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瑾莹 郑先武
摘要:近年来,恐怖主义呈现出向海洋发展的态势,东南亚地区成为海上恐怖主义活动的肆虐区。为了有效遏制海上恐怖主义发展势头,东南亚形成了以区域内国家主导、区域机制补充、区域外力量参与的海上反恐机制。未来,东南亚海上反恐要从宏观上协调好捍卫国家管辖权与主权让渡之间的关系,平衡好协调性方式与强制性执行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治理海上恐怖主义与其他海上犯罪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东南亚国家要着力优化事前预防、事中行动以及事后保护三大海上反恐环节,以有效治理海上恐怖主义。
关键词:恐怖主义;海上恐怖主义;海上安全;东南亚
[中图分类号] 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9)04-0058-11
Threat of 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and Its Governance
Dai Jinying, Zheng Xianwu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errorism has been developing to the sea, and Southeast Asia has become the rage zone of maritime terrorism.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developing momentum of maritime terrorism, Southeast Asia has formed a maritime counter-terrorism mechanism that is dominated by regional countries, supplemented by regional mechanisms,and participated by extraterritorial forces. In the future,its maritime anti-terrorism mechanism shoul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jurisdiction and sovereignty,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ordination and mandatory implementation, and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itime terrorism and other maritime crime; on the other hand,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should focus on optimizing the three aspects of “prevention in advance, action in event, and protection afterwards” to effectively combat maritime terrorism.
Key Words: Terrorism; Maritime Terrorism; Maritime Security; Southeast Asia
近年來,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活动泛滥。根据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发布的2017年恐怖袭击分布及烈度地图,东南亚海域尤其是菲律宾群岛和马来半岛附近成为海上恐怖袭击高发地带①。由于海上恐怖主义威胁日益严重,区域内国家积极开展海上反恐合作,打击恐怖主义。2018年1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文莱达成名为“我们的眼睛”(Our Eyes)的情报合作协定,要求参与国的高级防务官员每两周会面一次,交换与分享各自搜集到的武装组织活动情报,并共同开发及共享暴力极端分子信息的数据库②。2018年10月,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联合声明》,东盟各国国防部部长与8个对话国国防部部长一致同意将加强防务合作,以预防和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巩固树立各方之间实质性互信和互相了解的措施①。尽管多管齐下,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势力却仍然根深蒂固,海上反恐任重而道远,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评估东南亚地区面临的海上恐怖主义威胁,探索合理的治理机制。
最早的海上恐怖主义活动可以追溯至1961年葡萄牙 “桑塔·玛利亚号”(Santa Maria)油轮遭遇葡萄牙反政府组织劫持之时。随后,1985年,巴勒斯坦解放阵线组织劫持“阿基莱·劳伦号” (Achille Lauro),这一恶性事件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恐怖主义的关注。国内外学界围绕着海上恐怖主义展开了许多有益探索,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从宏观层面对海上恐怖主义的实施主体、攻击客体、袭击方式、威胁评估以及应对措施等进行系统梳理②;第二,从法律层面探索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带来的挑战以及刑事司法合作③;第三,探讨海上恐怖主义与其他海上犯罪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海盗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④;第四,将海上恐怖主义治理视为维护海上安全的重要侧面展开研究,但多数研究集中于海盗、偷渡等传统海上安全犯罪,海上恐怖主义仅为附带性提及,所占篇幅较小⑤。东南亚海域海上恐怖主义仅有部分国外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或是针对特定海域如马六甲海峡附近,或是集中于海上恐怖主义威胁评估,观点较为零散,系统性梳理稍显不足⑥。对此,本文将系统分析东南亚海域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并探索该地区海上反恐合作机制,在总结其海上反恐成效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东南亚海域未来海上反恐机制的发展展望。
一、海上恐怖主义概念界定
目前,海上恐怖主义的定义仍在广泛讨论,尚未形成定论,代表性界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3类:
第一,列举法。《关于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均采取此种方法,具体列举了恐怖组织发动恐怖袭击的行为类型及表现方式,但对于实施主体、实施目标及后果等缺乏相应阐述。
第二,类比法。这种定义方法基于海上恐怖主义从属于传统恐怖主义,其实施主体和主观目的等特征与传统恐怖主义活动无异,均具有暴力破坏性、组织性特点以及政治和社会目的,只不过由于其活动空间转移至海上,其客观环境、袭击目标以及袭击手段等随之发生转变,因此,可以通过类比传统恐怖主义定义来界定海上恐怖主义。
