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研究制定了《干部监督室谈话工作规程》,旨在提高谈话质量,防止“一谈了之”。
谈话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让监督对象直面问题、面对面“红脸出汗”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设有“谈话函询”专章。而此番制定《规程》,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重视和决心。
据了解,干部监督室成立以来,在进一步提高谈话工作质量方面还有差距。如有时对举报材料研判不够,主谈话人对反映的问题谈得不深不透,被谈话人避重就轻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有时对谈话内容或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甄别不够,为消除存量简单采信,存在“一谈了之”的风险。
《规程》主要明确了五方面内容。精准确定方式。综合研判是否需要采取核实类谈话及进一步采取批评教育类谈话,并明确了核实类谈话和批评教育类谈话的7种适用情形。
规范谈话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谈话,根据被谈话人的职务层级等因素,确定主谈话人、通知谈话方式、陪送方式及谈话地点,还明确了室主任一般应与被谈话人见面,增强谈话效果。
提高谈话效率。对核实类谈话收到被谈话人书面说明材料后起草呈报下一步办理意见、批评教育类谈话收到被谈话人书面检查材料后起草呈报谈话情况报告以及向被谈话人反馈了结情况等,均明确了时限要求。
突出谈话质量。谈话时重点记录被谈话人的认识、态度及改正措施。对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的,谈话应当重点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对已进行过批评教育类谈话的,视情况跟踪回访和抽查核实;对未改正或又发现其他違纪违法问题的,重新给予处理。
做好后续管理。谈话情况经组织认可后及时反馈被谈话人并做好工作,让监督对象真正体会到组织监督的出发点是关心爱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