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友臣
在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历史上,2018年注定将是被铭记的一年。
2018年,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信息巨多,产业政策导向的、监管制度措施的、融资上市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商事纠纷的等等。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进出境监管相关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评述。
以下是作为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笔者為您带来的独家观点分享:
对跨境电商概念再界定
没有统一的概念,大家说的问题必定风马牛不相及。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笔者表示,各位可能发现,2018年的年度跨境电商事件有很多在表面上、字眼上看起来并不是跨境电商范围。但实际上,都与跨境电商直接相关。为何会出现这一认识问题就在于概念界定的不清。
故,我们借此机会对跨境电商概念做个界定。
“跨境电商”,或全称“跨境电子商务”,有“跨境”和“电商”两个概念组成,最广义的含义应该是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实现的跨境交易。在这个层面上来讲,一切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的带有跨境因素的交易都可归属于跨境电商的范畴,甚至包括通过网络下单或通过网络找货后实现的B2B。
笔者进一步辨析,“跨境”因素又包含了不同的情形,包括交易的主体隶属于不同的关境,货物处于不同的关境并在交易中实现了跨境等;“电子商务”的因素也包含了不同的情形,包括简单地通过网络发布或寻找交易信息,也包括通过网络下单,更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下单、运输和支付等所有交易环节。对这些因素的不同要求组合排列,就形成了不同宽窄幅度的跨境电商。
1.民间版本与官方版本
中国的跨境电商从出现那一天起,实际上就存在着至少是民间和官方两种不同的概念。当然,即使是民间和官方各自版本,也有不同的说法。显然,民间关于跨境电商的范畴要宽泛的多,基本包括了通过互联网实现跨境交易的所有情形,甚至包括了代购、水客等灰色、非法通关的情形。所以民间统计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要大得多,2018年全年要超过9万亿人民币。而官方的跨境电商一般是指纳入海关监管统计的跨境电商,专指通关海关监管系统,实现系统对接,三单比对的“1210”、“9610”监管模式下的跨境电商。到了2018年的194号公告,更是将跨境电商的主体限定为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境外注册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在国内注册。可以说海关监管意义上的跨境电商概念非常狭窄。因而,官方统计的数额也就要小得多,2018年全年才1000多亿人民币。
2.多种进出境渠道的客观存在
民间与官方,9万亿与1000多亿,相差悬殊。这里除了对商业模式定义不同带来的差异外,比如B2B模式下,通过网络下单后的一般贸易进口外,更多的差异则是商业模式完全相同,但进出境渠道的不同。也就是说,除了通过海关监管系统外,还有大量的跨境电商是通过没有纳入海关统计的邮包、人身携带等方式进口的。
3.个人邮包
通过个人邮包进出跨境电商商品的合法性,是灰色?还是黑色?在此,我们不讨论。但我们在关注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调整时,相关的邮包监管政策是不能遗漏的。
4.个人物品税
个人携带和邮包渠道进出境,海关征收的是个人物品税。海关个人物品税的调整,对通过该渠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或产生巨大影响。我们注意到,2016年海关总署26号公告发布的同时,个人物品税由10%、20%、30%和50%,调整为15%、30%和60%,2018年海关总署194号公告发布前后,个人物品税又调整为15%、25%和50%。个人物品税的调整也是国家管理和引导跨境电商的工具之一。
2018年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调整呈现的特点
对此,笔者表示,2018年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调整呈现的特点有以下4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