第三,比较法。这种方法通过比较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活动之间的不同,明确海上恐怖主义的特点,从而为海上恐怖主义下定义。但是,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学界分歧较大,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两类:持二者并无区别观点的学者认为,海盗活动与海上恐怖主义之间的差别是人为给定的,在实际情况中并不存在①。这种观点内部也存在争议,一方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政治性的海盗犯罪,是旨在影响政府或者群体的任何针对船舶、货物、船员或港口的非法行為;另一方则认为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包含海盗犯罪,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恐怖分子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海盗犯罪仅仅是恐怖主义的一种形式②。与之相对应,认为二者存在明显差别的学者认为,双方在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和目标客体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不可一概而论③。就二者的关系而言,笔者赞同此种观点,认为尽管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在行为手段和表现方式上存在相似性,甚至存在互相勾结走向融合的趋势,但二者仍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海盗活动的出发点是通过夺取性方式抢劫船只、货物或以人质要挟赎金谋求私人经济利益;而海上恐怖主义则意在通过劫持船只、杀害人质等破坏性方式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政治目的。其次,海上恐怖主义即使是采取个人行动也往往是经过严密的组织筹划,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而海盗活动则不然。再次,由于资金、武器以及能力的限制,海盗的袭击客体和袭击手段要匮乏得多。海盗活动一般限于劫持船只、抢劫货物、绑架或杀害人质;而海上恐怖主义的目标客体则由海上行为体延伸至海上基础设施,活动手段还包括爆炸、运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
尽管方法各异,但是,关于海上恐怖主义的定义基本集中于其构成要件即实施主体、主观目的、目标客体和行为方式等4个方面。其中,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的定义最具代表性,其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指“恐怖分子采取的以海洋环境为特征的行为与行动,包括攻击海上或港口的船舶或固定平台、攻击船舶所搭载的乘客或船员以及袭击海岸的设施或建筑物等活动”④。但笔者认为,该定义忽略了海上恐怖袭击的动机,对海上恐怖主义活动的类型也讨论不全。因此,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海上恐怖主义可以定义为:为制造社会恐慌、达到政治目的,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在海上所进行的针对海上或港口船只、人员、基础设施的暴力活动以及通过海上运输输送恐怖活动所需人员、物资等活动。
二、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威胁
全球五大海上恐怖活动高发区是索马里半岛,西非,孟加拉湾沿岸,马来西亚、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马六甲海峡以及红海至亚丁湾一带,70%以上的劫船事件发生在亚洲公海尤其是马六甲海峡附近。世界经济与和平研究所发布的2018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报告称,2017年,菲律宾和缅甸的恐怖主义活动强度实现了自2002年以来的最大增幅,两国恐怖袭击死亡人数占亚太地区死亡总人数的87%⑤。因此,东南亚地区海上恐怖主义威胁充满了不确定性,应全面、客观地分析东南亚海域恐怖主义威胁,防患于未然。
(一)脆弱性分析:海上恐怖袭击的客观环境
东南亚海上环境的脆弱性从客观上为恐怖分子提供了制造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这种脆弱性首先体现在东南亚特殊的海上地理环境为恐怖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自1990年以来,东南亚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东南亚海上贸易的发展。东南亚海域主要有3条海上运输通道,一是经过南海至马六甲海峡通往印度洋的航线;二是经过南海通过巽他海峡通往印度洋的航线;三是经过南海通过苏威拉海、望加锡海峡以及龙目海峡通往大洋洲的航线①。除了海上运输航线,东南亚还扼守着包括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和龙目海峡在内的重要海上关隘。据估计,世界一半以上的海上贸易经过马六甲海峡, 其海上运输通量是苏伊士运河的3倍多、巴拿马运河的5倍②。然而,东南亚海域海道狭窄,以马六甲海峡为例,最窄处仅有37千米,驶过海峡的货轮均需减速行驶,船只极易遭受拦截与攻击。同时,东南亚海域荒岛众多,这些荒岛不仅为恐怖分子提供了生存基地,还成为恐怖分子作案后的藏匿之地。
此外,东南亚海上反恐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能力仍有待提高。多数东南亚国家海上安全力量薄弱,除此之外,多数国家海上力量非常有限,武器装备陈旧落后。在3国边界海域如苏禄海和苏拉威西海,国家防卫能力不足以及“公共用地的悲剧”使得海上恐怖主义滋生,阿布沙耶夫组织将苏禄群岛作为其主要活动基地,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将棉兰老岛作为其大本营,两支恐怖力量都曾在苏禄海和苏拉威西海发动过恐怖袭击。同时,东南亚海域缺乏有效的监管,安全管理相对松懈,导致海上犯罪活动猖獗。以海上船只注册为例,目前海上注册程序松散且混乱,在没有任何资质证明的情况下,恐怖分子也能够获得相关法律文件,“幽灵船”的存在即是证明。此外,东南亚地区大量存在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只。悬挂“方便旗”本是船运公司出于规避重税和严苛检查所为,但是却能被恐怖分子“钻空子”,借此从事走私武器、偷渡恐怖分子等活动。
最后,海上恐怖袭击目标客体几乎不具备防卫能力,往往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处境。海上恐怖袭击目标主要包括航行船只及随行人员、携带货物和海上基础设施两大类,其中,航行船只主要指客运船只、货运船只、油轮和渡轮等;海上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海上钻井平台、海底能源管道和海港基础设施等。以世界石油运输的主要媒介——油轮为例,油轮通常仅配置聚光灯、消防斧和软管等基本设施,在通过狭窄的海峡时其时速甚至降至11海里,根本难以应对高速行驶且配备武器的小型船只③。相比于机场的相对封闭性,港口能够从水上和陆地两条通道进入,难以部署安全措施,这些防卫漏洞极大地增加了袭击目标的脆弱性。
(二)能力分析:海上恐怖袭击的硬性条件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具备发动海上袭击能力的恐怖组织或团体主要包括:自由亚齐运动、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及其分支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阿布沙耶夫组织、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基地组织及其分支、反以色列团体和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④。其中,自由亚齐运动于2005年与印度尼西亚政府达成协议解除武装,目前仍活跃在东南亚的本土恐怖组织主要包括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及其分支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阿布沙耶夫组织、伊斯兰祈祷团等。这些恐怖组织成员由于长期生活于沿海国家,大多掌握一定的海上生存技能及操作技术,并且通过抢劫、走私和偷渡等方式获得了一定的武器装备,多数曾成功发动过恐怖袭击。其中,目前最为活跃的为阿布沙耶夫组织,该组织从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中独立出来,于2001年在菲律宾旅游胜地巴拉望岛绑架了约20人, 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几名游客惨遭杀害;2004年,菲律宾阿布沙耶夫组织在马尼拉附近对“超级轮渡14号”(Super Ferry 14)进行爆炸袭击,直接造成63人死亡,成为迄今为止死伤最为惨烈的海上恐怖事件⑤。通过对以往海上恐怖袭击事件的经验总结以及伴随着海上运动的兴起,恐怖分子海上袭击技能如海上劫持、潜水和海底爆破等进一步提高。同时,由于海洋产业的兴起以及非法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日趋猖獗,恐怖分子获取袭击武器装备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9·11”事件发生后,基地组织势力不断向东南亚地区扩张。基地组织在东南亚的重要分支机构之一——伊斯兰祈祷团便是在阿富汗回流恐怖分子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①。