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过多的爱, 烧了“苗”

2019-09-10 07:22方青
教育家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家庭

方青

根据2016年初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40件该类犯罪作的统计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动向呈现暴力型犯罪居多,侵害财产、人身犯罪居多,团伙犯罪居多,突发性犯罪居多和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

过多的爱,会“烧苗”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最让我心寒的是学生“弑师”案,2015年,仅湖南省,两个月内就发生了三起震惊全国的“弑师”案,而这些犯罪的孩子中,最小的仅11岁!

每次看到这类新闻,我都会陷入深深的思考:我们的孩子怎么了?我们的教育怎么了?自成为一名教师以来,我一直践行着“爱”的教育理念,看到孩子们触犯法律,除了心痛,我还有很大的无力感。

都说孩子是家庭的“小太阳”,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现在的许多家庭都是“4+2+1”模式,6个成人盯着一个孩子成长,除了怕冷怕热以外,也把他们诸多的愿望寄托在这1个孩子身上。可是,这些以“爱”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压在孩子身上的期望,成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能承受之重。我是农村的,记得小时候父亲种田都会施氮肥,但是作为一名有经验的老农,他每次施肥都很小心,因为过早过多地施氮肥,会发生烧苗现象。大家想想看,我们身边是不是有很多家庭正在“烧苗”?

与过重的期望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些家庭对教育责任的态度。一些很有成就的教师曾跟我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来形容自己的工作。为什么呢?很多父母在孩子入学后就做起了甩手掌柜,孩子在学校出现了问题都变成了学校的错,由此产生的家长对学校的责难甚至过激行为给教师和学校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孩子放学回家后,一些父母并没有尽到教育义务,而是放任自流,以至于将孩子“托付”给手机、电脑后不闻不问更是常事。

随处可见的网络不健康信息和一些不良社会风气,评价对孩子“唯分数”论等等,使青少年成长的大环境、小环境存在诸多隐患。这些外因和青少年成长中积累起来的自我中心、心理脆弱等内因,在特定环境下就可能激发某些青少年的过激行为。更让人担忧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接受信息渠道的增多,一些孩子小小年纪就学会了利用法律的漏洞。2015年10月湖南弒师案发生后,犯罪的孩子竟然淡定地对执法人员说“我们不满14岁杀人不坐牢”。原本法律中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条款,竟成了他们做错事后的“免死金牌”。

这样的孩子还能用我们普通的管教方式来帮助他矫正吗?我认为,从教育的角度出发,让他们明白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做错了事要付出代价,才是对他们真正的爱。

齐抓共管建立预防体系

教育是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通力合作,才能让正确的教育理念真正为我们每一位国民所接受,并付诸行动。

我曾在人大会议上提议建立少年司法体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随着青少年犯罪逐渐呈现低龄、暴力、成人化特点,青少年犯罪正在成为困扰社会的问题之一。同时,由于一直以来舆论都将青少年视为校园内的弱势群体,造成一些教师出于“自保”的原因,不敢轻易管教学生,久而久之,使青少年犯罪置于“三不管”的境地——学校不敢管,家庭管不了,社会不重视管。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第一,加强学校法制教育,进一步推进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青少年的认识还未成型,若得不到科学合理的引导,很容易过多关注新闻媒体中负面的报道内容,并引发模仿效应。因此,建议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法规内容的教育。第二,建立少年司法体系。对于部分恶性事件如果不加强惩罚恐无法让青少年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建议相关部门就青少年犯罪相关管理条例做出修订,通过提高犯罪成本震慑青少年犯罪。第三,完善相应的社会帮教、矫正机制,保障青少年罪犯管教效果。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并不仅仅因法律宽松而起,还有很多情况下是社会不良诱因驱使。因此,在青少年初次犯罪后对其加强教育,提高“免疫”能力颇为重要。

学校要实施主动预防

孩子的问题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携手解决。学校和教师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1)深入学生家庭,与家长共同探讨孩子问题产生的原因,帮助家长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学习合适的亲子沟通模式。(2)做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一线教师(尤其是班主任)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心理辅导技能,可以第一时间观察到孩子的心理动态,及时予以帮助。特殊儿童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获得心理辅导。(3)寻求社会力量帮助。孩子有问题,最苦的就是家长,他们往往不知道在哪里可以得到帮助。现在,我们金华开设了市、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中心,各个社区也将成立心理帮扶点。学校一方面要积极联系这些社会机构,及时沟通,建立联动机制,一方面要利用学校自己的资源,积极支持、配合这些机构的工作,形成双向互利的工作模式,共同预防问题发生。

另外,学校要建立“学校—社区—司法机构”三级青少年评星制,建立各级问题学生档案,轻度——学校政教处留档案处理;中度——报到社区层面,社区心理辅导站给予辅导;重度——报到相应司法部门。同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档案,多家携手,建立青少年成长的档案。

在学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往往问题孩子背后都是一个不和谐的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样,对于社区和司法系统是否也要规定相应的监管人的追责制度?只有各方权责明确,不推不躲,齐抓共管,才能真正从根上解决这一难题。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实验小学校长,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郁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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