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曈
【摘要】:就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而言,使用回避制度对于确保我国的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等。近年来,虽然中国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类似于寻找熟人,寻找关系以及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将人情拖入诉讼的现象。因此中国的回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 司法公正
一、中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与背景
回避这个词的具体解释是逃避和避免的含义。具体而言,回避制度是指在法律情况或应避免的其他情况下,撤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或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1】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或退出参与案件审理的诉讼制度。现代社会已经慢慢发展成像“熟人社会”这样一个巨大的人情关系网络。而当其被运用到司法层面上来,我们普通人打官司,第一个想到的就会是托人情、找关系, 从而想让法官在裁判时可以偏袒自己一方。 因此,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中国的审判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2】
二、中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回避事由规定不完善
根據我国民诉法解释第 85 条规定:近亲属是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首先,这里没有规定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近亲的范围相对较窄,避免系统的有效性并不显着。其次,我国关于配偶亲属关系的规定只包括当前的配偶关系。在生活中,离婚后往往存在前妻或前夫关系以及未婚同居关系。最后,“近亲”和“在这种情况下的利害关系”, 就同学关系和师生关系而言,同学,师生和朋友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近亲”关系更具“渗透性”【3】。这无疑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自己决定是否具有规避性,如果案件与审判法官有利害关系,将直接导致判决。
(二)回避决定主体规定不恰当
根据我国民诉法 46 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候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决策者和回避人员的决策者是同一法院领导与下属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有些是同事关系。 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时,我们都不能保证决策者会被这种关系所打扰。虽然法院是一个司法机关,但我国的行政色彩非常强烈。而决定是否回避程序的整个过程都是法院,并且没有涉及外部力量,这很容易引起公众质疑。
( 三) 回避救济不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民诉法47 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做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所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原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最初是回避决定的主体,而救济复议程序却仍旧由原法院决定。这并不合理。
(四)诉讼中信息公开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实际上,这条规则只适用于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姓名。 这将导致一种现象,即使当事人具有强烈的合法权利,他们也不能行使其权利。 要了解这些法官的细节,需要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投入。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无疑是加大了他们的成本和负担,这与司法便民的法制意识是相背离的。【4】
(五)回避问责制度缺陷
为了更好地保护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应的问责机制应该更加合理和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辩论结束前行使撤回申请的权利。 这一时期的范围几乎是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这无疑为诉讼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的权利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政党滥用申请来回避其权利。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中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机制。违反撤销制度的法官也没有全面的问责机制。
三、中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回避事由的规定
首先,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通过相关立法明确了姻亲关系的亲和力,更有利于司法实践。 其次,通过相关立法,将未婚同居关系和离婚的前妻或前夫被包含在配偶避免的概念中。 最后,进一步明确利害关系的确定情形,使之不再模糊。
(二)完善回避决定的程序
就中国目前的相关民事诉讼立法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撤回申请的决定完全由法院决定。因此,司法机关应首先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人员滥用决策权。同时,司法委员会可以决定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这可以减少其对下级和上级行政关系的影响。
(三)回避救济制度的完善
中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只适用于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拒绝接受决定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复议或上诉。因此,建立回避申诉制度以改善回避制度的救济程序是非常有意义的。它可以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体现人民心中的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这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多次上诉或再审,从而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建立法官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不侵犯法官隐私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法官细节的披露尤为重要。我们的司法系统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判断文件查询系统。 在不损害法官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下,有关法官和法官家属,个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出生地等的信息,并且规定只能由当事人查询。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高效便捷的司法管理精神,可以在法院的相应位置设置计算机查询系统,使各方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具体信息。
(五)完善回避问责立法
加强和完善有关回避问责制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规定处罚公示制度,使人民能够参与监督,保护政府的公平正义。立法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滥用回避申请权的当事人的处罚法律机制,给予相应的处罚,更好地突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江伟. 民事诉讼法( 第四版)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刘雨.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