基地组织曾经制造了臭名昭著的美国“科尔号”、法国“林堡号”等海上恐怖袭击事件,具备较为成熟的海上恐怖袭击运作能力。据悉,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和阿布沙耶夫组织都曾经在阿富汗基地组织训练营接受过训练,阿布沙耶夫组织还通过抢劫、海盗和要挟赎金等方式来资助基地组织。近年来,“伊斯兰国”恐怖势力也逐渐向东南亚地区渗透,东南亚本土性、区域性恐怖组织呈现出与国际化恐怖组织合流的趋势。2015年以来,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国际联军强力打击的“伊斯兰国”组织加紧向中亚、北非、东南亚、南亚和中亚地区扩展,东南亚成为“伊斯兰国”组织重要的恐怖分子招募、中转和回流地,东南亚地区一度陷入沉寂的阿布沙耶夫组织、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和伊斯兰祈祷团重新活跃起来,甚至成立了一批新的恐怖组织,如FAKSI(the Forum of Islamic Law Activist)、FPDI(the Forum Pendukung Daulah Islamiyah)等,其暴恐对象和实施手法也有向“伊斯兰国”靠拢的趋向②。恐怖分子之间互相勾结以提供成员培训、信息交流或者联合发动袭击使未来东南亚地区海上恐怖主义充满了不确定性。
近年来, 东南亚地区采取高压措施严厉打击海盗活动,海盗活动风险陡然增加,成功率大大降低。根据国际海事局的统计,2015年,东南亚海域共发生海盗及武装劫船事件174起。2017年,这一数据减少至78起③。恐怖组织受区域内灾害频发、政局动荡和经济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资金来源大大受阻,因此,东南亚地区恐怖分子与海盗互相勾结,海盗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以及海上操作技术,恐怖分子则为海盗提供情报或贿赂官员以保护其免于被捕④。甚至,很多东南亚海盗已成为某些海上恐怖组织的成员,并参与相关的海上恐怖主义活动,两者在组织形式上逐渐合而为一,经济目的与社会、政治目的相互交错⑤。在此情形下, 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活动都不断扩张,东南亚海上安全蒙上一层巨大的阴影。
(三)意图分析:海上恐怖袭击的主观需求
恐怖袭击的目的在于通过极端暴力方式博得公众关注,制造大规模恐慌以达到其政治目的。海上恐怖袭击恰恰能满足恐怖分子的这一需求,因为在重要海域的一起恶性恐怖袭击事件能够造成大规模伤亡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环境灾难。因此,随着国际卫星、通讯技术的进步以及海上运输与日俱增的重要性,恐怖分子逐渐将目光瞄准海洋。
游轮、渡轮以及大规模客运船只属于人口密集区,恐怖分子利用这一点,发动针对平民的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的人员死伤。除此之外,大型豪华邮轮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性地位和巨大的社会声望,恐怖分子选择豪华邮轮“下手”能够引发极高的社会关注,满足其曝光和政治宣传的需要。
当前,全世界有80%的货运通过海上运输,且遵循恰好满足市场需求和及时性原则,因此,一旦恐怖分子扰乱正常航运秩序,将会发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⑥。1999年, 43964艘重量超过300吨的船只从马六甲海峡通过;2006年,这一数字攀升至62131艘。如果将超过100吨的船只包括在内,2006年,马六甲海峡船只通量达到94000艘。据估计,2020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41000艘⑦。据估计,2020年,马六甲海峡石油运输总量将翻倍,达到每天2亿桶的运输总量①。假设马六甲海峡油轮遇袭,首先将会影响市场石油供应,引发国际油价震荡。除此之外,馬六甲海峡航道狭长、货运繁忙,遇袭油轮长时间搁浅会影响其他航运业务的正常运营,也会加剧替代性航路拥堵状况,同时也将带来保险费用激增等一系列连带反应。
另外,值得警惕的是,海上恐怖袭击可能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原油运输、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运输同样倚重海上运输,一旦航运船只遇袭造成原油或者毒害物质泄漏,将会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水的流动性会加剧污染的扩散性,从而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东南亚沿海国家尤其是依赖捕捞业发展的国家会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渔民失业,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稳定。
三、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治理机制
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的潜在威胁与巨大危害促使东南亚各国加强海上反恐合作,从国家内部、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多边层次展开了涉及海上巡航与监测、信息共享、反恐演习、反恐能力建设、反恐司法合作等多方面的打击海上恐怖主义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区域内国家主导
恐怖组织一般主要活跃于某一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自由亚齐运动和伊斯兰祈祷团活跃于印度尼西亚,阿布沙耶夫组织和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活跃于菲律宾南部等。因此,恐怖主义的治理首先有赖于区域内相关国家。一方面,他们在国内采取综合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则积极开展与区域内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
深受恐怖主义侵扰的东南亚国家主要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为有效减少恐怖主义威胁,这些国家采取了包括政治、社会经济、法律、意识形态和教育等多样化措施在内的综合反恐措施。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将海上贸易视为国家经济命脉,因此,高度重视海上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恐怖主义与海盗之间的联系。2002年,新加坡作为亚洲首个响应的国家与美国签订《集装箱安全倡议》(CSI);2004年,新加坡成立国家安全协调秘书处(NSCS)以促进国家机构之间的反恐合作;2008年,在原有《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法案》的基础上,新加坡又颁布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法案》,2月成立了“反恐融资协会”,旨在阻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流动。除了以上的直接性反恐措施,新加坡还注重通过社会教育的方式从根源上解决恐怖主义问题。政府鼓励温和的穆斯林学者和教师向穆斯林社区发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言论。2003年4月,新加坡成立宗教康复中心,针对激进主义开展公共教育②。
