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纳税信用看诚信价值

2019-09-10 14:11王羽佳
锦绣·下旬刊 2019年9期

王羽佳

摘 要: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基石。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结合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分析了纳税信用的重要性及修复机制,旨在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提高税法遵从,弘扬诚信美德。

关键词:纳税信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修复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多项制度的连续出台意味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纳税信用领域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是建立在互信基礎上,不依托付款或担保即可获取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它是维护现代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基础上的国家信用体系。它依托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契约,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激励守信和约束失信为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促进企业和个人珍视信用记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提高、信用水平的提升。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近200年的实践,已经构建了较为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起步较晚且不完善。1999年10月,“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发展。1999年至2002年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期,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从2003年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要到2020年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社会征信系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二、纳税信用的重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内容。其中,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商务诚信建设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金融领域、价格领域等方方面面,构建出商务主体活动的营商环境,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是商务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按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等情况,将纳税人区分为四个等级进行分级管理。纳税信用好、等级高的纳税人,给予免除部分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等激励措施;纳税信用差、等级低的纳税人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该办法的出台,为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通过差异化的管理与服务,将诚信的价值直观化、可视化。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发展变化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细化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方式,使纳税信用评价和管理更为全面和可操作。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联动,共同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解决对于失信打击力度不强、手段缺失等问题,由单一部门惩戒发展成为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多管齐下的联合惩戒。同时,推出惩戒措施清单和信用修复机制,使惩戒更为透明且动态可修复。税收“黑名单”制度就利用了联合惩戒机制。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机构、公安等多部门,通过约束企业投融资、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方式,促使其珍视纳税信用、促进纳税遵从。

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将纳税信用领域扩展到包括个人在内的全部商事主体。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做出守信承诺,该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的信用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采集个人所得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据此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应用,形成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于诚实守信的自然人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于严重失信当事人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纳税信用修复

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中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可以进行修复,给失信纳税人提供主动纠错的机会,减少信用损失。

纳税信用修复不是不问来由的“一概洗白”,也不是简单粗暴的“一退了之”,它以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为前提,使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修复前期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用修复不同于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复评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价结果存有异议而采取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是一种纠错机制。而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价结果是认可的,它是纳税信用管理的一项正向激励措施,有助于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与之类似,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自然人,可通过主动承诺、参与学习、参与税收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制度是一种规则创新,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人性化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能够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引导,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制内涵,在发挥税收惩戒机制的基础上,给予纳税人信用重塑的机会,有助于纳税遵从和营商环境建设。

在对信用记录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要依法依规,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生了失信行为要主动纠错,充分利用信用修复制度减少对自身信用的影响。我们要把诚信作为企业生存发展、个人成长成才的前提条件,有效利用良好信用的增值效应,不会因为不良信用而与机会失之交臂,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