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后,我国将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组织、公益力量应该如何自处?如何才能顺应国家大势而不走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表示,《决定》表明,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公益事业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作用很明确,就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同政府部门,参与社会治理。
一、第三次分配与社会公益事业被正面肯定
全国政协副主席辜胜阻2016年曾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为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再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
此次《决定》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一节中明确将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并列,无疑是对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最高认可。
如何做好第三次分配?《决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这意味着《决定》高度重视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这同时也表明,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邓国胜表示。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组织有必要思考今后如何从第三次分配的角度去重构自己的筹款、项目设计、项目评估逻辑与执行体系。
二、公益事业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务
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究竟应该干什么呢?
《决定》给出的答案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具体的服务内容上,《决定》明确提出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内容。
在邓国胜看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提法以前也有,《决定》再次提出这一点,在于强调国家对于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是高度肯定与鼓励的,希望社会力量能够积极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更好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毫无疑问,公益事业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公共服务。”邓国胜强调。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决定》是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放在“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之后的。
公共服务原本主要由政府提供的,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
由此,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成为一种被鼓励的创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这也意味着公益事业需要符合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是出于怜悯,而是应尽的责任;不是从上到下的施舍,而是从下到上的服务;不是受益人的幸运,而是他们的权利。
三、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位置
国家治理体系中包含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个主体,那么,社会组织究竟处于一个怎样的位置,与其他主体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其中,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决定》要求: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務,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社会组织被明确列入其中,“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邓国胜表示。在邓国胜看来,社会组织的作用很明确,就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同政府部门,参与社会治理。
这与近年来社会组织领域不断加强党建工作是一脉相承的。
此前,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以正确的定位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中,才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益时报)