另外,东南亚国家之间也积极开展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20世纪90年代,印度尼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菲律宾与马来西亚之间分别签署了海上巡航协定但收效不佳,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双边合作几乎停滞不前③。随后,区域内国家开展了多边合作。2002年5月,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签署《情报交换和建立信息处理协议》,协议要求在安全事务上紧密合作,加强边界的巡逻及情报信息交流,采取联合行动,共同追捕恐怖分子以及取缔洗钱、走私、偷渡等活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为维护马六甲海域的稳定与安全也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合作。2004年,印度尼西亚提议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3国加强马六甲海峡海上巡航。7月,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MALSINDO)协调巡航计划推出,来自3个国家的17艘军舰在马六甲海域执行全年次的巡航任务④。2005年,马来西亚提倡加强海上空中巡航,3国推出“天空之眼”(Eyes in the Sky)计划。2006年,该合作机制发展为“马六甲海峡巡航协定”,包括巡航制度和“天空之眼”计划,由3国官员组成的联合协调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侧重于巡航、空中监测和情报共享⑤。以“马六甲海峡巡航计划”为模型,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于2017年6月开展苏禄海3国交界地带海上联合巡航;同年10月,3国又启动了“三边联合空中巡逻”①。
(二)区域合作机制
近年来,东南亚地区恐怖主义呈现出与其他恐怖组织甚至与海盗互相勾结的趋势,国家主导的反恐模式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东南亚地区开始探索以区域力量补充国家反恐力量的不足,逐步建立了区域反恐机制。东南亚区域反恐机制以东盟为核心,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和行动指南,推动构建多边反恐协商平台,大力建设和利用现有的反恐执行机构,形成了具有东盟特色的海上反恐机制。
东南亚地区反恐以《东盟反恐公约》(ACCT)为法律框架。2007年1月,在菲律宾宿务岛举行的第12届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国家签署了《东盟反恐公约》,這是东南亚地区安全领域首份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文件。2013年1月11日,马来西亚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至此,《东盟反恐公约》已被10个东盟国家全部批准,东盟为实现政治和安全共和体蓝图又迈出了一步②。根据《东盟反恐公约》,东盟国家遵循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互不干涉原则,履行反恐义务,东盟设立专门机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反恐合作,加强反恐技术培训,采取合作行动追踪东南亚地区可疑的资金和人员流动。这项公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为起诉和引渡罪犯提供了共同程序,例如在法庭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设施等③。公约要求建立地区反恐数据库,加强了各机构之间尤其是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基础。
东南亚地区反恐以《东盟打击恐怖主义全面行动计划》为行动指南。2009年11月17日,在第7届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东盟打击恐怖主义全面行动计划》。2017年举行的第11届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又对该行动计划作了进一步修订。该行动计划从东盟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和外部力量层面就打击恐怖主义制定了具体措施。除了关于反恐的情报、数据共享,反恐联合演习,阻断恐怖组织资金流动,加强武器管制,推动执法与司法合作方面的规定,该行动计划还强调对恐怖主义追根溯源,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根除恐怖主义威胁。
东南亚地区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建立了国家之间的反恐合作对话机制。2003年,《东盟第二共同宣言》(《巴厘第二宣言》)提出了建立东盟共同体的目标,海上反恐是东盟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东盟首脑会议等传统对话形式,东盟针对恐怖主义还构建了专门性协商平台:一是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2001年11月5日,在第3届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东盟打击恐怖主义联合行动宣言》;2009年,在第7届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东盟打击恐怖主义全面行动计划》,为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基本性行动指南。二是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地区论坛作为维护地区安全的重要平台,通过两个渠道(政府和民间)展开对话:第一轨道由各国政府提出议题,组织协商会议;第二轨道是由非政府组织的会议,通常由东盟战略与国际研究所(ISIS)和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主办,其形式是以第一渠道的议题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会④。2003—2017年,东盟地区论坛针对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举行会间会,同时针对应对恐怖主义威胁举行专题研讨会,如2002年在美国夏威夷州火奴鲁鲁举行的反恐怖主义经济措施研讨会、2003年在澳大利亚达尔文市举行的重大恐怖袭击事件事后管理研讨会以及2015年和2017年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支持恐怖袭击受害者的专题研讨会等⑤。三是东盟海事论坛。2010年,根据《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东盟海事论坛成立。2010年7月,第1届东盟海事论坛在印度尼西亚东爪哇举行,会议讨论了互联互通、海事安全、人员和船只搜救等相关问题。2011年8月,第2届东盟海事论坛在泰国芭提雅举行,会议讨论了各国面临的海盗、跨国犯罪、恐怖主义、海啸和原油泄漏等挑战,目的是扩大东盟在海事问题上的集体利益,探讨建立一种共同的合作方式①。四是东盟国防部长会议。2004年11月,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10届东盟峰会上通过了《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该计划规定东盟每年度举办东盟国防部长会议,该会议成为东盟国家通过防务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协商平台。2014年,在缅甸举行的第8届东盟国防部长会议上通过了2014—2016年工作计划,同意设立东盟国防部长热线以便处理危机与紧急事务,特别是海上安全问题②。2018年2月,东盟国防部长会议于新加坡发表联合声明,指出东盟国家严重关切东南亚地区恐怖主义问题,进一步强调通过区域、次区域层次以及联合外部力量开展反恐合作的重要性③。
东南亚地区还积极利用和搭建反恐执行机构,不断提高区域内国家反恐能力和执法水平。2003年7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了东南亚区域反恐中心(SECTC),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恐怖活动和发展地区训练程序,指导相关会议,促进各成员国现有的调查、情报、监控、侦察、管理和报告能力。训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法人员设置的心理战和情报收集课程、炸弹及爆炸物的探测、爆炸后的调查、机场安全、护照的安全和检查等课程④。1999年,泰国曼谷国际执法学院(ILEA)成立,该机构通过核心课程、专业培训计划以及区域研讨会等方式提供高质量的培训与技术援助,尤其侧重于提高警务人员的调查和管理技能。与之类似,位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执法合作中心(JCLEC)通过为专业警察提供专业性培训如情报收集与犯罪调查来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分子以及通过其他犯罪或者非法活动资助极端主义的团体。
