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银
[摘 要]群众工作的内在机制是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推进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形成的工作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为推进新中国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内在监督机制和内在长效机制的建设,为群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作提供了思路,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工作;机制
群众工作的内在机制是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推进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形成的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上,并以制度化的形式,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执政党建设规律以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一种工作机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内在机制的构建立足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为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研究这一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内在机制建设的实践,对于当前实现党的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避免短期化、表面化和形式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群众工作的内在运行机制
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是由群众工作基本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即群众工作强调的整体性功能而非个别功能。从结构性而言,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是群众工作各要素、各部分按照一定方式构成的交互作用的过程,它决定甚至影响着群众工作整体功能的发挥。另外,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自身所具有的层次性和开放性特征还决定了,无论是构成要素,还是复杂的外在联系,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与外部系统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形成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开放式体系,不断进行新陈代谢和自我更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是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三大改造同步推进的。这一时期,党的领导和执政处在一个新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因而群众工作不可避免充满着诸多的因素变量。
(一)政治动员阈境中的群众运动
政治动员是“指一定的动员主体,在特定的环境中,运用各种动员方式激发和鼓动动员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以期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的行为和过程。”[1]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国家权力逐渐向社会领域扩张,各种社会组织建立起来之后,也被渐次纳入党和国家的目标体系之中。一方面,党和政府通过大规模群众运动把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调动起来;另一方面,又通过广泛的政治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引領群众运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现实条件来看,党的政治动员能力对执政经验不足、制度建设缺失的共产党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就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来看,新生人民政权的建设和巩固,需要在人民群众广泛性的参与下实现对社会集体的政治动员。这一时期,政治动员的实践推进带有强烈的革命色彩。在这一政治前提下,建构群众工作的内在运行机制,需要从政党组织内部的特点出发,在一元化领导的体制下,通过组织的严密性,确立高度集中的权力运作模式,不断扩大党组织工作的覆盖面,提高政治动员条件下群众运动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面对发展的现实压力,一方面,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巩固并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项事业也需要稳步推进。与此相对应的是,党的领导既缺乏执政经验的内力支撑,也缺乏相应的发展思路和技术帮助等方面的外力支持。在此前提下,党的群众工作必须立足实际,既要考虑到党自身内生力量的持久性,也要考虑到外部因素的制约性。为此,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根据党在全国范围执政的现实情况,结合党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状况,提出并制定了执政党党员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解决了在执政条件下什么样的人才能算是一个合格党员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制定执政党党员标准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用党员标准规范党员的言行,既可以确保党员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又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二)党的领导融入群众工作的全过程
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的构建,是在党群之间的联系中提供一种保障,实现党的领导和群众工作的有机统一。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都发生了变化,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关需要进行调整,使之从服务和服从于革命战争的需要转变为服从和服务于和平建设的需要上来。进行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关的调整是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进党的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力量。新中国成立之初,党的群众工作具有明显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特点。关于党的一元化领导,是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决定》明确规定:每个根据地的领导统一于一元化,即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因此,从党的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的运作上来看,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作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要统筹各地区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代替过去各地党政军委员会。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工作和会议制度化的实施对如何开展党的群众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原则上,党的统一领导应该是政策性的,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出台决策实施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包办代替。在具体的实践中,党需要通过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包括政府、军队与民众团体不断增强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能力。
二是建立和调整派出机构。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派出机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过程,一方面,反映了党的领导体制建设的探索经历;另一方面,也是在党的执政方式上为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建设进行的有益尝试。从中央局的建立和调整,到中央分局的建立和调整,再到中央各派出机构的撤销,其间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处于关键转型的重要时期。截至1955年7月,随着中共中央批准撤销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改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中共中央派出机构的历史使命告一段落。事实证明,各中央局和分局在政权建立、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发展党组织、加强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当时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中,比较能够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贯彻和执行中央的决策,并且为中央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三是各省委领导机构的建立和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组建了24个省委,17个区党委,134个市委(内有6个中共中央直属市委),218个地(盟)委,2142个县(旗)委,15494个区委。各级党委在本级行政区中是最高负责机关,统一领导地方的各项工作。各省委、市委等机构的建立和调整,都是根据政治任务和社会工作的变化而进行的,注重了各机构工作的实践性、针对性和广泛性。从实践性来看,各省委领导机构在建立过程中,都注重了从实际出发,把党的领导机构的建立和调整定位在新中国成立后如何推动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恢复国民经济发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等方面;从针对性来看,各省委领导机关的建立和调整都是从现实需要出发,立足工作实际,注重专业性分工,把解决具体的实践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广泛性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省委领导机关的建立和调整充分注重了机构工作内容和功能的发挥,把党的领导工作贯彻落实到社会建设、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不断扩大工作内容的系统性和工作领域的广泛性。
