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英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集中化、现代化种植,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效率,但土地流转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阐迷了当前农村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了指导。
关键词:土地流转;问题;措施
伴随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农村土地使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农业农户自己种地;二是农业农户不愿种地致使土地抛荒;三是农业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进行规模化种植。三者之中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进行集中种植的情况日益增多。至2017年底,余姚全市耕地面积共计401671亩,土地流转总面积179430,占总耕地面积的45%,涉及土地流出的农户数80918户,占全市总户数228574的35%。土地流转中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有许多亟待完善。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日常操作不够规范
农村土地流转较为规范的模式目前有两种,一是通过村集体流转,由农户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再由村统一将土地流转给大户或经营主体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二是农户直接和大户或经营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一户一份。至2017年底,余姚全市已签订流转合同的面积149651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179430的83%,部分大户为了不向村里交付土地流转押金而直接与农户私下流转,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或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流转,或是签订简易的协议或合同,未按照浙农经发[2009]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规范操作,不利于土地的规范化管理。
(二)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
有些农户有想要流转土地的想法,但是却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部门来获取实时全面的信息,信息沟通上不夠畅通,直接导致一些不想种地的农户直接将土地抛荒,浪费了资源。而想流入土地的大户或主体由于无法直接获取农户的信息,所以有时会出现无法流入集中成片的土地,导致无法更有效地进行集中规范化土地经营。两者都会影响到农村土地资源的整体调配和利用。
(三)土地流转风险保障不够完善
土地流转的农户往往担忧土地流转后的各经营项目不能维持长时间的经营,不能够按时地收到大户的土地租金,在土地收回之后其生产能力不能够很快恢复。土地承包的大户或主体则十分担忧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还没有到期以前就宣布单方毁约,造成其投资难以收回与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缺少合理的风险保障体系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保证,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四)土地流转监管力度不够强化
在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往往会出现政府监管不到位的状况。目前乡镇、村干部一岗多职,工作量大,农村土地流转只是兼做顾及,由于缺少专门的土地流转部门,缺少相应的制约制度,导致土地流转双方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导致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较多,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管理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成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中心,制订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强化责任落实,还可以探索引入民间资本进行具体运作管理,建成市、乡镇、村三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公益性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土地流转面积、价格、期限等信息。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合理而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有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程序。全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机制,土地流转信息及时更新,流转协议和合同备案留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强化农村土地流转长效体系建设。
(二)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已基本完成,为农民放心流转奠定了初步基础。建议借力全省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信息,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进入流转平台交易,全面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一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二是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经营主体培育试点,配套环境保护及五水共治,牧场、养殖场周围利用有利条件按比例配套农业生产。三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农户及大户主体自愿与公平的原则,在目前我市已有2个村的基础上探索整村流转新路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强化监控力度,保障农村土地流转
一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合理制订大户或主体流入土地保证金数额,明确保证金利息归属,按民间租赁习俗,采用先缴后租的方式。二是发挥余姚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职能,增加土地流转仲裁服务,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必要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目前余姚市级以上没有对土地流转专项补助政策,对流转年限较长、发展规模较大的建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充分调动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落实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三是探索增加土地流转的政策性保险险种,尽可能减少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农经发[2009]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
[4]《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扶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农林[2014]201号、余财农[2014]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