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安全保障义务探析

2019-09-10 07:22焦真真
锦绣·下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酒店隐私权

焦真真

摘 要:2018年8月,华住酒店集团用户数据被爆出在暗网出售,2018年9月,万豪国际集团宣布,客房预订数据库被黑客入侵,客户的信息可能被泄露。另外,酒店偷拍偷录现象严重。这些手段隐蔽,被发现了后也难以确定具体的侵害者,消费者的权益难以救济,这严重侵害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对酒店的声誉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酒店作为消费者差旅生活的暂时庇护者,应当肩负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酒店;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信息安全;隐私权

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酒店行业也开始运用网络技术对消费者进行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网络预订服务中以及住宿的过程中,自身的安全也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对于一些能够确定第三人或者酒店本身责任的情况下,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有可能的,但对第三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或者消费者受到的权益侵害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酒店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在私法领域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如何,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法律界依然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网络时代下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责任进行分析,探讨酒店在当今时代下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权益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

1、信赖关系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有某种关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信自己在从事某种接触活动时不会受到侵害。[1]消费者和酒店在入住酒店的时候,与酒店签订入住合同,建立了信赖关系,消费者基于信赖关系,确信酒店会保障自身的安全。

2、危险控制理论。经营者更加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质以及相应的管理相关要求,了解服务场所的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2]。酒店要比消费者更加了解整个酒店场所的布局,房屋分布,安全隐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危险的发生。

3、成本控制理论。对损失采取预防措施是需要成本的,不同的人采取预防行为会产生不同的成本,法律应制定参考标椎降成本降至最低[3]。比如针对偷拍偷录现象,让每一位住店的消费者都自带专业检测摄像头的仪器很不现实,消费者主要是住店的,没有精力去做应该酒店的义务。针对偷拍现象,酒店能够集中专业人员检测摄像头的位置,酒店也更加了解容易房间的布局,比消费者更加容易排除不安全因素。另外,针对酒店储存消费者个人住店信息的设备,酒店也更容易组织专业的人员维护,针对黑客入侵也更加有能力进行技术修补措施。

二、网络时代下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一)网络设备方面

酒店有没有符合标准的保护消费者住宿信息的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这些设备运行要合格,硬件上达到标准的设备是保护储存信息的第一道屏障。

(二)网络技术人员方面

首先,酒店要配备一定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储存消费者信息的设备,还要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以专业的技术水准抵御黑客的入侵。另外,对于酒店偷拍偷录现象发生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排查。

其次,对于能够接触消费者信息的技术人员要严格限制权限,不得滥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对于违反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酒店经营场所方面

对于以往的空间场所的安全主要指的是在酒店管理能够触及到的区域,这样广阔的管理空间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本文讨论的信息泄露和偷拍偷录所在的空间明显在其覆盖范围之内。本文仅对这两个特殊部分进行重点阐述。针对信息泄密的场所来说,主要是指储存消费者信息的设备所在地。

(1)酒店的前台放置的电脑等设备所在地。这些地方通常在酒店入口所在位置,方便用来录入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因为此场所一般不具备封闭性,也容易成为一些外部或者内部不具有权限人员趁着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期间趁机进行信息盗取,所以这类场所应当加强防备。

(2)酒店用来储存消费者信息的设备所在地。一般只有大型的酒店集团才具备条件用来储存海量的消费者入住信息。另外一些酒店没有自己的技术设备,只是运用服务商提供的系统,委托他方运营,那么也应当包括储存消费者信息的设备所在地。

对于偷拍偷录现象,酒店的场所主要指的是消费者住宿的房间。本文不再讨论酒店其他公共领域的场所,消费者住宿的酒店房屋是个人最私密的空间,最应当被保护。网络时代下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的是消费者住宿的房间有无藏有摄像头。随着技术的发展,高清廉价的针孔摄像头问世,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是对酒店住户的隐私权是巨大的威胁。酒店人员熟悉房屋布局,是最能够发现异常的。

(四)管理方面

酒店有效的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在信息安全方面,针对信息泄露现象,应当制定良好管理规范,防范内部和外部人员攻击导致泄密事件发生。

另外,管理者要及时组织员工培训,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在黑客攻击酒店的系统时,酒店的安保技术到位,才能抵御攻击。针对偷拍偷录现象,管理人员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空间进行排查。

三、网络时代下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在法律如何直接关系到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不同,酒店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范围也有差别,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大意义。下面讨论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一)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分析

(1)法定义务性质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概念最早是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此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動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也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合同义务性质

安全保障义务可能来源于消费者与酒店的具体约定,那么此时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同约定的主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酒店承担依照双方合同签订的约定,要求酒店承担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酒店无论有无过错就要承担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以及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当然,根据现实情况,一般不会将个人留存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单独与酒店再额外签订一个合同。

(3)合同附随义务性质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在合同的情况,以确保实现和保障对方的利益的目的,基于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的义务[4]。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附随义务理论争议较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經过上述三种不同的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分析,总体可分为两种责任,一种是法定责任,一种是违约责任。

我国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要承担责任,这说明在法律上对酒店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那么,针对客户信息泄露,消费者在酒店被偷拍偷录酒店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般是严格责任。韩世远认为“严格责任在外延要比过错责任更广,在债务人有过错的场合,依严格责任不会免责,而在债务人无过错的场合,仍由债务人负责”[5]。只要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消费者遭受信息泄露或者在酒店被偷拍偷录的行为,酒店就要承担责任,无论酒店的过错。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还是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性质,因为主要是第三人侵权行为,酒店并没有明显的过错,法院在裁判案件中一般不会支持酒店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消费者的救济很不利。

本文赞成酒店承担法定责任。在网络时代下,在黑客攻击酒店系统情况下,酒店本身对信息泄露很难认定有无过错,消费者与酒店签订的一般住宿合同能否容纳信息泄露和偷拍偷录的范围争议很大,并且实践中也无相关判例。在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上看,让酒店承担法定责任,有利于促进酒店自身加强安全技术保障防护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对偷拍偷录现象也可以督促酒店加强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四、结语

当今网络时代下,利用网络进行的侵犯酒店消费者的事件逐渐增多,这些新型安全问题都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隐私安全。酒店作为经营者在对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方面更加有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酒店应当在法律规定下正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自身角度减少信息泄露和偷拍偷录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九波.毛德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初探[J].侵权法报告,2005

[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J]法学研究,2003

[3]胡小炳.安全保障义务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法学院,2008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92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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