(三)改进和完善群众的政治参与
紧密联系群众是党的群众工作内在运行机制的前提。在如何夯实群众基础、更好地联系群众等问题上,党中央和毛泽东一直提倡党员干部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在群众中间。为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围绕新生政权民主建设的实践,通过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持续改进和完善群众参与政治的形式,不断充实和健全群众工作的内在运行机制。
一是创造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过渡形式。所谓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在新解放区,先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从社会各界聘请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或由群众团体推派代表,组成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军事管制政府领导机关征询意见、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听取和讨论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批评和建议,起到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作用”。[2]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多是以恢复生产、稳定经济为主,包括原材料供给、产品销售、劳资关系、粮煤调配等现实紧迫问题,经过各界代表集思广益,多方协调,交由有关部门逐一解决。关于如何开好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央明确指示:必须建立与健全各界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就是各界人民按照不同的职业、产业组织起来的团体,如各产业工会、工商联合会、行业工会、文化界联合会等。“只有这些群众团体组织加强了,才能选出真正代表各阶层群众的人物,并注意通过这些组织,发现和培养更多的新的中、下层代表人物,通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团结他们,以扩大人民代表会议的群众的基础。”[3]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需要有常设组织和驻会办事机构,以贯彻政策,联系人民,协助政府进行工作。到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通过这一组织形式,人民群众开始学习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也在民主建政实践中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是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信访制度。人民信访制度在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群众路线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理论的创造性发展。针对人民来信问题,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4]在执政的环境下,党要巩固政权,做到长期执政,必须贯彻并落实好党的根本宗旨,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信访制度的建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突破点。实践证明,人民信访制度的创建,一方面使党和政府创新了同人民群众加强联系的方法,为党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收集和信息反馈的平台,能够及时并有效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人民信访制度的建构,继承和发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成为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同人民群众关系的一种新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群众工作的内在监督机制
群众工作的内在监督机制是指群众工作过程中,监督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与规范,运用各种方式,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对党进行检查、督促、控制和处理的制度体系。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是实现科学决策,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后,在群众工作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从多维度视角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内外监督机制,促进党的群众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一)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七年是党的历史上经历比较丰富,成绩比较突出的一段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结合时代形势、工作任务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思想理论和制度原则,为推动党的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和制度支撑。但成为执政党后,干部队伍中间的官僚主义、骄傲自满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就是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的内在监督机制。
1. 以党内监督带动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建设
执政初期,为防止出现脱离群众的倾向,党中央在强化纪律的监督和制约功能的同时,注重了纪律检查机关的建设。1951年4月,朱德在中央监委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各级监委要“使自己真正成为党中央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机关”,“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中央各部门(各党组)和各省(市)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党内干部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和地位。195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强调指出,纪律监督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保障,要进一步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使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的专门机构。1953年,“高饶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党的极大震动。这一严重问题反映出纪律建设的缺失以及纪律监督工作的迫切性。对此,党中央认为,为了使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和职权适应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任务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党内干部监督机制建设。1955年,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央及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将监督权的授予提高到与执行权的授予平行的地位,以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
2. 以严厉的管党治吏措施推进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建设
