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
摘要:“闪婚”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一个词,指的是快速结合的一种婚姻方式,也是目前在思想转型方面的一个结果。不过在法律层面,对于“闪婚”的管理没有与时代接轨,因此伴随着生存竞争的持续加大,目前“闪婚”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也引发不少问题。对于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闪婚”现象,首先要给予理解和包容,同时以客观的层面进行看待,通过正确合理的措施进行规范引导。此外,在法律层面要对此作出深刻反思,通过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与完善。
关键词:“闪婚”;婚姻;法律;分析
一、“闪婚”现象
就人类自身的社会以及生理等属性而言,性与情结合之后便有了婚姻,这也是人类最基础的一个生存手段,也是繁衍的一个基础,同时也是确保社会不断发展以及稳定和谐的人文保障。在婚姻方面需要保持谨慎,要尽可能的身心投入,同时利用社会以及法律等方式对其进行约束,这样才能让婚姻维持下去。“闪婚”为近几年较流行的一个词,指的是快速结合的一种婚姻方法,也是思想转型的结果。如果从当前国内《婚姻法》以及其他司法制度的层面进行分析,“闪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关系的一种必然产物,指的是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深入了解以及交往的前提下,短时间内相识、相爱并步入婚姻殿堂的“快餐式”婚姻现象,“闪婚”最典型特征为时间短、效率高,而且发展速度较快。
二、“闪婚”现象引发的问题
(一)“婚姻自由原则”被胡乱使用
《婚姻法》里面做出明确规定,完全支持婚姻自由,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毫无节制的胡乱利用。对于所有人来说,婚姻关系都是一生中非常重大的一件事,在择偶过程中同时也将个人婚姻义务与权利完全交给对方。《婚姻法》里面有婚姻自由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在结婚或离婚时有个人自由与空间对婚姻问题展开深入思考,以此为基础做出最终决定,这也是法律层面的一种规范。2001年国家相关部门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调整与修订,尤其对其中结婚及离婚等操作程序进行简化,明确指出以后结婚无需再通过繁琐体检以及领导审批,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只需针对抚养子女以及财产等问题协调一致,就可在最近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无需出具单位证明。因此不少闪婚者开始不重视婚姻,甚至将其当为一种儿戏,尤其将其中的婚姻自由进行滥用,双方合得来就闪婚,合不来就离,“闪婚”也逐渐演变为“闪离”。
(二)以“闪婚”作为理由玩弄婚姻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就存在专属关系,换句话说,以伦理道德及法制规定作为基础对对方性权利进行限制。目前正在实施的《婚姻法》中有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做到忠实,从结婚当天起就要生活在一起,同时还要履行彼此间的义务,针对性权利及性自由夫妻双方都要给于严格限制。然而如今“闪婚”比比皆是,有的人钻法律空子,以此作为理由玩弄婚姻,甚至还存在不合法的“性交易”恶劣行为,在婚姻法里面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现在的一夜情以及性交易存在本质方面的差异,但是有的人对彼此之间的差异很难分辨清楚,而且当前法律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无法认定这种行为为不法,对那些以“闪婚”作为理由玩弄婚姻的现象无法通过法律制度进行惩治。
三、规制“闪婚”现象的建议
(一)规定婚姻有效期
就当前国内婚姻登记制度而言,针对婚姻具体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结婚双方要想尽快步入婚姻殿堂,通常很多都没有冲突时间进行彼此了解,因此结婚之后可能会爆发各种矛盾,甚至还会闹离婚。目前大多数“闪婚”并未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了解和磨合,因此婚姻存续期限并没有长短之分,如果两个人合得来就保持夫妻关系,如果合不来就离婚,在某些层面将当事人的自制无形间放大,甚至存在滥用的嫌疑,也会导致行政资源的过度浪费。针对闪婚族进行有效期的规定,只能在双方正式登记后才会存在法律层面的效力,而且还需在规定时间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中婚姻有效期指的就是具体规定的时间长短,双方虽然在民政局进行登记,但还会给予额外一次认真思考机会,防止双方临时冲动而步入婚姻殿堂的现象。
(二)对婚姻登记部门及员工行为加以规范
要想确保法律体系良好运转,首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需做到公正公平,在工作上更要一丝不苟。婚姻登记部门为国家执法部门,平时任务量相当重,且管理范围涉及面相当广,这就对工作人员提出很高要求,除要具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外,同时在上岗前需展开严格培训,只有执相关证件才能上岗,对工作环节出现的各种违规问题需给予及时处理。为了将离婚率尽可能降低,在结婚前要对闪婚族展开婚前指导,认真学习婚姻法,这样才能让婚姻双方认清各自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传统意义的婚姻观念已受到越来越普遍闪婚现象的巨大冲击,对“闪婚”人群来说,双方没有足够时间进行了解,并未经历长久考验。目前“闪婚”现象逐渐增多,已给社会发展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当然不排除有的“闪婚”族最终经得住考验,不过就大体形势而言,要想拥有美好幸福的爱情,首先就要保证婚姻家庭的和谐,而“闪婚”往往没有稳定性可言。目前法律制度承认及保护的婚姻,首先要求具备形式以及实质方面的有关要件,尽管“闪婚”与其中的一些要件相符,但不可因此给“闪婚”披上法律保护的外衣,将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及法律问题完全忽视。
参考文献:
[1]陈辉.家庭因素在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缺失、问题与解决[J].宁夏社会科学,2018(06):48-56.
[2]佐文江.“闪婚”现象及其法律规制[J].理论观察,2016(04):95-96.
[3]刘国华,康斌.“婚姻自由”向“婚姻自主”的理性回归——从90后“闪婚闪离”等婚恋乱象谈起[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8):23-24.
[4]王海洋,崔征.闪婚闪离时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的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04):74+81.
[5]王冶英.“闪婚”现象的婚姻法分析[J].晋阳学刊,2011(06):134-136.
[6]侯娟娟.由“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1):18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