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
摘要: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是寻找一种普遍的至上的道德法则,相关的理论延展分为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三个维度,这种先验论的伦理学遭到了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穆勒无情的批判,认为这种先验存在于人心目中的道德律无法起到规范人行为的有效作用,反而有可能陷入全人类的道德危机,穆勒主张以“最大幸福原理”核心的道德观。那么,当这两位重量级伦理学家的思想发生碰撞的时候又会给我们带来多少火花呢?
关键词:定言命令式;道德;幸福
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1-0055-03
1 康德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分为三个层次:通俗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
首先,在通俗道德哲学层面康德关注人们的日常行为,这是道德的表象,是道德内在力在现实的呈现,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人最直接的行为表达评判这个人的行为是否合规。在这一现实层面康德发现了人们普遍有用一种评判标准去衡量他人行为的冲动,这一说来有失偏颇的评价行为却能够说明绝对的道德标尺在人们心目中是存在的。由于绝对道德标尺的存在,评价者们总是会在评价时考虑被评价者的行为动机是否纯正、是否为了符合这个道德标尺而实施该行为。如果是为了这种纯然的标准而行动,那么行为实施者就应该排除诸如情感等一系列杂然的因素,单纯为了道德而道德、为了义务而义务、为了行善而行善。
在探讨完通俗道德哲学之后,康德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这一评判依据抽象出一个形而上的道德法则,开始了第二个层面的探讨。康德在这个层面中提出了“道德的命令式”这一概念,简单地说就是道德法则。道德命令式有假言和定言之分,“惟有定言命令式才是一种实践的法则,其余的命令式全都虽然能够叫做意志的原则,但不能叫做法则;因为只是为了达到一个任意的意图而必须做的事情,就自身而言而可以被视为偶然的……无条件的诫命不容许意志在相反的方面任意行事,因而惟有它具有我们为法则所要求的那种必然性。”①定言命令式先验地存在于人们一切行为之前,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诫命,它排除一切相反方向意志的干扰,只给契合于它的内在规范的正确意志留有余地,从而为激发产生出某一正当行为的意欲提供必然的保证。这种绝对的定言命令式无法依靠我们的经验实证得出,可以说这种定言命令式仅仅存在于我们心目的臆想之中,它只是一个规范我们行为的主观准则与客观法则的集合体。
所以我们如果试图要研究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也就不得不依靠先天、超验的能力了。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我们由于自身意志的不完善性从而无法通过一个已经预设好了的意欲分析推导出一个能够在将来产生出某一行为的意欲,假使是先前预设出的意欲与之后产生出的某一行为的意欲相符合,那么只能够说这是一种偶然的契合。
康德认为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②如此康德建立起了一个理性而又形式化的原则,这个普遍化了的道德律适用于任何情况。在这个唯一的定言命令式之中,主体自身的自主认同被宣扬了出来,体现出的是自由意志的实现,通俗一点地说,只有当主体自身所自愿遵循的行为准则被主体自愿地拿来去当做是普遍的自然法则的对应物之时,才可以说该主体由此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道德性。然而,如此这般从行为效果层面去谈论道德性,实际上还没有排除掉功利性的制约,毕竟在当你为了符合自然法则而去使你自己的行为准则普遍化的同时,你就已经陷入了客观地功利性价值评判之下即主观是否符合客观,因此而“动机不纯”。于是,康德提出了更高一层级的表达方式:要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③康德的表述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④
所谓目的,指的是能够体现意志并且完全由意志所决定的东西,它是意向性的直观显现,纯然理性赋予目的以普遍的效力,使其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从而使所有理性存在者拥有完全平等的地位。然而,如果只顾及到结果,仅仅为了产生某一结果而实施行为,使该行为成为可能的根据便是手段。手段使目的有了第二性,使目的显得不再具有纯粹性,因而实现该目的的主观动机不纯正,相伴随的是有助于该目的实现的客观动因产生变异。手段的不可靠是由于目的的不确定,如果我们确定了要以一个自然的道德准则为目的去行动,那么行动所依靠的手段亦是顺应道德准则的。
第三个层级是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的立法者。⑤这个层级使人上升到了一种自律的高度,最高的道德律的表达就是自律,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每个人出于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不是听从别人的教导。⑥康德实际上十分反对他人树立榜样以及相类似的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认为行为主体始终具有完全的主体性地位,始终具有人格尊严。由自律引发出的是“敬重”的道德情感,敬重自己所为自己确立的行为规范,并无条件地按照它实施一切行为,这是自尊也同时是最高道德行为的表现。
康德道德哲学的第三个层次是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在此涉及到了道德准则外化的行为实践领域,即你要使你的行为准则永远成为普遍的法则。⑥
