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9-09-10 07:22
中国军转民 2019年4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产教培育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一、为什么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

答:深化产教融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的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均对深化产教融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做出部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主要有以下3方面考虑:

首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根本还是要靠创新和人才。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关键一招。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促进校企协同中,积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供给,既补齐教育人才短板,又补齐产业创新短板,打造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其次,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深化推动教育改革,重塑我国人力资源优势的实践创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要求现代化教育体系构建开放创新复合多元的生态系统。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将企业纳入国家国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技能、工匠精神、先进管理、创新文化等要素融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全过程,能够有效发挥企业开展实践教育、对接市场需求、激活创新源头的优势,促进人才需求侧融入供给侧,以“开门办学”促进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和质量提升,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人力资源的需求。

最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培育市场创新主体,打造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需求。在现代化经济和产业体系中,企业已不再是单纯的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更是技术创新和技能人才的重要需求者和孵化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促进教育人才优势、创新优势与企业需求对接,推动完善产业创新链条,提升产业人力资本,是增强内在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渠道,也正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自身内在需求。抓住当前国家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的有利时期,健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制度安排,将带动更多企业竞相参与产教融合改革,整体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和人才素质,不断激发人才活力,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

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答: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我国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据统计,截至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有37.27万个,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5.89万个,加上同样数以万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顺应高质量发展潮流,希望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中来。应该看到,当前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面临十分有利的发展机遇,加强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导,将“渴求人才”的社会共识转化为“投资于人”的现实行动,既符合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也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有效引导和充分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在鼓励企业率先探索的同时,积极加大政府支持引导,形成“先行者先受益”的政策激励效应,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改革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营造企业积极投入、竞相参与良好氛围,把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

三、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实施办法》设置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条件,鼓励各类企业平等申报、踊跃参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需求,列出重点建设培育的企业范围。2018年9月,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公开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为《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培育条件提供工作参考。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有关方面还研究提出了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议名单。

《实施办法》提出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6项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为强化服务产业的政策导向,《实施办法》要求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建设培育和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答: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由省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落地。有关省市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同时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点,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制定相應的建设培育的政策清单,对投入多、贡献大的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各地在试点中采取的建设培育政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将加强激励引导,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具体办法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另行制定。

五、《实施办法》对于在这项工作中,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作用等边界有哪些考虑?

答: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要成为深化产教融合、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中,我们注重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既发挥宏观政策导向作用,又发挥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优势。

一是坚持平等自愿普惠。明确公布建设培育条件,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在入口上,不搞“点球”式定向支持,对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均同等对待,通过提供普惠性政策扶持,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高产教融合政策覆盖面。

二是坚决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坚持工作程序透明,对照规定条件进行复核确认,不附加设置行政审批要求。同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注重发挥中央政府在标准制定和政策引导方面的作用,由省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三是政策激励精准动态。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组合式激励措施,坚持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实际工作相挂钩,不因认证形成与企业“身份”“帽子”相挂钩的固化激励政策。同时,通过建立年报制度、实施动态认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教育投入。

六、如何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工作?

答: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4个阶段的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由省级政府有關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辖区内企业自愿申报,并按条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全社会公示。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按照国家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有关要求,各地对企业进行至少1年建设培育,可根据有关认证标准等,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进行逐年、分批认证。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省域内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的具体工作安排。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采用“先建后认”的后评价实施路径,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先行先试,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将组织各地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通过建设培育积累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厘清产教融合型企业界定方法、程序、范围,制定相关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指导省级政府出台具体认证实施办法,同时积极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按照动态实施要求,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应进行资格复核,引导企业持续滚动开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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