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76岁的贾某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2012~2013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育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個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住院期间,除刘某外的6个孩子分担了医疗费,而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自己的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处理结果]
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依照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认为,本案被告刘某作为原告7个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刘某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维护了道德风尚。
案例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案例分析]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认为,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