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发布

2019-09-10 13:02本刊编辑部
无人机 2019年5期
关键词:航空局规章规程

本刊编辑部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遵循“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探索规范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此举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在适应新技术条件下提出的全新航空管理措施,不仅实现了无人机的分类运行,同时融合了各环节的审定评估工作,夯实了无人机运行管理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对加快无人机新商业模式发展意义重大。

《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明确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的无人机,包括起飞全重在25 - 150kg的无人机;起飞全重在7 - 25kg、运行风险较大的无人机;起飞全重150kg以上、运行风险较小的无人机等三种特定种类无人机。其他轻小无人机运行无需进行试运行审定。简而言之,除起飞全重7千克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该《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租暂行)》。

根据《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凄求,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由民航局统一管理,试运行审定小组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领域的人员,打破管理领域的界限.减少各运行管理相关方的重复性评估,提高评估和审定效率。

根据《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试运行审定小组将使用无人机规章制定聯合体( JARUS)推出的特定运行风险评估( SORA)制定试运行批准的审定要求。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随着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在审定完成后,局方还可根据某些条件对试运行进行暂停或终止。志愿申请人应当保存好所有的运行记录,保证数据可靠性,并购买第三方保险,以涵盖运行中的所有风险。

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无人机相关的法规规章仍然在制定过程中,在正式的无人机安全管理规章发布前,欢迎有条件的无人机运行责任人主动配合局方实施试运行的审定,试运行期间志愿按照局方要求实施审定和补充审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共同营造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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