克思把平等置于自由之上,以人的现实性和社会性说明“如果人们不能平等相处,又怎么能宣布人人自由呢”[6]15。
在人类社会中,作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在实践中不断实现自己人之为人的可能性。人类社会必须否定那种以标准化的方式规定人性的形式平等,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就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形式平等。用“劳动”这一尺度去衡量社会成员,只把他们当
成劳动者,而不是当成感性的、现实的人,与此相关的平等的权利虽然不承认封建、宗教的特权,但是却承认劳动能力这样的天然特权,它虽然肯定无差别的人对平等的追求,但是却肯定人的现实差异,所以“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要避免社会分配和正义公平流于形式,“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而应当是不平等的”[7]435。“不平等”是对完全的、无差别的形式平等的拒斥,是因为现实的人在不断否定异化的社会内容的过程中向人的类本质回归。“人类早先的生活包含着平等的萌芽。一切伟大的宗教、一切伟大的哲学、一切伟大的立法,都包含着这种萌芽。”[6]248基督教在观念上要求摧毁社会等级,将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和原则被确定下来。但是宗教中的价值平等以及近代政治解放提出的权利平等,就其结果而言只是一种虚假的平等,是分裂人类的阶级社会用以抚慰现实苦难的幻想。马克思拒绝以一种抽象的标准规定平等的内容,因为这种关于理性唯一性和普遍性的主张是一种道德上的理想,它不可避免地陷入对人性的压制。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平等,只是一种阶级特权。消除宗教特权的要求本身没有问题,鲍威尔和马克思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提出宗教解放的任务,而在于应当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宗教解放。马克思超越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哲学,要求在变革现实的意义上消灭宗教特权思 想。共产主义作为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要求实现分工和阶级的消灭,让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在共产主义阶段,社会在其旗帜上写着“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人类社会不断扬弃不平等、不自由的社会内容,在人的本质不断生成的过程中产生真正的有差异的、不可替代的人,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事实平等。
参考文献
[1] BEIN A.The Jewish question: biography of a world problem[M].trans.Harry Zohn.New Jersey: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es, 1990.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鲍威尔.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J].李彬彬,译.现代哲学,2013(6).
[4] 聂锦芳,李彬彬.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犹太人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6.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48.
[6] 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编辑:李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