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2019-09-10 21:29邢程
大东方 2019年1期
关键词:启示

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以继续维护其统治,开展了一场以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争论为主的修律运动,这场思想的大争论被称为“礼法之争”。本文将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进行阐述,通过对两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场争论的现实影响以及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爭;启示

关于“礼”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早在西周时期就认为礼与刑都属于法的一部分,起着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国历史上有两次较大的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争论,另一次便是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本文将对清末的“礼法之争”做初步的分析,从中探寻出当代的可借鉴之处。

一、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概述

1.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封建大门逐渐被帝国主义打开,出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但是,对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中国,其内部的封建法制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也使得国家主权大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清政府为继续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向西方的先进制度学习,大量修改法律,进行一些的改革运动。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直存着在明确的等级制度,清王朝时期亦是如此,其表现就在于祖宗之制不可更动,所以晚晴时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与社会严重脱节,与西方先进制度相比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接轨已达到列强的满意。因此,清末修律中既把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作为基准,又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很大程度的借鉴。

二、礼教派与法理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

1.张之洞的法律思想

张之洞生长于封建官僚家庭,深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在其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之后更是深知礼教对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对礼教大力推崇。张之洞对清末法律的利弊都有着很清晰的认识,而且他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也有共同之处,只是西方法律在伦理方面表现得更加自由,且西方提倡工、农、商的相互促进,在很大程度上对经济起到了提升作用。

2.劳乃宣的变法思想

劳乃宣同样礼教派的代表人物,仅次于张之洞。劳乃宣长期做地方官员,甚至礼教对人民大众的深远影响,因此他反对对三纲五常做较大改动,其思想相对保守,且指出一国法律的制定应当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否则会引起社会动荡。其思想立足于基层,符合当时晚晴的基本国情,对于当时修律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3.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是法理派的代表人物,其担任清末修律中的主要大臣,将西方法律引入中国。沈家本对我国传统法制中儒家“仁”的思想极为肯定,将“礼为体、法为用”作为其思想核心,同时,沈家本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也是因其法律制度的先进。因此,沈家本主张用西方法律来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变革,但中国法律不能全盘废除,要留其精华,将西方法律融汇贯穿其中。

三、“礼法之争”的思考与评析

1.“礼法之争”的实质

首先,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的争论焦点为何,其修律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在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并无差异。其次,从各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总结来看,两派之间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所持的态度基本一致,都认为应当适当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而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态度即便是沈家本这样的先进人物,也认为应当保留其本来的三纲五常。可见,两者争论的主要焦点只是在修律中借鉴西方法律多少的问题。

2.礼法两派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两派的观点对当时的修律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法理派的主张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因其没有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忽略了新律能否适应当时社会的问题。礼教派很好地把握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性与连续性,但因其自身的保守特征,礼教派的观点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当时追求革新的时代背景中不免显得有所滞后。

3.“礼法之争”的影响

“礼法之争”的结果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两法派之间谁输谁赢,而是在两法派的相互论战中更加清晰了法律的革新方向,在相互借鉴、相互妥协之中推动了新思想的产生。“礼法之争”不仅促进了西方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而且初步打开了法律移植的探索路径,推动了我国近代法律的转型,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四、“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1.法律思想应当顺应时代因时而变

以现代较为成熟的眼光总结,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特征无论是旧时封建法律制度还是如今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是同样存在的,而清末礼教派的局限性正表现于此。因此,想要制定出更具有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就需要法律思想能够顺应时代需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预见性。

2.法律思想的实践依托于成熟的社会条件

“社会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国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反观清末时期的经济条件,处于严重落后的状态,这就决定了法理派无法达到自身期许的效果。由此可见,法律思想的实践必须依托于成熟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

3.法律移植应当符合基本国情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与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清末时期的修律运动是典型的法律移植,即将西方的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中国。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

五、结语

法律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和时代的背景,这场著名的礼法之争也是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所造就的产物。这场争论根本意义并不在于孰是孰非,而在于其极大地推进了当时法制的变革,对于当代法治体系的建立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荣. 清末引进律师制度的争论[D].甘肃政法学院,2017.

[2]王文君. 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其当代启示[D].新疆大学,2015.

[3]熊开良. 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D].西南政法大学,2008.

[4]高汉成. 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5]高汉成.试析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的力量对比[J].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2003(03):93-99.

作者简介:

邢程(1996.3-),男,汉族,河南新密人,郑州工商学院人文艺术学院2017级法学(专升本)专业在读学生。

(作者单位:郑州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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