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罚世轻世重”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分别肇始于西周和明朝。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诸法不分”的时期,这些制度思想既是统治者审时度势、因时制宜的治国理政的重要抓手,又是继承发展、一脉相承的刑事司法经验的历史总结。除了理论层面受到后世统治阶级和理论界的广泛重视,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综治和法律实践中均起到重要的现实作用。笔者试着从二者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传承入手,对其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粗浅地分析。
关键词:特定内涵;历史传承;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刑罚世轻世重”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制度思想的特定内涵与历史传承的理解
(一)“刑罚世轻世重”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定内涵
有史料表明,“刑罚世轻世重”重要思想最早见诸于《尚书·吕刑》,书中有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而《周礼·秋官司寇》中也曾论及:“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则始见于明朝法度中。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提到:“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明朝法律制度上承唐宋,下启满清,相对于唐朝律法,关涉典礼或风俗等犯罪方面,明律规定较唐律轻;但对于严重危害统治阶级秩序的谋大逆等“十恶”类政治犯罪、僭越等级与伤及他人生命健康类的自然犯罪,盗抢骗与职务犯罪等严重的侵财类犯罪,明朝法律规定的处罚较唐律要重。
二者均有“法随时变、刑与势宜”的意涵,但既不可简单理解为有时轻有时重,也断不可等同于选择性刑事司法。
(二)“刑罚世轻世重”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历史传承
“刑罚世轻世重”制度思想起源西周,虽因时代和形势不断得到发展变化,但仍被后世视为治国理政特别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有力抓手和重要经验。后世的很多立法设计、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都深受其影响。如西汉初年的“省约烦苛”、宋仁宗时期的“重法地法”、明朝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晚清的“就地正法”等,甚至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反五反”、“严打”、“宽严相济”“扫黑除恶”等刑事政策或专项工作中都能看到这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一言以蔽之,二者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治国理政和法律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和发展,并与特定历史时期的主要矛盾、社会形势和思想文化相适应,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刑罚世轻世重”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制度思想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为后世的刑事政策制定和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者已被历史反复证明符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规律,其中精华部分成为中国历代及现当代进行刑事立法、司法及政策制定的一条准则。以此为基础衍生出后世很多因时因势因地而变的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为后世的阶级统治秩序维护、社会矛盾调和和司法理念更新以及国家社会层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丰富了中华法治文明刑事法律制度思想体系
二者虽产生于封建时期,但其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和历史观的相关精髓不谋而合。凝聚着中华古代司法实践经验智慧的理性光芒,极大地丰富了古代与近现代中国特色刑事法律制度思想和理论体系,推动了我国古代和近现代的中国本土社会综治和法律实践。
(三)将后世立法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者的提出、继承与发展的过程正是中国古代立法日臻完善的过程,立法更加注重制度的原则性和方式的灵活性的有机统一。立法内容和技术上既注重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也注重社会矛盾的调和、秩序的维护,并坚持问目标导向、因势利导。立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的不断成熟,有力推动了整体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
(四)积极顺应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形势,有效维护了统治秩序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罚世轻世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用刑之道。二者及后世继承与发展出来的其他思想、原则、制度及政策,均较好地关注和协调了不同诉求群体、不同社会阶层、轻重缓急事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营造了宽緩包容的社会氛围,调和了社会矛盾,减少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和谐和时局的稳定,在政治法律方面作为“看得见的手”在克服社会失灵等功能性障碍方面具有建设性作用。
(五)为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建设输出了中华智慧
以二者为代表的法治原则和思想肇始于中国封建社会和中华传统文化,带有浓重的中华法系本土色彩,但其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别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背景使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二者以及根植、传承于二者的原则和思想对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当时东亚诸国立法产生的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结语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刑罚世轻世重”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虽然发端于中国古代法制时期,囿于其产生所依赖的特定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有其历史局限性,其实施过程中若脱离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配套制度、机制,也难免显露一定的弊端。但二者体现出来的法随时变、与时俱进、宽严相济的精神内涵仍然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在我国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甚至是治国理政实践中得到继承和发展,发挥了调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伟大实践中,上述思想原则中的精华部分理应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参考之一。我们应批判中继承、创新中发展,从中华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实践中汲取智慧,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加以总结提炼和发展升华,以实现中华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持续繁荣。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当年明月.明朝那些事儿(第一部)[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1.
[3]孙新艳.“刑罚世轻世重”析[D].复旦大学,2007.
[4]刘复之.刘复之回忆录[M].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
注释:
①崔璨.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刑事司法原则及其现代省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
②陈兴良.“刑罚世轻世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用刑之道[N].检察日报,2008年.
作者简介:李大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
锦绣·下旬刊201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