(三)区域外力量的参与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东南亚国家逐步认识到自身在资金、设备、技术和能力上的不足,因此,通过联合区域外力量以促进自身反恐能力建设,达到更好的反恐效果。目前,东南亚地区基本形成区域外国家支撑、私人安全公司补充的区域外“借力”反恐形式。
1. 国家行为体
首先,区域外国家与东南亚国家积极开展双边反恐合作,合作范围涉及情报交流、军事演习和司法合作等方面。以美国为例,“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大力开展反恐行动,东南亚地区也不例外。2002年1月,美国与菲律宾签署《美菲后勤互助协定》 草案,对美国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进入菲律宾做了具体规定;2002年5月,马来西亚与美国签署《对抗国际恐怖主义合作宣言》,规定两国将在交换和分享情报等方面加强合作,并通过培训和各种活动提升各自的反恐能力⑤。为了打击阿布沙耶夫等恐怖组织,自2002年1月以来,美菲双方在菲律宾南部进行了将近6个月的“肩并肩 02—1”联合军事演习。随后,双方相继举行了“肩并肩 02—2”“水上准备合作训练—02”等大小近 10 次军事演习。
其次,区域外国家通过参与东盟安全机制的方式推动东南亚反恐建设。东盟重视外部伙伴力量,通过 “东盟+1”“东盟+3”和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等形式吸引区域外国家参与东盟反恐机制。以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为例, 2013年9月9日,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首次反恐演练在印度尼西亚国际和平安全中心举行,来自该合作机制18个成员国的500多名军人参加此次演练,各参演国以恐怖主义分子袭击海上油轮和图谋对某大型活动实施爆炸袭击为设定背景,集中交流、展示自身的反恐政策和行动能力⑥。2016年5月,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海上安全与反恐合作联合演习在文莱穆阿拉海军基地的多国协调中心进行,参演国的军舰和兵力在港岸与海上展开反恐课目演习,包括编队航渡、海上搜救、临检拿捕、扫海警戒、跟踪监视和直升机互降等⑦。2018年10月,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通过《东盟防长扩大会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联合声明》,重申携手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并称将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成立反恐专家小组等措施加强防务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威脅①。
再次,区域外国家积极倡导在东南亚海域建立相关安全合作机制以共同维护海上安全。2002年,美国提出《集装箱安全倡议》(CSI),旨在通过与港口政府合作加强货物查验,甄别安全风险,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东南亚地区诸多港口参与其中。2004年,美国提出《地区海上安全倡议》(RMSI),旨在通过情报共享、美国舰队定期巡航实施有效拦截,阻断恐怖主义威胁②。在日本的倡议下,2004年,《亚洲地区反海盗和武装劫船合作协定》(ReCAAP)得以通过,并建立了信息共享中心(ISC)。东盟10国以及日本、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6国积极开展信息交换、海上安全能力建设以及安全执法合作。尽管这一协定并非直接针对海上恐怖主义,但是,情报共享和海上防卫能力建设等举措对于反恐无疑大有助益。
2. 私人安全公司
东南亚地区海上恐怖袭击频发迫使许多商船雇佣私人安全公司应对海盗及恐怖组织的侵袭,维护船员与货物的安全。私人安全公司能够提供覆盖面较广且优质的海上安保服务,能够有效地解决东南亚海域国家海上防卫能力不足与东南亚海上航道重要性之间的矛盾,无疑为东南亚海域航运安全提供了一颗“定心丸”。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安全问题私有化趋势已发展到东南亚地区,大批来自欧美国家的私人安全公司——如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的哈特公司(Hart)——积极参与到东南亚海上安全治理中,在战略位置重要、海上运输业务繁忙的马六甲海峡更是如此③。私人安全公司针对马六甲海峡安全的陈述、报告及评估已经对当地政府、企业的决策和公众产生了影响,私人安全人员甚至会定期参与有关马六甲海峡安全的会议,他们提供的安全报告通常会出现在主流媒体的报道中④。
四、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治理机制的成效及前瞻
(一)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治理成效及不足
近年来,通过多层次的合作与“铁腕”治理,东南亚地区的海上恐怖主义活动得到强有力的遏制。2015年12月下旬,印度尼西亚警方于爪哇岛逮捕了企图在圣诞节期间制造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2016年,新加坡逮捕了27名孟加拉国籍疑似“圣战”分子。同时,得益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在马六甲海峡附近的严密巡航,2016年,该海域附近的武装劫船事件发生几率大大降低。
东南亚地区结合地区恐怖组织发展的特点,探索出以区域内国家为主导、以区域合作机制为补充、欢迎外部力量参与的恐怖主义治理机制,具有显著特色。从治理领域而言,东南亚海上反恐实现了治理恐怖主义与维护海上安全的二维联动:一方面注重传统陆、空恐怖主义治理经验与技术的运用;另一方面则重视恐怖主义的海上转向,将海上反恐与大力打击海盗、海上劫持船只、人口偷渡等海上犯罪活动相结合,共同维护海上安全与稳定。正如新加坡军方根据具体情况总结出来的一句话:“我们不知道使用这种船只的是海盗还是恐怖分子,因此最好用同样的办法对付他们。”⑤ 从治理主体而言,东南亚海上反恐力量覆盖区域内国家、地区性组织、区域外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多个主体,构建出双边、次区域、区域、多边合作机制,从点、线、面层面实现网状反恐。从治理过程而言,东南亚反恐覆盖事前预防、事中联合行动和事后司法合作等3个环节。事前预防侧重于反恐演习、情报信息共享、反恐警务培训等;事中联合行动侧重于警务和军队部门之间的执法合作;事后司法方面则注重起诉、引渡合作等。
然而,就目前而言,东南亚海上反恐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东南亚的海上反恐目前仍处于依附于陆、空反恐措施和打击海上犯罪的状态,针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特点的专门性治理举措很少,这将成为未来海上安全建设的重大薄弱点。
第二,东南亚强调沿线国家主导的内向型反恐,大大制约了反恐合作的有效性。鉴于殖民统治的历史以及东南亚国家与区域内以及外部国家存在的诸多海上领土争端,东南亚国家对主权持坚决维护的态度,对外部力量介入本国事务持小心谨慎的态度,在反恐问题上同样如此。例如, 2004年,美国提出《地区海上安全倡议》(RMSI),随后新加坡回应道,国际援助对于充分巡逻海峡是必要的;但此举却遭到了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强烈反对,他们怀疑美国将以反恐的名义派驻军舰在本国海洋领土范围内进行反恐巡航,认为这是对其主权的严重侵犯①。因此,东南亚国家普遍坚持海上安全属于国家的独立责任,区域和外部力量在反恐过程中只是补充,有其参与的限度。然而,由于东南亚各国在反恐上的态度和积极性上大有不同,这就使得以国家为主导的反恐措施有效性不足。例如,受恐怖主义严重侵扰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均将恐怖主义视为严重威胁,呼吁采取综合措施坚决治理。但是,如泰国和柬埔寨等受恐怖主义影响较小的国家则对反恐持消极态度,他们一是担心激化国内穆斯林群体的极端宗教情绪,二则担忧强力反恐会影响本国旅游行业的发展。
第三,东南亚地区反恐合作强调协商性而非强制性的合作。1976年2月,首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东盟友好合作宣言》,该宣言正式确立东盟合作的原则,即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认同;各国有权保持其民族生存,不受外来干涉、颠覆或压力;互不干涉内政;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缔约国内实行有效的合作等②。东南亚国家对主权问题极为敏感,因此在合作中强调不干预性、非强制性的原则,东盟组织在其中更多起到的是协调作用,其凝聚力和强制约束力都相对薄弱,远未形成类似欧盟的高效、快速、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
