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何某向重庆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丰田皇冠新车一辆,按约定支付了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提车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过程中,车管所告知该车后备厢(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適位置缺乏标志车辆识别代号,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经鉴定,该车行李厢盖有过拆卸。何某认为拆卸行为发生的原因系车辆发生过事故,公司销售时未将此事告知,构成欺诈,遂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单》;公司返还购车款;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公司辩称,公司对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同一型号若干车辆进行新车检测时,因车辆的行李厢盖均存在缝隙较大需要调校,故公司将若干车辆的行李厢盖拆卸并重新安装,安装过程中误将其他车辆的行李厢盖安装至涉案车辆,属于操作失误,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江北区法院认为,公司在涉案车辆交易时未告知车辆曾拆卸并更换行李厢盖,且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销售人员交易时并不知晓涉案车辆曾拆卸并更换行李厢盖的情况,系工作失误,主观上并非有意隐瞒”,综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欺诈,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发现公司在检测调试中存在过失,但对售出车辆存在瑕疵并不知情,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并不构成消费欺诈,根据出现的新证据及查证的事实,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为何某办理退货并返还购车款26万余元,同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3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