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被家暴的孩子

2019-09-10 07:22胡玉菡
新华月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施暴监护权女童

胡玉菡

法律问题:

孩童遭遇家暴后,该何去何从?施暴父母的责任又当如何?如何破除家暴犯罪案件面临的办案困境?

法律专家: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晓林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汤汝燕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

近日,网上曝光的一段3分钟家庭监控视频,牵出深圳一位8岁女童被亲生父母家暴事件。视频中,女童多次被父母摔打、脚踹、扇耳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2018年12月27日晚通报称,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鉴于被殴女童无告诉能力,已依法对其父母刑事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些网友看完视频后表示非常愤慨,呼吁撤销当事父母的监护权;一些网友则表现得更加理性,选择静待司法机关的处理。更多人关心的是,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孩童遭遇家暴后,该何去何从?施暴父母的责任又当如何?如何破除家暴犯罪案件面临的办案困境?

孩童遭父母家暴,责任如何厘清

“该案中,女童的父母作为加害人应如何追责,关键要看女童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告诉记者,如果女童父母长期施暴,造成了女童严重的身体损害或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应该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长期虐待而是偶尔的一次性殴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如果女童父母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记者联系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汤汝燕,她曾办理过一起8岁女童被生母虐待案。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女童生母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未经法定代理人(女童生父,二人已离异)同意与被害人接触。

“追责要有一定依据,要对家暴区分程度、区别对待。”汤汝燕提到,在她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张某以女儿撒谎、不用功学习等为由,多次用拖鞋、绳子、电线等对其进行殴打,累计造成其74%的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重伤。“像这样长时间、次数频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虐待行为,就属于比较恶劣的情节,应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护身符”也是“紧箍咒”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宝安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该女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由反家暴法首次确立。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据悉,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告诉记者,他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已有数起经申请被法院裁定颁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

楊晓林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而言,是一道不敢轻易逾越的“紧箍咒”。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得到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罚款,又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李明舜表示,对于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涉及人身权益的诉讼,应开通“绿色通道”进行快速审理。

撤销施暴父母监护权,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许多网友还呼吁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反家暴法第21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据民政部2017年统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遗弃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强奸、性侵、猥亵未成年人,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三类案件最为高发。

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犯罪的监护人588人,起诉587人。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监护的,检察机关共建议、支持有关部门和个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121件,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工作,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家庭环境做出了不少努力。

杨晓林对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权持审慎的态度。“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督促父母改正暴力行为的手段。”他认为,父母的爱,对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权,应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能看到未成年人被家暴,就条件反射般地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而是应综合考量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境遇带来的影响。此外,不能忽视监护权的恢复机制,这样才能敦促父母改正自己的暴力行为。

“如果贸然使用‘一刀切’的方式,一味地强调严惩,动辄剥夺监护权,割断父母与孩子的联系,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依法进行权衡。”汤汝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家长不吝于在物质上给孩子提供优渥的条件,却囿于望子成龙等心态,无法接受孩子辜负自己的期望,因此选择了殴打等错误的教育方式。对此,她呼吁应该重视对家长群体的心理教育辅导,帮助他们走上教育孩子的正确轨道。

科学干预,帮受害孩子重塑健康人格

视频中还有一个细节令人心疼,女童被摔打后毫无反抗意识,依然默默坐回自己的座位,引发网友对未成年家暴受害人的心理损害和救助的讨论。对此,李明舜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非常必要。

李明舜还提到,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未成年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如何构建科学的心理干预救助机制、重塑健康人格,是当前少年司法亟须解决的问题。”杨晓林认为,对未成年家暴受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应当以专业人员为主导,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双向保护”原则,早发现早干预,进行心理救援及帮助,帮助未成年受害人重新构建社会认知,重塑健康人格和行为,摆脱心理困境。

家暴不是家务事,如何破除举证难

在中国,“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深蒂固,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被视为家长的“正常教育”,是“家务事”。杨晓林认为,这种传统观念也需要转变,如果以“家庭矛盾”为由不加干涉,会让社会形成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

“由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加之受害者在极端恐惧下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原告方难以提出大量证据,最终败诉。”李明舜介绍,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全,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有限,相關事实难以认定等都是家暴案件的特点。

李明舜进一步指出,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确立家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方向,适当将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施暴者身上。同时,加强自诉案件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此外,还应当鼓励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扩大线索、证据的来源,积极留意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

汤汝燕结合办案实践,认为破除“举证难”主要可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有的被害人身上的淤青伤痕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褪去,影响伤情鉴定结果,公安部门可以加快此类案件办案进程,及时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完善证据链条。第二,学校和社区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监管责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落实对虐童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汤汝燕此前办理的案件就是因学校老师发现孩子伤情后及时报案而案发。此外,建议不要将相关视频、图片随意发布到互联网,一来不利于儿童隐私保护,二来也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第三,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足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需要有关部门加强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各部门通力合作,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更加需要国家和社会及他人的帮助和救助。”李明舜表示,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没有人敢肯定地说缺少父母关爱的环境是更好的环境,但没有父母暴力的环境一定是更好的环境。”杨晓林更关注的是,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让社会机构的救助和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有效地配合?他认为,各部门都应当通力合作,通过社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以父母之爱补社会机构短板。在杨晓林看来,干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责任。

汤汝燕也表示,办案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惩治犯罪,还应多方面考虑社会效果、家庭效果,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在对接协调各部门合作方面,尽可能地多做一些努力。她也希望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形成合力,完善相关的合作机制,给未成年被害人更好的保护。

(摘自1月2日《检察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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