(二)东南亚海上恐怖主义治理机制发展前瞻
东南亚海上反恐机制仍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区域内国家、东盟以及区域外力量等多方主体应妥善解决反恐合作中存在的矛盾,补充、完善反恐合作环节,标本兼治、多方并举、多轨并行,共同营造稳定、和谐的海上环境。
一方面,海上反恐要平衡协调以下3个方面的关系:第一,要处理好捍卫国家管辖权与主权让渡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和理解东盟国家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的传统,也应当放弃绝对主权的观念,适当让渡主权,否则会使反恐机制的构建与运行障碍重重甚至落空③。第二,要处理好协调性方式与强制性执行之间的关系。东南亚国家在长期合作中形成非强制性原则,但现实问题是,脱离了强制性执行的有效限制,海上反恐合作经常会产生“搭便车”的现象,最终陷入“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必须平衡好二者的关系,坚持分情况讨论,对于定期性的反恐演习和巡航,可视国家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参与,而对于罪犯引渡、情报共享和证据提交等关键性环节则必须“铁腕”执行。第三,要处理好治理海上恐怖主义与其他海上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海上恐怖主义与其他海上犯罪活动尤其是海盗活动在实际中常常难以区分,在实际操作中,海上反恐也是依托于其他打击海上犯罪机制而运行的。但是,如上文所述,海上恐怖主义与海盗具有本质性的差别,不可一概而论,因此,在构建一体化海上安全机制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海上恐怖主义与其他海上犯罪活动在打击手段和量刑等方面的区别。
另一方面,东南亚海上反恐机制应从细节着力,完善反恐环节,确保反恐环节顺畅衔接。这需要从事前预防、事中行动以及事后保护3个环节具体入手,严密打击海上恐怖主义。
首先,就事前预防的角度而言,东南亚国家应从长期和短期措施著手,从根源上解决恐怖主义泛滥的问题。从根本上看,东南亚诸国应从长远出发,解决国家政治混乱、经济衰退和社会不安等问题,这是系统性工程,应循序渐进,坚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统筹的原则。从短期视之,东南亚应通过广泛教育与宣传良性的民族和宗教思想,着重关注恐怖组织极端思想宣传、恐怖人员招募、恐怖分子输送等行为,防止极端恐怖思想进一步蔓延。完善安保与检查体系,完善船只登记检查制度,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人员和货物的事前查验。同时,应当普及海上安全知识,切实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为船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从而提高其防御能力。
其次,海上反恐联合行动应着力推进警务和司法层面的合作。第一,提高区域内国家海上防卫能力。这一方面要靠区域内国家充分重视海上恐怖主义威胁,增加海上安全部队,扩大海上经费开支,切实提高自身的反恐实力。另一方面,东南亚海域安全与区域外国家的海上经贸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区域外国家也要进一步增加对东南亚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投入,改善区域内国家军队和执法机构的巡航、监视和封锁能力。第二,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推动反恐合作向纵深发展。以反恐刑事合作为例,合作范围不应局限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内容,更应当包括海上恐怖主义犯罪联合侦查、情报交流与共享、涉案财产查明与没收、移送管辖、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领域①。第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恐怖分子的追捕机会往往稍纵即逝,因此,必须构建区域内全覆盖的情报信息交流网络,设立24小时不间断巡航监控机制,堵住恐怖分子企图藏匿的任何死角。通过定期举行海上反恐演习,提高各国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水平,从而执行反应迅速、配合默契、协调高效的追捕行动。
再次,打击海上恐怖主义不应只到追击恐怖分子为止,而应关注海上恐怖袭击所造成的后续连锁反应。这就需要合理评估海上恐怖袭击所造成的危害,建立海上恐怖袭击应急反恐机制,对海上恐怖袭击有可能造成的经济和环境等问题有效应对、及时止损。同时,加强对公民的保护以及对受害者的援助,既要关注显性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也要关注隐性的精神伤害,对于情节严重者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五、结语
长期以来,东南亚国家维护海上安全的重点是打击海盗活动、武装劫持船只、毒品交易等海上犯罪活动,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的威胁重视不足。然而,近年来,东南亚地区恐怖势力活动蔓延至海上,利用东南亚海域安防条件的脆弱性与地理位置的重要性,通过联合其他恐怖势力以及海盗团体频频在海上制造恐怖事件,成为东南亚地区挥之不去的巨大梦魇。对此,东南亚国家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首先,区域内国家从国家内部打击恐怖势力,同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双边、多边层次合作;其次,东盟充分发挥其协调功能,从立法、对话机制创建及执行平台搭建等多维度开展海上反恐合作;再次,东南亚国家积极向区域外国家、国际组织及私人安全公司借力以弥补自身海上反恐能力的不足。
然而,东南亚海上反恐机制仍面临针对性不足、有效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未来仍留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一方面,东南亚海上反恐机制要从宏观上协调好捍卫国家管辖权与主权让渡之间的关系,平衡好协调性方式与强制性执行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治理海上恐怖主义与其他海上犯罪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东南亚国家既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行动及事后保护这3个环节的细节,又要努力使各个环节环环相扣、衔接顺畅。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中国东南周边地区安全机制构建研究”(14ZDA087);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二战后东南亚区域合作起源与演变研究”(15BSS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颜 洁)
①National Consortium for the Study of Terrorism and Responses to Terrorism. “The GTD 2017 World Map”, August 2018, https://www.start.umd.edu/gtd/images/START_GTD_Heat_Map_2017.jpg.
②《东南亚国家强化反恐合作》,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01/30/c_129801365.htm,2018年1月30日。
①ASEAN Statement & Communiques.“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5th ASEAN Defence Ministers’ Meeting-Plus(ADMM-PLUS)”, October 21st, 2018, https://asean.org/chairmans-statement-5th-asean-defence-ministers-meeting-plus-admm-plus/?highlight=ASEAN%20Defence%20Ministers%E2%80%99%20Meeting.
