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芳芳
摘要:本文是從风险投资(VC)的视角出发,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探究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以及 VC 投资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并对 VC 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影响因素以及 VC 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得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投资应该转向为“融资+金融创新”发展,以便提供更多的专业化增值服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投资;VC;风险管理
一、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分类的方式有很多种,根据企业主体类型可以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是指由互联网企业创办的金融服务,其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的基本功能,如结算、支付等。而金融互联网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提升,是金融机构的完善与发展。本文是站在风险投资的角度,根据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以及 VC 进入的难易程度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初期互联网金融”和“成熟期互联网金融”。由于初期的互联网金融 VC 较易进入,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 VC 视角来看,目前被重点关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有 P2P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
P2P 网贷平台。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根据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个人对个人”。P2P 网贷是指有资金或者有投资想法的个人或者其他主体,以互联网的贷款平台为中介,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或者实体单位。该模式是 2005 年起源于英国,2007 年才开始进入中国,之后开始爆发式的增长,经过数年的发展,P2P 网贷平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成本低。二是风险分散化。三是交易方式高效灵活。
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第三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的最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从其诞生之初就以爆发式的速度不断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也极大的提高了支付结算的效率,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同时由于能够对双方起到一定的监督的作用,实际上还能够降低违约的风险。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1 年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牌照,作为法律认可的企业,其潜在的风险较低。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其范畴比较广泛,包括早期的电子票据、游戏点卡、Q币以及最近发展比较迅猛的比特币。根据 BtcTrade 网站提供的信息可知,截至2017 年 8 月底,中国国内投资者目前持有全球比特币总量近 10%,即 150 万枚左右,但全球交易量中国占了 80%,全球新挖的比特币 90%来自中国,中国的比特币矿机几乎垄断全球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现状
1、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产业
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目前处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对于国内外投资机构有着较强的吸引力。与此同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步,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都在竞相投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红杉资本为例,2013 年投资 5 家、2014 年投资 10 家,凭借着 15 起互联网金融投资坐上了第二把交椅。红杉投资主要分散在 5 个子领域内,重点比较明确,主要以金融搜索和网销金融为主,网贷只有拍拍贷和网来贷。
2、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较明显的“先趋优势”
“先驱优势(pioneer advantage)”的概念是由 Robinson and Fornell在 1985 年提出的,是指设法使自己成为一个新开发市场或新产品的先驱者,以获取回报的一种战略,而这种回报是持久的、长期的市场控制力,令竞争对手难以甚至无法仿效。在高新企业技术领域当中,先驱优势被认为是企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
3、资本退出渠道更完善且多元化
风险投资在获得股权后,最大的目标就是协助所投的企业发展壮大,在资本市场上得到认可后,以便最终将股权转让,进而获得投资的收益。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比较多元化,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企业并购、出售、破产清算。而其中企业并购交易是退出的主要渠道,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领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企业将兼并收购许多小企业以争夺网络资源。
三、VC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关于企业真正价值的足够信息,而通过风险投资机构的参与能够被外界视为是对该企业质量的一种认同。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和监管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强化创新,这是吸引风险投资的关键。过去 VC 的思路是猜测政府的政策,这是一种陈旧的思路和投资。虽然目前中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规模庞大,但是同质化的现象严重,只有不断进行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才会受到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所以未来 VC 投资的是互联网金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无论企业规模的大小,只要有创新能力就可以投。
二是政府要适当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涉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最终是要为经济服务,达到促进生产和便利生活的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初创型企业的脆弱性,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平台是否能够盈利。因此政府需要大力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这并非是无监管或者监管放松的状态。一方面是要继续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投资,发挥风险投资对行业的认证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要改善互联网的外围环境,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体系,建立高校规范的风险投资信息中介平台;最后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规范经营行为档案,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参考文献
[1]赵山利. 互联网金融与风险投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李先玲,王彦.风险投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偏好及影响因素分析[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7(03):84-92.
[3]杜灵恩,徐福缘,何建佳.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合作[J].科技管理研究,2016,36(17):1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