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9-10 07:22杜晶晶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渔政执法人员渔业

杜晶晶

近年来,黄河流域内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维护禁渔期秩序,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当前新时代、新形势下渔政执法工作的新目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

因管理部门没有切实分配好权责制度,特别是基层机构中渔政的执法队伍和渔政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没理顺,使得部分渔政执法工作出现部门责任不清,权责交叉、重叠的现象。导致渔政执法的主体不够明确,长此以往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难以有效地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目前,基层多数仅有农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缺少专业的渔政执法队伍与执法设备,特别是渔政执法车辆与执法船只。目前,基层渔政执法大多仅限于陆上巡查执法,缺少有效的渔政执法船只,对多发频发的水上违法活动往往是鞭长莫及,束手无策,无形中助長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这与新时代、新形势下,艰巨的渔政执法工作要求不匹配,同时也阻碍了渔政建设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的发展。

(三)渔业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渔业法规不断健全,先后颁布了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安全电讯、渔业环保、野生动物保护等各项渔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我国的有些渔业法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加上地方配套法规跟不上,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难以定性。

(四)渔政执法水平有限

基层参与渔政的执法人员大多是混编混岗,不是水产渔政专业,加上缺乏有效的渔政执法业务培训学习,特别是实战演练学习。通常依赖过往经验来完成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渔业执法服务的现代化发展,导致整体渔政执法工作水平不高,特别是在对疑难违法案件的准确分析判断和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运行上能力不足,满足不了严峻渔政执法形势下对执法人员的高标准要求。

(五)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随着违法捕鱼手段的不断创新,渔政执法工作的难度也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在实际渔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联合相关部门配合参与联合执法行动,但因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不强,存在支差应付的错误心理,达不到联合执法行动的目的,影响联合执法的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执法主体职责,夯实渔政执法队伍

面对部分基层渔政执法主体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快体制改革进度,明确渔政执法的主体职责,加大基层渔政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执法的权限与管辖范围,保证渔业执法工作良性发展。

(二)加大执法经费投入,强化执法保障

为确保渔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将队伍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及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保障。要保障渔政队伍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经费,保护渔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渔政人员依法履责不受干扰。

(三)完善渔业法律法规,增强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也必须与时俱进、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切实增强其实践性、可操作性,为渔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渔政业务培训学习,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渔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促进渔政执法工作的效率稳步提升。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确保执法行动效果

渔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统筹执法力量,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提升执法效能。联动部门也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形成合力,在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区域、适时地段开展联动执法,突出震慑作用,在执法行动中对于发现的要案,坚决查处,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当前正值黄河禁渔期和农业农村“中国渔政亮剑2019”集中执法行动的关键时期,渔政执法工作任务艰巨,任重而道远,只有尽快破解执法难题,才能夯实基层执法基础,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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