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10章77条,比《规则(试行)》增加了20条,其中第三章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共7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规则》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亮点一 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将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亮点二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立规目的 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
“堅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专章规定领导体制
1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
2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亮点三 专设“监督检查”一章 突出监督首要职责
《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
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亮点四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规则》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
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亮点五 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亮点六 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
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