执政初期,部分党员干部中间出现的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具体措施,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解决党员干部脱离群众的问题的发生。从1951年5月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整党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下达限期发动“三反”斗争的指示,要求抓住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推动运动发展。2月10日,河北省举行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公判大会。继“三反”运动后,1953年,党中央又在党和政府机关开展了一场以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群众性的“新三反”运动,侧重检查各党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深挖深究贪污分子。伴随着治吏运动的进行,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使有关处理工作进入法律程序”。[5]在“三反”运动中,党中央高度重视,毛泽东亲自指挥,专门机构具体领导,把肃贪当成肃反来抓,实行广泛检举同专门机关检查处理相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组成反腐败统一战线,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整个运动,严惩了贪污腐化分子,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培养锻炼了干部队伍,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3.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健全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依据执政党干部的標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确定了执政条件下选拔干部的总原则,即“大胆放手选拔和提拔干部”。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党从干部队伍实际出发,一是注重干部地方化,要求各地党组织要注意对本地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使领导班子中的本地干部占有一定的比例;二是注重从产业工人中选拔干部,并教育他们注意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帮助他们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三是注重从一线工人中选拔干部,培养劳动人民和工人阶级自己的干部;四是注重选拔和培养青年干部及少数民族干部。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党中央对干部的选拔工作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工作本身的时效性原则,它为中国共产党能否在自身建设的进程中做到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提供了制度性规范。同时,规范严格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好地促进了党的建设工作与群众监督的有效衔接,为更好地健全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党际监督推进了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刚刚执政,在党的各项工作中难免出现失误,自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减少工作失误,各方面的监督尤其其他党派的监督很重要。毛泽东一直认为政党之间应该是一种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并把这种思想在后来的《论十大关系》中得以体现。这一时期,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推进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保障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致力于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本身就蕴含着党际监督的内容。执政党和参政党在合作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合作。“为什么要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有益。”[6]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建构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为方针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这一政治制度通过多党合作实现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这一目标。由于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治主张代表着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是一支重要的中间力量。他们的工作对共产党的工作是十分有益的。一方面,民主党派的监督可以随时给共产党的各项工作提供一定的信息,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民主党派在监督过程中还可以发现共产党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缺点、错误和不足之处。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讲,在工作中虚心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不仅仅是一定政治制度建构下的程序问题,更是共产党联系群众,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民意,科学民主依法施政的重要方式。从监督的本质和效果来讲,来自党际间的监督对更好地开展党的群众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有了党际监督这一形式,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群众观念、群众工作意识自然会不断增强,从而为党领导新中国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群众监督为推进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建设提供了动力
群众监督是构建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从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党的群众工作内在监督机制建设经历了从制度欠缺、机构建设不健全,到认识充分、制度相对完善并建立专门机构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开展群众工作至关重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首先要明确人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至1952年9月,此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经届满。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至1954年春,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全国3000多个市、县、区先后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宪法等重要法律。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由人民选出的代表代表人民实行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在给每位人大代表发出的信中,要求各代表积极深入原选举单位或原籍地进行视察考察,要把在生产中、工作中、社会活动中所了解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的意见建议,随时报告人大常委会。毛泽东认为“视察可以了解情况,可以联系群众,对立法、行政工作,对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工作都大有好处”。[7]周恩来也认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应有两次到地方视察工作,“就是说可以去找岔子”,而且“还要进一步使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一直到检查公安、司法工作”。[8]刘少奇认为,在发挥人民监督职能的实践中,“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为了这个目的,应当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以便广泛地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9]群众工作是与群众沟通的重要渠道,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需要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形成一种可以量化的民意基础,在此基础上,人民群众对新政权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这是体现群众监督职能的具体化行为,也是推进党的民主建设的实践路径。
三、群众工作的内在长效机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的建设依托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通过处理好两种关系、解决两个问题,培育了长效机制正常运行的“动力源”。所谓两种关系:一是党员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即防止党员干部公仆意识淡化、群众观念淡漠、脱离群众甚至自视高于群众一等的现象;二是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的关系,即部分党员干部不能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不够,群众工作流于表面形式。所谓两个问题:一是动力问题,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要能够激发起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内在动力;二是可操作问题,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建设需要目标引导、依托载体、保障措施和激励考核,否则,机制建设便趋于虚化。
