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在职期间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李某于2017年将公司诉至浙江省天台法院。天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支付李某各项报酬合计29399.79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经自行協商后达成和解,房产公司支付李某报酬合计9万元,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向二审法院撤回了上诉,这起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然而,事情过去一年半后,天台法院却收到一份李某从香港邮寄的执行申请,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合计29399.79元,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房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李某恶意诉讼的报告,并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和李某的撤诉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事实。
经传唤,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时承认与房产公司除劳务纠纷外无其他经济纠纷,也收到房产公司支付的人民币9万元,并在收到款项后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撤诉,但始终否认双方纠纷已经结清的说法。
天台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某故意隐瞒事实、恶意申请执行、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