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综述国内学者在建成遗产保护领域的研究现状,并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做对比,发现两者在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技术手段上存在显著差异,我国遗产保护现状问题主要集中遗产评估工作尚有遗漏 缺失完整的法规体系 群众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建成遗产 遗产保护
1 背景
“建成遗产”广义上指以建造手段形成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和景观遗产三个部分,其中有已被列为保护对象的,也有待评估和认定的潜在对象。如果将“建成遗产”在空间上扩大来讲,亦可用“历史环境”来代替,即具有特殊意义的城乡建成区,如城市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乡村中的传统村落。据统计,我国拥有历史文化名城134座,历史文化名镇321个,名村487个,传统村落6799个,世界级农业景观遗产占比15/50,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但仍有众多潜在文化遗产的识别与保护亟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2中国与发达国家在建成遗产保护方面的对比
2.1意大利
意大利是历史遗产保护领域的领头国家,早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开始对古希腊古罗马的建筑进行保护,并设置专门负责的职位。其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也处于世界领先位置,从最初的“风格型修复”-“文献型修复”-“历史性修复”—“科学性修复”-“评价型修复”将世界范围内的建筑遗产保护推向更高境界。其采用数字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起从省到大区再到中央逐级汇总的文化遗产名录,包括照片、图表、文字、录音等珍贵资料。意大利遗产管理中设立的“文物监督人”独具特色,文物监督人多是有考古、建筑背景的学者或大学教授,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意大利人有自己的原则,他们对古建筑只加固,不修理更不会去翻新,使遗迹保留最原始的风貌[1-2]。
2.2英国
在保护管理体制中所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综合性组织模式,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者作为主导,负责宏观层面的规划、管理、法规制定和大部分拨款。同时设有由职业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执行机构负责全英境内历史建筑和具有考古价值地点的监管和维护,此外还有大量民营社团组织共同参与遗产监督、教育与推广。在法律体系层面,从国家-区域—城市不同层面构建法律保护体系,且内容具有量化标准,不光规定了列入遗产保护名录的要素,还细分了相关时间标准,此外教育网络体系里纳入了遗产保护[3-4]。
2.3日本
日本的遗产保护制度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①明治政府时期,重点均为物质本身,呈点状的保护②昭和时期开始关注古建筑群体、面状要素的保护③平成年代至今逐渐涉及近代建筑及其周边环境、景观形成要素,同时保护理念开始转向多学科交叉活用。日本注重历史遗产的“活用”,不同的“文化财”有不同的保存方式,如神社、寺院等仍维持原有的功能,有的民居则被转换成美术馆或资料馆使用。与众不同的是早在1998年,日本政府就有意识建立“文化遗产数据库”于2008年开通了文化遗产检索线上功能,该数据库功能完善数据丰富,是文化资源推广利用的一大利器[5-6]。
2.4中国
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进行了部门的调整,以往负责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工作体系相应有了调整,教育部的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对外工作,文化和旅游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旅游产业的保护与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拥有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权,自然资源部则负责相关的林地、草原的登记与保护监督。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英国还是意大利,都具有一套完整的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体系,我国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我国还未有专门针对自然遗产保护的法规出台。此外我国现存的自然遗产保护立法当中,许多规定多为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这些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自然遗产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具有极强的强制执行力,但由于规定得过于宏观和概括,使得在执行过程中缺少可操作性。遗产管理体系上,我国从最初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两级结构转变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组织”,但在文化遗产教育宣传方面力度不够,人民自发的保护意识不够屡次被爆出“石碑乱涂乱画”“景区乱扔垃圾”等社会新闻。
3小结
本文通过总结我国学者在建成遗产保护方面做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问题主要有:遗产评估工作尚有遗漏 缺失完整的法规体系 群众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2019年3月国家文物局通报批评了大同、洛阳、聊城、韩城、哈尔滨等5座历史文化名城,并要求限时修改,引发公众关注媒体纷纷讨论谁将是第一个被摘除历史文化名城头衔的城市。中国文物学会世界遗产研究会会长郭旖现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拿到称号以后只是希望招商引资获得发展,我们要提出另外一个思路真正把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战略和民族文化命运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朱宇恒, 陈瑜. 意大利古城西耶納及其对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启示 [J]. 城市问题, 2005, 04): 82-9.
【2】 冯烨, 张密. 保护文化遗产,意大利有何高招 [J]. 人民论坛, 2017, 09): 140-1.
【3】 周向频, 刘曦婷. 英国历史公园遗产保护与发展策略:邱园的启示 [J]. 国际城市规划, 2014, 29(01): 101-7.
【4】 朱蓉, 吴尧. 爱丁堡老城和新城的保护管理经验 [J]. 工业建筑, 2015, 45(05): 6-9.
【5】 佐藤礼华, 过伟敏. 日本城市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J]. 日本问题研究, 2015, 29(05): 47-55.
作者简介:周怡(1995-),女,汉族,四川绵竹。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研究方向: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