②相关研究参见:Michael D. Greenberg, Peter Chalk, Henry H. Willis, Ivan Khilko, David S. Ortiz. Maritime Terrorism: Risk and Liability, Santa Monica: Rand Corporation, 2006; Martin N. Murphy. Contemporary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 The Threat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Martin N. Murphy. Small Boats, Weak States and Dirty Money: Contemporary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s Threat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London: Hurst Publishers Ltd, 2007; Peter Chalk. The Maritime Dimension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 Terrorism, Piracy, and Challenges for the United States, Santa Monica: Rand Corporation, 2010.
③相關研究参见:Rüdiger Wolfrum. “Fighting Terrorism at Sea: Options and Limit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 M.H. Nordquist, R. Wolfrum, J.N. Moore, and R. Long, eds.. Legal Challenges in Maritime Security, Leiden &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pp.3~40; Md Saiful Karim.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Maritime Terrorism: The Ghost of Piracy is Still Hunting!”, New Zealand Universities Law Review, Vol.26, No.1, 2014, pp.82~103; 王淑敏:《海上反恐面临的新挑战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7~10页;张湘兰、郑雷:《论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52~157页;王赞:《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要论——以台湾地区为借鉴》,《人民论坛》2011年第8期,第68~70页;周楠、周欣:《试论中国与东盟海上反恐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3期,第90~101页。
④相关研究参见:胡铭、徐莹:《海盗行为恐怖主义化:三种模式与双重规制——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为视角》,《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90~101页;童伟华:《海上恐怖主义及海盗犯罪现象学考察》,《法治研究》2011年第4期,第49~54页。
⑤相关研究参见:Ian Storey.“Securing Southeast Asia’s Sea Lanes: A Work in Progress”, Asia Policy, Vol.6, No.1, 2011, pp.95~127; Ahmad Almaududy Amri. Maritime Security Challenges in Southeast Asia: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s, New South Wales: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2016;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海上通道安全课题组:《海上通道安全与国际合作》,北京: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张才圣:《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东南亚海上通道安全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50~56页。
⑥相关研究参见:Rommel C. Banlaoi.“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The Abu Sayyaf Threat”, Naval War College Review,Vol.58, 2005, pp.63~80;Rheny Wahyuni Pulungan.“Enhancing Maritime Security In The Malacca Strait: Cooperation Against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Indone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 No.2,2010,pp.300~334;Yun Yun Teo.“Target Malacca Straits: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Studies in Conflict & Terrorism,Vol.30, No.6,2007,pp.541~561;Catherine Zara Raymond.“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A Risk Assessment”, Terrorism & Political Violence,Vol.18, No.2,2006,pp.239~257;Michael Richardson.“The Threats of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Maritime Studies, Vol.139,2004,pp.18~21.
①James Cable. Navies in Violent Peace, London: Macmillan, 1989, pp.92~101.
②代表性觀点参见:Xu Jingjing.“Piracy as Maritime Offence:Some Public Considerations”,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ol.9,2007,p.644, 转引自童伟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及海盗犯罪的刑事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张湘兰、郑雷:《论海上恐怖主义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52~157页。
③代表性观点参见:周楠、周欣:《试论中国与东盟海上反恐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3期,第90~101页;童伟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及海盗犯罪的刑事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5~89页。
④Carlo Tiribelli.“Time to Update the 1988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Oreg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 2006, p.145.
⑤Institute for Economics & Peace. “Global Terrorism Index 2018: Measuring the Impact of Terrorism”, November 2018, http://visionofhumanity.org/app/uploads/2018/12/Global - Terrorism-Index-2018-1.pdf.