可以说,在康德的道德理论那里,道德自律便是终极约束力的体现。
2 穆勒功利主义
边沁建构的以事实为基础的社会伦理学的“最大幸福原则”,把边沁和穆勒两人都从康德式的以实际后果为代价对善良意志的过分强调中解救出来。与康德相比,功利主义提供了一种供普通人使用的更可行的道德规范,因为它不那么依靠抽象的推论活动,它更多地依靠诸如自我利益的计算和对基本的、可以辨别的幸福欲望的普通的实践。⑦
功利主义道德的根本在于促进产生幸福的行為即为“是”,与产生幸福的行为相悖的行为即是“非”。在这里“幸福”的概念是预期中的快乐,也就是远离痛苦,不幸福也就意味着自身处于痛苦的情感之中、缺乏快乐。穆勒在边沁探讨道德量的基础上引出了快乐的质,由亲生经历过痛苦与快乐的人所提出的快乐质量的检验标准和衡量质与量关系的准则来得到“最大程度的完善”这一终极目标。
穆勒认为功利主义拥有所有道德体系所拥有的一切内在约束力以及外在的约束力。所谓外在的约束力无非就是来自我们同类或上帝对快乐的期望和对痛苦的恐惧,以及我们对同类的友爱或同情、对万物之主的爱戴和敬畏,都促使我们去遵循上帝的意志而不计个人后果。⑧关于内在约束力,穆勒认为只有一种,那就是我们内心或多或少的一种痛苦的情感(这在康德看来是完全不可理喻的)一旦情感消失,义务也就不复存在。我们内心的主观感受就是一切道德的终极约束力⑨,人们的良心使人产生出道德相关的情感,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良心的人是不会激发出与此相关的情感的,自然也就不会受到内心的这种终极约束力的约束。对于这类人,就需要外部的约束力去制约了,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么任何道德法则都是无能为力的。穆勒通过以上的论证,证明了诸如法律等外部约束力的重要性。
3 德福是否一致
关于美德与幸福一直以来都是伦理学家们所热衷于探讨的话题,进而有关德福是否一致的追问更加成为了千古难题。美德是善的体现,善良的人胸怀宽广不计较得失因而是快乐的,于是那些拥有美德按照自身所信奉的道德准则行事的人也就时常拥有快乐的情感。
在穆勒的功利主义理论中,道德理念或者说是正义理念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准则和支持该行为准则的情感。⑩所以我们看到,穆勒在探讨到道德准则的同时是要牵涉到情感的,功利主义的理论核心“最大幸福原则”亦是将实现全人类的幸福为至上的道德准则同自身幸福的实现相一致起来,穆勒将美德看成是幸福的一部分,认为拥有美德的人是快乐的,而快乐是幸福最直接的體现。所以穆勒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从结构上讲完全地佐证了德福一致性。
然而,情感因素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完全不可能出现的,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律是纯然的道德律,尽可能的排除一切可能的干扰因素,尤其是情感因素,因为在康德看来各种意欲所产生出的偏好或者是情感会导致行为主体的原初目的产生偏离,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行为主体本身的道德性。但是,康德主张在德行与配享的幸福的结构中实现德福的一致性,他认为做有德性的人、符合道德律去行事为的实际上并非仅仅是预期的幸福,所谓“配享的幸福”指的是与德性相称的幸福,有德性的人通过自己的意志的道德力量, 选择将道德法则置于自己幸福之上的善的准则, 坚强地为自己的道德性清除障碍。康德主张德性应该高于幸福,但并不是不考虑幸福,而是讲求在行事之前德性应该是理性者最先考虑的道德目的,看行为是否合规,之后再考虑能否为自己带来幸福,这样就能够保证在每个人身上,合自然目的的幸福与合道德目的的德行相互匹配。
像康德这些崇尚终极约束力必然始终存在于人类心灵之中的先验派伦理学家们的理论,在穆勒看来无非是认为约束力只有被相信扎根于心灵之后才存在其中。穆勒对于康德所提出的“将自身的准则作为全体理性人的法则”道德律提出了无情的批驳:如果全体理性人都采用了最无耻的不道德的行为准则,这在逻辑上而言是完全有可能的,那么谁来为这种准则所产生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注释
①[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9.
②[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0.
③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46.
④[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9.
⑤[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55.
⑥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47.
⑦道格拉斯·索希奥,著.穆勒的功利主义及其当代价值[J].陈磊,译.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1):70.
⑧[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8.
⑨[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9.
⑩[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52.
尹怀斌.论康德的德福一致结构[J].道德与文明,2010(04):55.
参考文献
[1]尹怀斌.论康德的德福一致结构[J].道德与文明,2010(04):51-57.
[2]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44-47.
[3]道格拉斯·索希奥,著.穆勒的功利主义及其当代价值[J].陈磊,译.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1):65-71.
[4][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著.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