(一)制度体系的建构推动了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建设任务呈现复杂性特点。一是千头万绪的经济恢复工作和诸多的社会建设任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政策上统筹考虑;二是因执政经验不足,各种政治、经济方面的实践举措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制度架构。因而这一时期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的建设要充分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体系,为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从政治层面来看,1955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代表到各地视察工作的通知》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下去视察,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应该下去视察,并且每年一般地应视察2次,时间以春耕以后和秋收以后为好。采用这种办法的最大好处,在于它能够对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起一种非常有益的鞭策和推动作用,这应该成为党和国家领导机关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的一种工作制度。”[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为党和政府了解各地工作状况,体察民情社意,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经济层面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经济的领导,并不仅仅限于复苏经济,而旨在创新,意在长远,有着更为宏大的战略谋划,即着力解决旧中国经济结构和生产资料占有上的矛盾,构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新的经济模式,为中国迅速走向现代化打开宽阔之门。[11]因此,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医治战争创伤,恢复被破坏、被隔离的经济生活,把制定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工业的基本政策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一时期,在旧制度被废除后,新制度的建立主要从工厂的民主化管理、企业领导体制、组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方面确立了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的经济政策基础。
从文化层面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在文化方面进行了彻底的“破旧立新”,全面摒除和改造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旧文艺、旧教育,建立起社会主义性质的新文艺、新教育,同时大力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推动宗教改革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文化方面的工作推动了文化事业的初步繁荣,并且确立起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本框架。
从社会层面来看,复杂而严重的社会建设问题是执政后面临的一个严峻的挑战。新中国成立后,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尤为严重,中国共产党充分地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发动人民群众,积蓄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一系列规模浩大的社会运动,彻底、干净地清理了各种如毒品、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解决了民生难题,不仅新生的人民政权渡过了执政之初的难关,更在社会建设、民生建设等方面积累了工作经验。
(二)组织建设的内生力为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建设提供了保障
1951年3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五项标准明确指出:一切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即党的利益,摆在自己私人利益之上,党员的私人利益必须服从人民的即党的公共利益。第七项标准则指出:一切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心地听取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及时向党反映,并把党的政策向人民群众作宣传解释,使党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领导群众前进。这些标准明确了组织建设的方向与功能。党作为执政主体,加强自身建设的目标,就要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政治动员力和社会控制力,更好地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这一时期,通过对党员干部的审查、培养、教育、选拔等工作,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一是思想认识水平明显提升,对共产党员的标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二是执政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明显提升,在工作中增强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三是领导水平、执政能力明显提升,通过干部轮训培训工作的加强,党员干部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等方面显著增强;四是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明显提升。通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的管理、审查、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纯洁了党的队伍,保持了先进性。同时,在组织建设方面,通过整顿基层组织发展、积极吸纳新党员等工作,党的领导渗透到各个区县、城镇、工厂和企业。在农村,区乡建制使基层政权能够进一步下沉,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纷纷建立,为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更大的运作和发展空间;在城市,随着社会的组织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党组织的社会化功能也逐步加强,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正是通过对社会各个层面政权组织、社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加强,从而建立起了党的组织系统,提高了政治整合能力,建立起了群众工作制度化、持续性的组织基础。
(三)反腐惩处机制为群众工作内在长效机制建设提供了力量支撑
面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腐败问题,党中央考虑长远大计,掀起以“三反”为主题的大规模、群众性的惩治腐败运动。这一运动的出发点不仅是解决经济问题,更是解决思想政治问题。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贪腐的例子可以看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间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经济上的问题,但根本在于脱离群众,是思想上的问题。两人的腐败堕落严重地背叛了党的宗旨,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1954年2月,陈云在七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现在革命胜利了,党取得执政地位,物质享受的条件已经很具备了,“从前在瑞金、延安时,想腐化也很难,现在腐化很容易。我们对于执政以后党内的状况是不能盲目乐观的”;而且,有些党的干部“起初是干革命来的,以后是革命加做官,既革命,又做官。后来官越做越大,味道也越来越大,有人就只想做官,不想革命了,把革命忘光了”。[12]
为此,党中央在反腐惩处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1949年11月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于1955年3月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设立人民监察制度。1951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刘景范关于第一次全国监察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根据目前的情况,监察工作必须是围绕着当前国家的中心任务,通过具体工作,纠正各种不良倾向——与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中不负责任、阳奉阴违、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等不良倾向做斗争。同时提高警惕,注意帮助国家公安机关检举潜伏在国家机关中的反革命分子。“发扬各级国家机关与公务人员认真地贯彻政策、遵守法令、纪律,忠实、勇敢、勤劳、廉洁为人民服务的革命作风,以保证国家的政策、法令、决议、计划的顺利执行。”[13]人民监察制度,是保障国家机关与公务人员履行职责、认真负责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制度,是与国家机关和政府人员中一些不负责任、阳奉阴违、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等现象进行经常的坚决斗争的重要制度,任何轻视或蔑视人民监察工作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各级党委应该教育党员干部重视这一制度。同时,“注意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在干部与人民中树立对人民监察制度的正确认识,建立人民监察机关的威信,并选拔作风正派有能力有威望的干部担任监察工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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