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矿企业外部安全监察管理

2019-09-10 05:10:12于国林
环球市场 2019年13期
关键词:事故分析

于国林

摘要:此文通过煤矿事故着手,把轨迹交叉论的观点作为重要路线,利用造成事故的原因详细阐述了目前具有的煤矿事故。煤矿安全不仅仅包含了安全技术,和煤矿企业外部监管牵涉的门槛标准、机构设置、事故责任等情况都存在关键联系。

关键词:外部安全监察;煤矿准入条件;事故分析

一、煤矿安全管理意义

人的不安全操作与物的不安全情况共同导致了煤矿事故,而导致事故的因素通常都有着管理上的不足,对企业管理上的不足实行进一步的分析,又获得了有关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因为很多的社会因素等而导致的。长时间来,不管是社会理论还是每一种事故研究,都将煤矿事故出现的重心指向黑心的煤矿矿主或煤矿管理者,每一方面的数据也展现了出事煤矿具备的管理上与技术装备上的安全欠账,但却缺乏研究其实此种安全欠账严重或管理缺乏条理的煤矿不需要具备。该环节,中国国情一样没有获得自主或者积极的实施此类安全投入的环节,企业必须存在外部的限制来对其安全管理或技术手段实施限制。

二、煤矿进入问题研究

(一)煤矿进入标准

我国目前存在的煤矿进入标准划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分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资源属于国家资源,为了展开煤炭的开发就务必按照规定获得对应的资格。这六个证必须由煤炭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通过审核然后发放。煤矿的开发资格属于一个体系,是通过每一个部门整体管理的过程2。

(二)进入流程的科学性

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某煤矿的井下出现了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05人死亡。這个事故是“十一五”时间内两起死亡人数具有100人以上的其中之一,而这个煤矿在出现事故的这个时间里“六证齐全”,如此一来,这个事故的出现让人提出了很多疑虑,六证都具备的煤矿怎么可能出现这么严重的瓦斯爆炸问题呢?完善煤矿安全最直接分方式就是政府的有力监管,这也是目前国内唯一的可以确实管理煤矿安全的关键方式,在这个仅有的方式发生问题时,就一定会出现煤矿安全事故。

三、煤矿管理情况研究

(一)管理系统设置不完善

 就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而言,通常有国家、省、地市的直接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单位与国家、省、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两类政府监管系统,比较容易知道这两个机构间具有的机构重复、职责分配不清晰等情况,而且直接管理的煤矿安监局下面的机构却缺乏县级单位的分机构。因为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人员不多,想要实行上级传递.下来的任务范围通常会有所缺陷,并且在地势复杂的西南或地域广阔的西北,如新疆、内蒙古等地,想要对各煤矿实行监管更是非常困难。

(二)监管制度不科学造成监管无效监管人员与煤矿企业数量比例不一致,并且不会变成三方监管的形式,如此一来就导致每一类监管人员的职权变大的情况,大部分的时候都是监管机构的同意就确定了煤矿企业可不可以进行生产。此类“一刀切”的情况是因为管理人员自身没有进行监督导致的,也缺乏有效的限制,这样一来让监管人员与煤矿业主具有“互惠互利”的行为。

(三)监管职权统一化

煤矿安全生产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处罚规定与显示性质规定限重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停止生产实施整顿,罚煤矿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罚款,罚煤矿企业负责人3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款。但是就另外一方面而言,煤矿企业违规生产3天就能够赚到最多处罚额度的钱。而且监管机构还具有监管、性质认定与处罚的职权。

四、事故追究分析

国家不断在加强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但是因为目前事故调查系统通常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区分,通过当地监察机构与政府一起进行调查,大部分事故的出现就是因为监察机构与政府监管不全面而导致的,通过自己来调查自己具有的不足、并追究自己的有关责任应该还具有很大的难度间。

五、对外部监管的有关建议

(一)提高进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力度提高煤矿进入标准也是我国“十三五”规划中对煤炭行业提出的标准,淘汰每一年的产量小于30万吨的煤矿,而且还要对煤矿的综合体系安全实行有效评估,并明确其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评估,针对煤矿企业的人员特别是“六证”必须要按时对其实行资质审核,假如出现事故还必须对其资质实行再一次的审核;对煤矿从业专职技术人员的标准也需要由外部单位实行按时审核。大部分煤矿企业对专职技术人员的审核还只是在企业里面进行的,大部分的时候都不正式。就从业人员的审核需要由企业外部开始,设立第三方的专职培训系统,按时开展知识技能的考查。

(二)健全监管系统,防止贪污腐败的出现必须要成立第三方煤矿监察机构,其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监察、隐患等级鉴定与处罚,如此一来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统一化。监察部门觉察到问题之后,需要马上把问题告诉鉴定部门并对问题实施分析与等级评估,再通过鉴定部门对执法部门表达执法建议,第三方机构务必对事件的解决方式实施沟通,这样才可以让第三方机构实行互相督促的作用,还可以防止事故出现之后相互推卸责任。

(三)加强惩罚力度

加强惩罚力度不仅仅是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处罚力度,还应该加强对监管机构监督不到位的惩罚力度,如此一来,不但可以降低监察的次数,减少监管人员核定编制的数量,还可以使煤矿企业降低违规生产的次数。

六、结束语

国家完善煤矿安全情况是必须实施的,不管是通过政策还是实际的监管力度与措施,近几年一直在不断改善,但是煤矿企业管理不易的情况一样具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在一些地方会出现不适用的现象。监管机构在煤矿进入、煤矿运营与事故追究的时候具有很多不足。特别是目前煤炭行业在大额收益的诱惑下,很容易出现监管人员失职或者违法的情况。怎样确保各个监察人员都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监管人员自律能力不强的时候,监管人员务必被监管才可以有效实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才能够改变煤矿安全情况。

参考文献:

[1]刘水明.浅析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品牌(下半月),2013(3)..

[2]马文婷。浅析煤矿安全管理的创新改革思路[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8(7):91-91.

[3]杜立科.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研究——以山西TW煤矿企业为例[D].河北经贸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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