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华
今年10月1日,《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儿童人格权保护方面所及时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生领域,将“幼有所育”放在突出的位置上。在推动实施“幼有所育”的过程中,儿童权利保护就是必须牢固树立并扎实有力进行落实的理念。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在儿童的生存权方面,这些年来,我国在弱势儿童营养补充、免费疫苗接种、定期体检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在针对贫困人口的大病救助中,就有一些病种(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唇腭裂等)是专门针对儿童的。
在儿童的发展权方面,在让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权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精力去创造一个良好的保护儿童发展权的环境。幼儿阶段,孩子自己并不具备发展的明确选择,需要养育者和教育者对他进行引导。家庭和社会所创设的环境,可能影响儿童的一生。近些年来,我们在陕西、云南、河北、山东等地开展的“养育未来”项目,就是这方面的探索实践。通过建立村级养育中心,入户家访,为贫困儿童定期提供玩具、图书,为他们打开一扇观察世界的窗户;通过家庭小组活动等,提高养育照料人的养育技能。严格的随机对照研究显示,通过这种干预方式,进入项目的儿童在认知能力、运动能力、语言能力、社会情感能力等方面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儿童的受教育权、娱乐休闲和游戏权、自由参与社会活动权等重要的儿童发展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还需要谈及的一项儿童权利,就是儿童的人格权。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且网络的无边界性以及受众的无限性,使得网络环境对信息传播具有放大效应,一旦有侵犯人格的情况出现,损害后果将被千百倍地放大,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特别需要强调提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并重,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需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充分实现对人格权的救济。兒童的姓名、肖像等,在现代社会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也可以成为经济利用的对象,且与儿童的安全密切相关,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更加重要。
新时代,在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之后,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就会有更为强烈的人格尊严的需求;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财产权,而且期望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得到尊重和有效保护。把生存权、发展权与人格权等纳入儿童的基本权利统筹考虑,扎实有力地予以保护,尤为重要。
(作者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干部培训中心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