①张才圣:《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东南亚海上通道安全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52页。
②③Catherine Zara Raymond.“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A Risk Assessment”, Terrorism & Political Violence, Vol.18, No.2, 2006, p.242, p.244.
④Martin N. Murphy. Contemporary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 The Threat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p.65~68.
⑤Rommel C. Banlaoi. “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 The Abu Sayyaf Threat”, Naval War College Review, Vol.58, 2005, pp.71~72.
①Bernama.“Sulu Sea Shouldn’t Become ‘New Somalia’”,November 17,2016,https://www.malaysiakini.com/news/363260.
②靳晓哲、李捷: 《“伊斯兰国”与东南亚恐怖主义的发展》,《南亚东南亚研究》2016年第3期,第6~8页。
③该数据根据国际海事局发布的《2017年度海盗及武装劫船报告》整理而得,参见https://icc-ccs.org/reports/2017-Annual-IMB-Piracy-Report.pdf.
④Michael Bahar.“Attaining Optimal Deterrence at Sea: A Legal and Strategic Theory for Naval Anti-Piracy Operations”,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40, 2007, p.3.
⑤胡铭、徐莹:《海盗行为恐怖主义化:三种模式与双重
规制——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为视角》,《中国高校社会
科学》2016年第1期,第94页。
⑥Michael D. Greenberg, Peter Chalk, Henry H. Willis, Ivan Khilko, David S. Ortiz. Maritime Terrorism: Risk and Liability, Santa Monica: Rand Corporation, 2006, p.16.
⑦Tomoyasu Izaki, and Y. Ikuta, “A Study of Evaluation of Navigation Safety at the Straits of Malacca & Singapore (Asia Navigation Conference)”, Control Theory & Technology, Vol.12, No.3, 2014, pp.234~249.
①Martin N. Murphy. Small Boats, Weak States and Dirty Money: Contemporary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s Threat t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London: Hurst Publishers Ltd, 2007, p.266.
②Ralf Emmers.“Comprehensive Security and Resilience in Southeast Asia: ASEAN’s Approach to Terrorism”, The Pacific Review, Vol.22, No.2, 2009, p.167.
③Ahmad Almaududy Amri, Maritime Security Challenges in Southeast Asia: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s, New South Wales: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2016, p.142.
④⑤Ian Storey.“Securing Southeast Asia's Sea Lanes: A Work in Progress”, Asia Policy, Vol.6, No.1, 2011, p.116.
①《菲律賓为反恐又拉邻国开展联合海空巡航》,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mil/2017-10/24/c_129726079.htm,
2017年10月24日。
②ASEAN Secretariat.“ASEAN Convention on Counter-Terrorism Completes Ratification Process”, January 22nd, 2013, http://asean.org/asean-convention-on-counter-terrorism-completes-ratification-process/.
③ASEAN Secretariat.“ASEAN Convention on Counter Terrorism”, May 10th,2012,http://asean.org/?static_post=asean-convention-on-counter-terrorism.
④梁云祥、赵天:《东盟地区论坛的功能与作用探析》,《国际政治研究》2000年第4期,第50页。
⑤东盟地区论坛的主题参见:http://aseanregionalforum.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19/01/List-of-ARF-Track-I-Activities-1994-2018-by-Subject-as-of-August-2018-1.pdf.
①Permal, Sumathy.“The 2nd ASEAN Maritime Forum”, Australian Journal of Maritime and Ocean Affairs, Vol.3, No.4, 2011, pp.140~143.
②《东盟防长会议强调深化与对话国的友好关系》,
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4-05/21/c_1110799568.htm,2014年5月21日。
③ASEAN Statement & Communiques,“Joint Statement by the ASEAN Defense Ministers on Countering Terrorism in ASEAN”, February 8th, 2018, http://asean.org/joint-statement-by-the-asean-defence-ministers-on-countering-terrorism-in-asean/.
④周琳:《东盟区域反恐合作机制的演变与发展》,《东南亚纵横》2011年第3期,第73页。
⑤王光厚:《浅析美国与东盟的反恐合作》,《东南亚
研究》2007年第5期,第42页。
⑥《我军参加东盟防长扩大会机制首次反恐演练》,人民网, http://world.people.com.cn/n/2013/0909/c1002-22857727.html,2013年9月9日。
⑦《东盟防长扩大会议海上安全与反恐联合演习在文莱开幕》,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hoto/2016-05/04/c_128954541_5.htm,2016年5月4日。
①ASEAN Statement & Communiques, “Joint Statement by the ADMM-Plus Defence Ministers on Preventing and Countering the Threat of Terrorism”, October 21st, 2018, https://asean.org/joint-statement-admm-plus-defence-ministers-preventing-countering-threat-terrorism/.
②Ahmad Almaududy Amri. Maritime Security Challenges in Southeast Asia: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s, New South Wales:University of Wollongong,2016, p.145.
③邢瑞利、郑先武:《私人安全公司与东南亚海上安保》,《南亚东南亚研究》2015年第2期,第2~4页。
④Carolin Liss. “Losing Control? The Privatization of Anti-Piracy Services in Southeast Asia”, Austral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63, No.3, 2009, p.395.
⑤(新加坡)格拉汉·格拉德·奥著,黄耀东译:《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威胁》,《东南亚纵横》2006年第4期,第15页。
①Mark David Chong.“Securitising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 along the Malacca and Singapore Straits: Singapore and the Importance of Facilitating Factors”, in N. Tarling, X. Chen(eds.). Maritime Security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Palgrave Macmillan, 2017, p.81.
②郑先武:《“安全共同体”理论和东盟的实践》,《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5期,第23頁。
③周楠、周欣:《试论中国与东盟海上反恐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3期,第97~98页。
①陈洁:《欧盟反恐战略的发展与挑战》,《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6年第1期,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