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范社会人员触电

2019-09-10 23:13:33蔡丰宇
科学导报·科学工程与电力 2019年36期
关键词:触电防范

蔡丰宇

【摘  要】社会人员因觸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仅给供电企业的形象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而且暴露了供电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奖惩机制等一系列环节上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电力设备设施的设计与建设、运行维护、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沟通、舆论控制、法律支持和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电网特别是配电网、低压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社会人员触电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防范;社会人员;触电

近几年来,虽然供电企业一直致力于防范社会人员触电的专项整治工作,然而,由于电网建设投资大,电网覆盖面更广,外部因素对电网运行和维护的影响较大,社会人员触电案件仍时有发生,供电企业仍需进一步加强防控。

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隐患排查。如发现设备存在漏电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报内容含隐患位置、隐患描述、隐患照片等信息。上报的隐患由供电所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2、隐患勘查定级。勘查人员在现场对隐患进行甄别,如非真实隐患则终止流程,如果是真实隐患,则进行初步定级,填写初步整治方案及费用,上报分管所长进行定级审核。

3、审批管理。供电所分管所长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审核,如果对定级、整治方案、整治费用等无异议,则上报县局设备部审批,才可进入隐患处置流程。如果不同意定级,则退回重新勘查。

4、隐患处置。采取“红、黄、绿”灯形式对隐患治理进行三级管控,“红灯”表示超期未完成,“黄灯”表示进度滞后,“绿灯”表示按期进行。在预计完成时间内,按需分阶段进行处置。在隐患最终处置完毕后,进行终结操作,完成隐患处置的整个流程。

二、引发社会人员触电法律责任的常见原因

1、管理人方面的原因分析,管理人对产权或者接受委托管理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时,可能引发社会人员触电事故事件。常见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行为主要有:(1)电力线路、电力设备老化、故障导致断线、绝缘破损漏电;(2)对管理区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管理不到位,未依法设立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等安全警示标识、电力设施保护标识;(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对违章建房者在高压线下建房或者擅自缩小楼房与高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4)因路面抬高、台风过境等原因导致产权或管理线路对地线路不足,未能及时进行整改;(5)未及时发现他人擅自搭设在产权或者管理线路的隐患行为,未尽到积极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6)高压触电案件中,因供用电合同缺失、产权分界点不清晰而被法院加重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比例。

2、受害人和其监护人自身存在的原因。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是人们关于安全思想、观点、感知、知识、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目前绝大多数触电案件的原因主要有:(1)是因为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2)是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不足,安全知识的缺乏影响了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对现场行为的评估,触电受害人及其监护人通常不注意日常生产、生活用电安全知识学习、触电急救知识学习。缺乏安全知识常见的行为主要有:私拉乱接电力线路、将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合并捆绑安置、将插排和线路裸露在潮湿的环境中、随意操作带电设备、在施救时赤手接触断落的带电导线和触电者等违章行为。(3)违法违章行为的出现增加了触电发生的机率,与触电有关的违法违章行为主要体现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常见的违法违章行为有:盗窃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施;违章建筑、施工、堆积、倾倒等行为;违章种植超过安全高度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擅自攀爬杆塔、架设通信线路、广播线路等。

3、其他方面的原因。第三人侵权。在多因一果的触电案件中,还有可能存在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垂钓案件中,常见的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的管理警示义务,增加鱼塘承包方未尽到管理警示义务的法律责任;在违章施工触电案件中,施工单位往往将某类工程承保后进行分包或者与具体实施施工行为的单位存在承揽关系,可以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责任条款提出定作人、分包人需要承担的责任等。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自然灾害,二是政府行为,三是社会异常现象。社会人员触电案件常见的不可抗力主要是自然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破坏,例如台风、飓风、海啸、地震等造成电力设施破坏,致使杆塔、设备倒地,线路断落,其本身带电并引起其他物体带电。发生不可抗力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如果未能在合理期限实现抢修维护而引发社会人员触电事故事件,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三、社会人员触电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线路应及时消缺,设置警示标识或围栏,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发现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残旧、模糊不清或装设不规范的,应及时更换或重新设置。对于有整改项目的,要优先推进项目的实施;对没有整改项目的,需按轻重缓急,列入生产技改、修理等项目进行整改。

2、在线路巡查中发现因路面抬高、违章建房导致线路对地距离、房屋与高压线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安全隐患,应及时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对方签收,督促责任方整改。

3、重点关注城中村及农村地区的线房矛盾问题,做好排查统计,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在线房隐患未消除前,需做好安全警示、临时硬隔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措施,并函告当地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部门,由政府部门协助处理。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要求作业方签订《安全协议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对违章作业者,应书面要求其停止施工,必要时告知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出具书面停止施工的函件或主动提起诉讼,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5、加快技术研究升级及投入。根据隐患情况实施裸导线绝缘化改造,对裸导线隐患进行梳理并有步骤地完成技术升级。加强用电检查和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尽管《供电营业规则》已对产权约定不明的产权分界点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电力的特殊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对供电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义务。为避免被法院判决承担更大比例的无过错责任,建议提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用电检查计划,重点关注拆迁、城中村等用电隐患较多的客户安全用电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要向其送达《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并指导客户及时整改。二是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电力设施或产权变更的,应尽快与客户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产权归属和运行维护管理义务;三是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利判决,可适度扩大安全警示范围。

电力企业须加强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触电事故高发线路沿线住户、用户,尤其是线房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中村及农村地区。可通过开展移动安全培训、文艺演出、电影展播、动漫展播等方式,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宣传,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知识,切实减少社会人员触电事故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新宇,社会人员触电法律风险防控.2018.

[2]刘金龙,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社会人员触电.2018.

(作者单位:广东电网潮州潮安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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